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帶他人錢票潛逃案,此案發生於清嘉慶十六年(公元1811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私帶他人錢票潛逃案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孫大
- 出處:《刑案匯覽》卷二十三、《大清律例》
案件詳情,案件審理,
案件詳情
河北省有民孫大在張大立糧店幫忙營業為生。一天,張大立將京錢一百五十千錢票一張交給孫大去兌換銀兩。孫大將錢票換得銀七十兩,然後逃到天津。孫大在津賭輸銀五十兩。該犯因所剩銀兩不多,難以另謀生路,又回到京城,被人撞見。該犯向張大立告訴了實情,並將剩餘的銀十三兩五錢、京錢三千文交還給張大立,並說明所欠銀兩另外設法籌措歸還。張大立同意,仍將該犯留在店鋪內。之後,該犯因同店夥計用言語訊誚他,心裡非常慚愧,便乘夜攜帶自己的被蓋越牆逃走,當即被巡夜官兵盤問後抓獲,押送到官府審訊。
案件審理
查知其前情,刑部直隸司認為該省將該犯依“誆騙人財物計贓擬徒”判罪,該省引例不當,該犯不是誆騙人財物,而是拐帶,遂將其改判杖八十徒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