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於2021年1月17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31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4/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梅江河流域的水生態環境保護、修復以及資源開發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飲用水水源的保護,依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嚴格監管、綜合治理。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梅江河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將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加強對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的組織、協調、管理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自治縣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公安、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督管理、氣象等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鼓勵、支持新聞媒體依法開展的對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生態環境的行為,向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檢舉。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所需經費納入政府預算。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多渠道籌集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資金。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項目支持等方式,建立健全梅江河流域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二章 規劃與監督管理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統領、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專項規劃為支撐的梅江河流域規劃體系,發揮規劃對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關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依法編制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自治縣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編制水資源規劃和工業污染防治、城鄉污水處理、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岸線利用、產業發展等專項規劃,並與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
編制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劃,應當遵守自治縣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環境準入清單和城市藍線,符合自治縣國土空間規劃。法律、法規對編制規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
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經論證、評估確需修改的,應當依法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實施情況開展中期和終期評估。評估情況應當及時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梅江河流域依法實行河長制,建立健全自治縣、鄉鎮(街道)、村(居)三級河長體系和相應的工作機制。
自治縣總河長、鄉鎮(街道)總河長和各級河長的職責,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河長及其負責的水域,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等部門完善梅江河流域水環境監測網路,健全水環境監測、預警、應急系統,提高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梅江河幹流與重要支流交匯處、鄉鎮(街道)出境斷面、工業集聚區、人口密集區等區域,應當設定水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定期進行水環境質量監測,按照有關規定公開水環境狀況信息。
梅江河流域水環境監測網路和水環境狀況等信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本市統一的河流管理保護信息化系統平台。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梅江河幹流和重要支流兩岸的工業生產項目、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加油站、礦山、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化工項目和化學品倉儲等重點水污染源以及周邊地下水環境風險隱患開展調查評估,並採取相應的風險防範和整治措施。
第十五條 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水生態環境保護檢舉制度,公開檢舉方式,依法辦理檢舉事項。
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到對污染損害水生態環境行為的檢舉事項的,應當及時登記,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部門有管轄權的,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二)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移送管轄,受移送的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不得再自行移送,應當報請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管轄;自治縣人民政府無權決定的,報請有決定權的機關決定。
檢舉事項的辦理結果,應當向留有聯繫方式的檢舉人反饋。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修復以及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檢查,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考核制度,將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內容。
第十七條 自治縣檢察機關應當嚴格依法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開展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工作。
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鼓勵單位、個人向檢察機關提供公益訴訟線索。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條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在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情況,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梅江河流域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產業投資限制有關規定,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對梅江河流域已建的前款生產項目,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分類整改或者採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梅江河流域河流、水庫排污口開展排查整治,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
在梅江河流域河流、水庫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並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應當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
排污口應當設定明顯標誌牌,標明監督管理單位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水污染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依法未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污水排放相關標準。
第二十二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使用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前款所稱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是指:
(一)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水污染防治設施應急排放閥門直接排放污水;
(二)從水污染防治設施的中間工序直接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
(三)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
(四)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或者在水污染防治設施發生故障後不及時按照規程檢查、維修,致使水污染防治設施不能正常發揮作用;
(五)其他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從事錳礦開採、加工和錳冶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改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水污染物及其他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對尾礦、廢渣、廢水及其他固體廢物進行收集、貯存、運輸、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防止污染水環境。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錳行業環境污染防治規劃,加強錳行業環境污染綜合治理,改善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地區特點,對未納入城鄉污水管網的農村生活污水,採用污染治理與資源利用相結合、工程措施與生態措施相結合、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就近淨化處理;對有條件的農村地區的生活污水,可以接入城鄉污水管網,納入城鄉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
城市規劃區、城鎮規劃區生活污水的收集和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城鄉污水管網向周邊農村地區延伸覆蓋。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治理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定期公布治理情況。
