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通告的【發布文號】是閩政[1989]31號,屬於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89]31號
【發布日期】1989-08-30
【生效日期】1989-08-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閩政[1989]31號
【發布日期】1989-08-30
【生效日期】1989-08-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通告
(1989年8月30日閩政〔1989〕31號)
為進一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國務院《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特通告如下:
一、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一律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不再使用市制、英制等非法定計量單位。
二、本省產品銘牌、商標、廣告、公文、報表、報刊、圖書、廣播、電視、票證和商業貿易等,不得再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和符號。
三、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
四、凡違反本通告者,由當地標準計量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