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閩台棒壘球區域發展中心創建與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閩台體育交流的工作部署,創建閩台棒壘球交流服務體系,以此帶動棒壘球等青少年特色體育項目合作,為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貢獻體育力量,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8日,福建省體育局等四部門印發《福建省閩台棒壘球區域發展中心創建與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閩台棒壘球區域發展中心創建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8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體育局等四部門
- 文號:閩體規〔2024〕1 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福建省體育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閩台棒壘球區域發展中心創建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體規〔2024〕1 號
各設區市體育局、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務辦公室、教育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旅遊與文體局、台灣工作部、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
為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閩台體育交流的工作部署,創建閩台棒壘球交流服務體系,以此帶動棒壘球等青少年特色體育項目合作,經研究,現印發《福建省閩台棒壘球區域發展中心創建與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體育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24年1月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閩台體育交流的工作部署,創建閩台棒壘球交流服務體系,以此帶動棒壘球等青少年特色體育項目合作,為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貢獻體育力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全省範圍內建設“1+4+10”閩台棒壘球交流服務體系,即設立 1 個省級閩台區域發展中心,打造 4 個高水平棒壘球賽事活動基地和每個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創建 1 個閩台棒壘球區域發展中心。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各市、縣(區)開展閩台棒壘球區域發展中心創建,適用本辦法。
本管理辦法所稱閩台棒壘球區域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區域發展中心)依託台灣棒壘球項目發展人才資源,鼓勵引導台灣棒壘球俱樂部、公司、團隊或教練員個人參與我省棒壘球項目培訓、賽事運營、場館運營、文化交流等,推動形成棒壘球區域發展中心,普及棒壘球人口,常態化開展兩岸青少年體育項目合作交流。
第二章 市級區域發展中心創建要求
第四條 由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閩台棒壘球區域發展中心創建工作,成立創建工作領導小組或工作專班,領導小組或工作專班辦公室設在體育部門,負責本轄區區域發展中心創建日常工作。
第五條 每個創建區域發展中心的市、縣(區)轄區內至少 10所學校聯動開展棒壘球運動,其中國小 6 所以上、初高中至少 4 所(國中、高中各不少於 1 所)。聯動開展棒壘球運動的學校(以下簡稱“聯動學校”)應該滿足以下要求:
1.國小至少具備 1 片 35 米×35 米及以上尺寸的平整運動場地,國中、高中應至少具備 1 片十一人制足球場或棒壘球場,學校具備充足的生源條件。
2.聯動學校應在體育課、課後延時活動上開設棒壘球課程,國小一年級至二年級開展迷你棒球或軟式棒壘球,國小三年級以上開展男子棒球、女子快投壘球運動項目課程。
