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鞋業出口基地商會,社會團體。
2019年8月,福建省鞋業出口基地商會因違反了《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福建省民政廳將其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鞋業出口基地商會
- 主管部門: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 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 執行:黨的方針、政策
商會概況,主管部門,商會宗旨,商會章程,商會事件,
商會概況
主管部門
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商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發揮政府、市場和行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會員提供優質服務,協調會員關係,及時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嚴格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確保進出口鞋產品安全,推動我省鞋產品出口持續、穩定發展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加強鞋業行業管理;調查研究全省鞋行業的發展狀況和國際鞋產品貿易發展趨勢,及時通報鞋產品進出口信息、低價惡性競爭情況和國外反傾銷動態;開展鞋產品貿易促進工作;組織建設公共技術研發平台、公共出口商品質量檢測平台和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組織行業培訓;組織國內外技術、經濟交流。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福建省鞋產品進出口貨物管理,維護鞋產品進出口秩序,促進全省鞋產品進出口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商會名稱:
福建省鞋業出口基地商會
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Footwear Export (FCCFE)
第三條 商會性質:本商會是由福建省鞋業出口企業自願組成,屬於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四條 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執行黨的方針、政策。以企業為本,強化服務,發揮政府、市場和行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會員提供優質服務,協調會員關係,及時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嚴格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鞋產品進出口行業中發揮服務、溝通和協調作用,為促進鞋行業科技進步,確保進出口鞋產品安全,推動我省鞋產品出口持續、穩定發展做出貢獻。
第五條 本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登記管理機關為福建省民政廳,本商會接受他們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商會的辦公場所法定地址:
莆田市城廂區文獻西路1176號(外經貿大廈八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商會的主要職責和業務範圍:
(一)加強行業管理。督促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恪守職業道德;制定實施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促進企業公平競爭,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調查研究全省鞋行業的發展狀況和國際鞋產品貿易發展趨勢,及時通報鞋產品進出口信息、低價惡性競爭情況和國外反傾銷動態;代表鞋產品企業積極參與應訴國外反傾銷案件,尋求損害賠償;對我省鞋產品出口遭受反傾銷、技術性貿易壁壘或進出口鞋產品傾銷造成我省鞋產品企業損失的,尋求政府支持,提出合理有效的補償預案;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方針、政策、措施和規劃提出建議;
(三)組織會員開展鞋產品貿易促進工作,包括市場調研、產品推介、企業宣傳及品牌培育等活動;
(四)組織我省鞋行業面向國際市場的公共技術研發平台、公共出口商品質量檢測平台和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建設,推廣套用行業最新科技成果,總結交流先進管理經驗,指導和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素質。組織開展人才培訓、技術培訓和政策諮詢活動,協助行業管理部門開展企業評價和行業評比表彰;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實現會員的共同意願;
(六)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經濟組織的聯絡,開展經濟貿易、科學技術和信息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組織會員學習考察;
(七)建立進出口鞋產品信息網路,匯集整理行業最新發展動態,編印行業有關資料或刊物,受理技術諮詢服務;
(八)接受並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交辦的工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商會設團體會員。其它設區市會員應占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本商會章程;
(二)自願提出申請;
(三)按章繳納會費;
(四)團體會員為從事進出口鞋產品相關工作,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1.提出書面申請;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成為本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
(二)市(地)、縣級商協會可直接入會。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受商會優惠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對商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要求商會向政府反映意見和建議,要求商會對其合法權益給予保護。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決議,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積極參加商會各項活動;
(二)支持商會的工作,及時提供商會所需的資料和情況,完成商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三)遵守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共同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向常務理事會辦理退會手續,交回會員證。凡不履行義務滿一年,則視為自行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依法被取締法人資格;
(二)有嚴重損害本協會行規行約和宗旨行為的;
(三)企業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後未主動提出退會申請的。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不得要求退還所繳會費與捐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商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本商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本商會理事;
(四)審議並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商會終止及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風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行業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的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協會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五)批准吸收新會員,批准會員退會,決定會員除名;
(六)聘請本商會名譽會長;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負責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和表彰活動;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應由其它設區市會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會長或主持工作的常務副會長召集;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條中的(一)、(三)、(五)、(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中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行業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督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一)制定規章制度,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經濟實體開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經濟實體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經濟實體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規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有關部門資助;
(三)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贊助和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人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進出口鞋產品發展及日常工作所需,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商會為非盈利性的民間社團組織。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收支由秘書處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並保證經費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常務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是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並由社會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醫療和保險等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審查同意,並報福建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活動議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審查同意,並向福建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後,方可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活動前,應在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行業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事件
2019年8月,福建省鞋業出口基地商會因存在2017、2018年連續兩年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的情形,違反了《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福建省民政廳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其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