秦安縣審計局

秦安縣審計局履行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出具的審計報告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向縣政府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交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報告等主要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秦安縣審計局
  • 地區:秦安縣
  • 類型:政府部門
  • 下設機構:辦公室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出具的審計報告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秦安縣審計局
(二)擬定全縣審計工作方針、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參與擬定和提出本縣與財政經濟相關的政策草案和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和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政府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交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報告。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政府基金、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2、縣級國家機關、行政事務執行機構、縣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況。
3、地方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資產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4、縣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5、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概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6、縣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農、林、水與資源環保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經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國家金融、保險等企業以及我縣轄區內的中央、省和市屬部門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以及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國家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組織實施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本縣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縣財經方針政策、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全縣內部審計工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九)可以向縣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十)組織開展審計科研、審計幹部教育和培訓。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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