3.聯動學校應建立校級棒球隊或快投壘球隊,運動員人數不少於 18 人,每周安排訓練 3 次以上、每次不低於 90 分鐘。校隊至少配備 1 名獲得國家級或省級棒壘球協會頒發的初級及以上證書的教練員。
4.聯動學校須配備符合行業標準的、滿足日常訓練比賽需要的專業器材。
第六條 每個區域發展中心應聘請不少於 3 名專業棒球或快投壘球教練員(其中至少 1 名全職台灣教練員),基本資質要求如下:
(一)全職教練員:
1.台灣教練員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具備中華台北棒球協會授予的 C 級及以上教練證(有效期內)或滿足以下條件:在大陸執教 2 年以上,並在任教期間獲得過省級及以上棒球比賽前三名,同時已取得中國棒球協會授予的初級及以上棒球教練員證書(有效期內)。
2.大陸教練員需獲得一級及以上運動員等級證書或曾擔任市級及以上棒、壘球專業隊教練員(出具相關單位證明函),並具備中國棒球協會授予的棒球教練員證書或中國壘球協會授予的快投壘球教練員證書(有效期內)。
(二)兼職教練員:具備中國棒球協會授予的棒球教練員證書或中國壘球協會授予的快投壘球教練員證書(有效期內)或中華台北棒球協會授予的 C 級及以上棒球教練證(有效期內)。
第七條 每個區域發展中心專業教練員需為區域內聯動學校的體育老師開展常態化棒壘球專業技術和競賽規則培訓,確保體育老師具備基層學校獨立帶隊能力。每月不少於 2 次,每次不少於 0.5天,寒暑假開展集中培訓,每次不少於 1 周。
第八條 每個區域發展中心每年應舉辦 2 次以上區域內聯動學校選拔賽,選拔優秀運動員組建中心國小、國中、高中各參賽組別代表隊,安排每周 2 次以上、每次不低於 120 分鐘的訓練,代表隊每年應參加 2 次以上省級賽事(含閩台賽事),每年參加比賽場次不少於 30 場(含教學邀請賽)。
第九條 每個區域發展中心代表隊配備滿足訓練比賽需求的、符合中國單項協會器材標準的運動器材。
第十條 每個區域發展中心需與台灣縣市區建立棒壘球友好城市關係,每年舉辦 1 次以上閩台棒壘球活動,累計與不少於 4 支台灣隊伍交流。
第三章 市級區域發展中心支持政策
第十一條 省體育局每年從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對市級區域發展中心創建進行補助,每箇中心每年補助不高於 100 萬元。主要用於聘請專業教練員、採購專業器材、場地改造、參加棒球專業技術資格培訓考核、參加省級以上棒球賽事、組織區域內棒球賽事或閩台棒球賽事等方面。
第十二條 同等條件下,聯動學校優先評選省級體育傳統特色校(棒球/壘球)。
第十三條 閩台棒壘球融合發展成效好、棒壘球人口規模大、競技水平高的縣(市、區),優先評為省級全民健身模範縣(市、區),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全民健身模範縣(市、區)。適時開展閩台棒壘球區域發展模範縣(市、區)評選。
第四章 市級區域發展中心申報程式
第十四條 市級閩台棒壘球區域發展中心實行申報承諾制,以設區市為區域發展中心的以市體育局名義申報,以縣(市、區)為區域發展中心的以當地人民政府名義申報。
(一)申報條件:
1.體教融合深入、體育文化氛圍濃厚、體育場地設施條件好、對台資源優勢突出、建設資金有保障、基層幹部、學校、老師積極性高的市、縣(區)優先。
2.尚未開展棒壘球項目的,申報單位須出具承諾書,承諾在創建要求(本辦法第二章)的相關時限要求內,完成區域發展中心的基本投入與建設工作。
(二)申報流程:
1.申請單位按要求提供申報材料,由各設區市體育部門匯總,審核蓋章後推送至省體育局。
2.省體育局聯合相關單位組織專家組對各設區市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候選名單,並進行公示。
3.公示通過後,按照財政轉移支付預算管理相關規定,下達補助資金。
第五章 省級區域發展中心職責
第十五條 省級區域發展中心由省體育局牽頭設立,主要工作職責:一是指導、督促各市級區域發展中心創建工作;二是積極同中華台北棒球協會等台灣棒壘球體育社會組織合作,打造台灣人才共享平台;三是協助各市級區域發展中心與台灣縣市開展“結對子”,締結棒球友好城市,引進台灣先進發展經驗;四是面向市級區域發展中心及結對的台灣友好城市,選拔閩台優秀運動員聯合組隊參加全國性賽事。
第十六條 省級區域發展中心協助、督導市級區域發展中心開展工作,包括但不限於:與中國棒球協會、中國壘球協會、中華台北棒球協會就有關創建事宜開展戰略合作,建立常態化合作機制,協助引進專業人才(含資審)、安排專業技術資質考培工作、開展台灣專業人才資質采認工作;組織專業講座,解讀最新比賽規則、介紹最新科學訓練方法,開展中心間的經驗交流;安排創建指導專員,實地指導創建工作,開展建設成效評估;安排比賽技術代表,督導市級區域發展中心賽事合規舉辦;確保創建工作“政策有輔導、發展有信息、資源有對接、落地有跟蹤、問題有協調”的全過程閉合服務機制。