城市建成區以外的黑臭水體的治理,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提出梅江河流域畜禽禁養區、限養區設定方案,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禁止在畜禽禁養區建設畜禽養殖場、發展畜禽養殖專業戶。
第二十七條 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專業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畜禽糞便、污水及其他廢棄物進行收集、貯存、處理,防止污染水體。
鼓勵和支持採取種植與養殖相結合等方式,就地就近消納利用畜禽糞便、污水及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應當科學確定梅江河流域水產養殖範圍、規模、品種、密度和方式,推廣標準化水產養殖技術,鼓勵生態健康養殖。
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和正常運行水產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養殖生產過程中,不得從事對水體有污染的網箱、網欄養殖;不得向水體投放可能污染水體的飼料、藥物及其他物質。
向梅江河流域水體排放養殖尾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相關排放標準。
第二十九條 梅江河流域的河流、水庫、堰塘、渠道等水域的漂浮物、沉積物和影響水生態環境的水生植物,由下列單位組織清理:
(一)已明確經營管理單位的水域,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清理;
(二)未明確經營管理單位的水域,除梅江河幹流城市建成區水域由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清理外,其餘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清理。
第三十條 地下工程設施建設或者進行地下勘探、採礦、工程降排水、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等可能幹擾地下含水層的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污染損害地下水。
第四章 水生態修復
第三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系統實行以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統籌推進梅江河流域水生態修復工作。
第三十二條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科學推進梅江河流域林地、荒山荒坡、濕地生態系統修復工作,加大退化林地、荒山荒坡、受損濕地修復力度。
梅江河幹流和重要支流兩岸集雨區範圍內,應當因地制宜採取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還草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覆蓋,構建河流沿岸生態系統,增強水源涵養能力。
梅江河幹流和重要支流兩岸、水庫庫區範圍內的林地,應當按照規定劃定為生態公益林予以保護。生態公益林應當種植有利於涵養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的適地樹種,不得種植不利於涵養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的外來速生樹種。
第三十三條 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梅江河幹流和重要支流綠化緩衝帶劃分方案,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綠化緩衝帶內應當保持原狀,原則上應當為綠地,除護岸工程、市政設施等必要的建設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築物和構築物。禁止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對已經損壞的,應當進行生態修復。
第三十四條 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梅江河幹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的建設與整治,採取多種措施保護和修復河道水生態系統。
河道建設與整治應當結合岸線利用規劃,合理設定生態綠化、人文景觀等設施,注重保護生態功能和河道歷史風貌,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及河道自然形態,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積,實現水清河暢。
第三十五條 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梅江河流域蓄水工程和水力發電工程的生態流量,並納入年度水量調度計畫,保證河流、水庫基本生態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魚類產卵期生態流量、重要水庫的水量和水位。
蓄水工程和水力發電工程的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建立常規生態調度機制,保證河流、水庫生態流量水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態流量泄放要求的,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三十六條 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組織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強對外來水生物種的預警監測,維護水生生物多樣性。
單位和個人開展規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報告增殖放流的種類、數量、規格、時間和地點等事項,接受監督檢查。規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標準,由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七條 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漁業資源保護常態化執法監管機制,依法查處破壞漁業資源的行為。
梅江河流域禁止炸魚、毒魚、電魚,禁止製造、銷售和使用張網、拖網、空鉤延繩釣、武鬥竿、迷魂陣、抬網、板罾、攔河繒(網)、密眼網(布網、網路子、地籠網)等禁用的漁具,禁止使用多線多鉤、長線多鉤、單線多鉤、視頻錨釣、光誘捕魚、超聲捕魚以及其他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梅江河流域依法實行禁漁區和禁漁期制度。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捕撈、游釣、扎巢采卵、挖沙採石,禁止銷售在禁漁區或禁漁期捕獲的天然水域漁獲物。
第五章 資源開發利用
第三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可以依法、合理開發利用梅江河流域有關資源。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有關規劃,可以依法、合理開發利用本轄區梅江河流域有關資源。
第三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區水資源的實際情況,積極組織綜合開發、利用水資源。
開發利用梅江河流域水資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水資源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及水功能區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好上下游、左右岸之間的關係;
(二)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用水和水土保持等需要,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服從防洪抗旱總體安排;
(三)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合理開發地下水、鼓勵污水處理再利用,對開採、使用礦泉水、地熱水依法實行嚴格管理;
(四)法律、法規有關水資源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條 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劃依法、合理利用梅江河幹流和重要支流河道資源,充分發揮河道在防洪排澇、涵養水源、保持水土、保護生態、美化環境、傳承文化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規劃區、城鎮規劃區以及其他有條件區域的河段,可以在保障河道和水環境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設河濱公園或者與周圍山水環境相協調的人文景觀等設施,促進河流生態保護與利用協調發展。
第四十一條 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梅江河幹流和重要支流岸線保護區、保留區、限制利用區、開發利用區的劃分方案,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岸線保護區、保留區、限制利用區應當嚴格控制開發利用活動,防止污染損害水生態環境。
岸線開發利用區可以依法進行開發利用,建設優美生態岸線,改善沿河兩岸生產、生活條件。但是,有關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岸線利用規劃,不得縮小水域面積或者影響防洪安全及河勢穩定,不得擅自改變水域、灘地使用性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新建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向梅江河流域水體排放養殖尾水不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相關排放標準的,由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負有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相應職責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在協助履行梅江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職責時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梅江河流域,是指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梅江河幹流和重要支流集雨區範圍的水域和陸域。
(二)梅江河幹流,是指梅江河從發源地鐘靈鎮雲隘村太陽山主峰椅子山至石堤鎮石堤居委會兩江口匯入酉水河之間的河段。
(三)梅江河重要支流,是指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直接和間接流入梅江河幹流,流域面積在五十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梅江河重要支流的名錄,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四)岸線保護區,是指岸線開發利用可能對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供水安全、生態環境、涉水工程安全等有明顯不利影響的岸段。
(五)岸線保留區,是指規劃期內暫時不宜開發利用或者尚不具備開發利用條件、為生態保護預留的岸段。
(六)岸線限制利用區,是指岸線開發利用程度較高,但對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供水安全、生態環境可能造成影響,需要控制開發利用強度、方式、用途的岸段。
(七)岸線開發利用區,是指河勢基本穩定、岸線利用條件較好,對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供水安全、生態環境影響較小的岸段。
(八)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生豬當量大於等於二百頭的畜禽養殖場。
(九)養殖專業戶,是指常年存欄生豬當量大於等於二十頭小於二百頭的畜禽養殖戶。
第四十七條 梅江河流域其他次級河流,峨溶鎮、雅江鎮、洪安鎮、大溪鄉轄區內的河流以及百瑞河、易家河的水生態環境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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