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國傑,男,漢族,1962年1月生,山西沁源人,大學學歷。1985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山西師範大學臨汾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
2020年12月31日,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開宣判秦國傑受賄案,對被告人秦國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其受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秦國傑表示服判,不抗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秦國傑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山西沁源
- 出生日期:1962年1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92年03月,任原臨汾地區衛校附屬醫院副院長;
1993年02月,任原臨汾地區衛校附屬醫院代院長;
1995年05月,任原臨汾地區衛校副校長兼附屬醫院院長;
1997年12月,任原臨汾地區衛校黨委副書記、校長;
2001年03月,任臨汾職業技術學院籌建領導組組長;
2004年03月,任臨汾職業技術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主持行政工作);
2007年02月,任臨汾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副院長;
2017年04月,任山西師範大學臨汾學院院長;
2017年05月,任山西師範大學臨汾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
2019年12月,被免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11月28日,據山西省紀委監委訊息:山西師範大學臨汾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秦國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0年8月11日,據山西省紀委監委訊息:經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紀委監委對山西師範大學臨汾學院原黨委副書記、院長秦國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秦國傑喪失理想信念,漠視組織原則,個人決定重大事項,在幹部晉升、職工錄用過程中,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利,長期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違規設立並使用“小金庫”;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
秦國傑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特別是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情節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山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秦國傑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中共臨汾市第四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9月,山西師範大學臨汾學院原黨委副書記、院長秦國傑(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山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太原鐵路運輸分院審查起訴。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太原鐵路運輸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秦國傑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0年9月,山西師範大學臨汾學院原黨委副書記、院長秦國傑(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太原鐵路運輸分院向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秦國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太原鐵路運輸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秦國傑利用擔任原臨汾地區衛校附屬醫院代院長、院長,原臨汾地區衛校副校長、黨委副書記、校長,臨汾職業技術學院籌建領導組組長、黨委書記、副院長,山西師範大學臨汾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20年11月14日,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審理了山西師範大學臨汾學院原黨委副書記、院長秦國傑受賄一案。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院長高文君擔任審判長,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太原鐵路運輸分院檢察長姚江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秦國傑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太原鐵路運輸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秦國傑利用擔任臨汾地區衛校附屬醫院代院長、院長,臨汾地區衛校副校長、黨委副書記、校長,臨汾職業技術學院籌建領導組組長、黨委書記、副院長,山西師範大學臨汾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秦國傑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秦國傑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0年12月31日,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山西師範大學臨汾學院原黨委副書記、院長秦國傑受賄案,對被告人秦國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其受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秦國傑表示服判,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1994年春節至2018年春節,被告人秦國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承建工程項目、銷售商品、聯合辦學、資金結算、職務提拔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658.2萬元。
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秦國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658.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秦國傑具有收受多人、多次賄賂,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收受他人財物等從重處罰情節。被告人秦國傑具有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交代了大部分未被監察機關掌握的同種罪行,自願認罪認罰,積極退繳贓款等從輕處罰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