第十七條 省級區域發展中心支持、協助高水平棒壘球賽事活動基地開展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協助對接中國棒球協會、中國壘球協會、中華台北棒球協會等相關組織,支持基地搭建賽事、活動平台,培養自主品牌賽事;支持、協助基地引進先進的棒壘球教學理念、系統的棒壘球培訓課程以及專業的棒壘球人才資源,提高影響力;對基地棒壘球場地設施建設提供技術諮詢服務,確保建設高標準的場地,為開展棒壘球提供良好的環境。
第十八條 每年從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不高於 500 萬元用於省級區域發展中心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章 高水平棒壘球賽事活動基地職責
第十九條 高水平棒壘球賽事活動基地由福建省有關地方和高校承接建設,主要工作職責是為閩台聯合組隊提供專業配套棒球場地、棒球器材等硬體設施,開展賽訓工作;按標準提供符合反興奮劑規定的、營養豐富均衡的一伙食和乾淨整潔的宿舍,提供健全的醫療和康復條件,為運動員提供專項學業保障措施,做好隊伍後勤工作。
第二十條 省體育局每年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閩台聯合組隊及高水平棒壘球賽事活動基地建設,以簽訂共建協定的形式,明確雙方權責,確保基地建設工作有序推進。
第七章 部門工作職責
第二十一條 省體育局負責牽頭完善區域發展中心扶持政策、建立工作機制、統籌推進落實;組織項目申報,提出年度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監督補助資金的使用。設定補助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監控和績效自評。
省教育廳指導市、縣(區)教育局負責區域發展中心學校的項目推廣、學生特長培養等扶持政策制定及工作要求下達,配合開展績效監控和績效自評。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執行和績效管理工作。
省台辦負責整合對台工作資源,對涉台政策措施、宣傳報導及相關活動組織提出指導意見。
第二十二條 區域發展中心成立領導小組或工作專班,設立辦公室,負責牽頭推進本轄區的創建工作,擬定配套政策措施、指導監督執行單位按要求開展建設工作、幫助協調困難問題、開展成效評價;及時撥付中心創建費用,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市、縣(區)教育部門負責聯動學校的選取工作和棒壘球運動項目普及、學生特長培養等扶持政策落實。
市、縣(區)體育部門、教育等部門審核申報年度補助項目;根據工作需要,市、縣(區)財政部門會同體育、教育部門開展績效評價。
市、縣(區)台港澳部門負責整合本轄區對台工作資源,完善台灣專業人才引進、住房保障、子女就學、社保醫療及閩台交流活動等配套措施,支持區域發展中心創建。
第二十三條 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區)積極籌措財政和社會各方資金,提升區域發展中心建設規模與質量,引入更多的台灣棒壘球專業人才來閩就業,助力福建省棒壘球運動快速發展,深化兩岸棒壘球融合發展。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建立省級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推動區域發展中心創建工作,開展區域發展中心考核工作。市級區域發展中心相應建立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做好區域發展中心創建工作,及時收集、解決存在問題。
第二十五條 區域發展中心財政補助資金應按程式及時下達、及時撥付,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存在補助資金滯留且未整改到位、使用績效不好的市、縣(區),不得申報新的財政補助資金。支持市級、縣級財政安排一定比例的體彩公益金,用於棒壘球運動普及發展和區域發展中心創建。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要認真落實政府採購政策,不得隨意限制採購人依法選擇採購方式,也不得隨意否認採購結果或擅自變更、中止、終止採購契約,損害供應商合法權益,影響項目實施效率。各區域發展中心應加強履約意識,嚴禁剋扣台胞薪資、拖欠款項等,持續營造有利於閩台棒壘球合作、促進兩岸融合發展的良好環境。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