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誠信促進會

福建省誠信促進會

福建省誠信促進會,成立於2004年。本會是由全省各行各業、各個階層有識之士自願結成的全省性研究、宣傳和促進社會誠信建設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誠信促進會
  • 外文名:The Association for Redound Reposal,Fujian.
  • 時間:2004年
  • 宗旨:提倡誠信,促進發展
  • 業務範圍:開展誠信宣傳和輿論監督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其宗旨是:“提倡誠信,促進發展”。

業務範圍

“開展誠信理論研究與探討;開展誠信宣傳和輿論監督;開展誠信社會評價與評比;開展誠信人才培訓與教育;開展社會誠信維權活動;協助開展誠信建設和信用建設;組織和參加與誠信有關的交流活動。”宣傳誠信,約束失信,引領社會道德新風尚。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福建省誠信促進會,英文:TheAssociationforRedoundReposal,Fujian.
第二條本會是由全省各行各業、各個階層有識之士自願結成的全省性研究、宣傳和促進社會誠信建設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提倡誠信,促進發展”共建和諧。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社會誠信建設,對失信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服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推動社會文明與進步。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福建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為福建省民政廳。
第五條本會會徽釋義為四顆旋轉的心,象徵誠心、公心、信心、恆心,推動誠信建設事業發展。
第六條本會會址設在福州市五四路19號國泰大廈15層B區。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誠信理論研究與探討。組織和參加有關誠信建設的學術活動,為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二開展誠信宣傳和輿論監督。宣傳國家信用建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表彰誠實守信單位與個人,披露、批評誠信缺失行為。
三開展誠信社會評價與評比。促進守信激勵機制與失信懲戒機制的建立。
四開展誠信人才培訓與教育。
五開展社會誠信維權活動,依法維護守信者以及會員的合法權益。接受社會對失信行為的反映和投訴,轉請並督促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六建立誠信網站,採集、發布、披露誠信及信用方面的相關信息。
七與國內外同行、專家、學者建立聯繫,進行交流和合作,組織和參加國內、國際的交流活動。
八舉辦以誠信為主題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構成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九條會員條件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贊成與擁護本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在社會誠信研究與建設方面有一定能力及影響力;
五有一定時間和精力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團體會員需提出書面入會申請,經本會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由常務理事會批准通過。
二個人會員需本人書面申請,本會理事推薦,並經本會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由常務理事會批准通過。
三向會員頒發由本會統一印製的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贈閱或訂閱的刊物和資料;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可對理事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二會員如果1年不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五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推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本會可以設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由理事會聘請。
第十七條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領導機構,在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主持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本會章程和理事會決議;
二籌備和召開理事會,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三決定設立理事機構和負責人的聘任;
四決定本會領導人員的增補;
五制定內部管理機制;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本會會長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本會第一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
二督促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三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可以由政府相關部門領導組成,對申請入會的單位、個人進行綜合審查。
第二十三條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會議,須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審查決議須半數以上通過方有效。
第二十四條申請入會的單位、個人,經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報常務理事會以會議或通訊形式通過。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理事會審議通過,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終止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第二屆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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