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下放出入境審批許可權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關於下放出入境審批許可權的通知》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下放出入境審批許可權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88-05-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88]24號
【發布日期】1988-05-22
【生效日期】1988-05-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出入境審批許可權的通知
(1988年5月22日日閩政〔1988〕24號)
為實施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戰略,適應當前大進大出,發展外向型經濟的需要,根據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省政府決定下放因公出境和邀請外國人來華的審批許可權。
一、出國(境)審批權
1.因公臨時出國團組(含港、澳地區),其任務屬於經濟、貿易方面,地、市的團組由地區行政公署和省轄市(地級市,下同)人民政府自行審批。省直各單位的團組歸口省經貿委審批。地市團組邀請參加的省直單位人員,須報省經貿委審批。
因公臨時出國(境)團組,其任務屬非經貿方面(黨、政、群、僑務、旅遊、外事、科教文體衛等),均歸口省外事辦審批。
2.根據國發〔1988〕22號檔案精神,沿海地區(福州、廈門、漳州、泉州、莆田市及其所轄縣、區,寧德、霞浦縣,省屬系統)有對外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大中型企業或企業集團和加工出口企業、勞務承包工程企業的人員,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人員,因業務洽談、採購、推銷、售後服務等商務活動,一年內再次出國(境),授權企業自行審批(審批表附後)。
3.因業務需要辦理多次入出港、澳簽證的人員,由各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省主管部門報省政府審批。在多次入出境簽證的有效期內再次出境的,由各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省主管部門審批。屬於負責管理外派勞工的幹部需辦理多次入出境簽證的,由省經貿委審批。
4.由副廳級以上幹部(含地市級領導)帶隊或參加的團組,視其任務性質分別報省經貿委或省外辦審核後,轉報省政府審批。其中屬黨委、人大、顧委、政協和民眾團體的,分別由省經貿委、外事辦轉報省外事領導小組審批後,由省政府辦公廳辦理批件。
5.派駐境外企業、公司的常駐工作人員,報省經貿委審核後轉報省政府審批,其中派駐港澳企業、公司的常駐人員,由省政府轉報國務院港澳辦審批。
6.凡赴新加坡、澳門地區的勞務人員(含海員)由省中福公司審核(其勞務契約由省經貿委審批)、經貿委審批。派往港澳地區的工程承包人員由省經貿委審批。
派往其他國家的勞務人員(含海員)、承包工程人員,屬省直單位的,報省經貿委審批;屬地市的,由各地市審批(其中勞務人員出國的審批須憑省經貿委批准的勞務契約)。
7.民間、社會勞務人員的派出按有關規定辦理。航行國際航線輪船的船員,除福、廈兩市自行審批外,各地、市、省直各部門的外派船員由省交通廳負責審批,報交通部備案,福州港務監督憑省交通廳批件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及臨時海員證。非船員辦理海員證的,由省交通廳審查後,報交通部審批。
8.中央、國務院各部委下達的出國有效批件,憑批件辦理出國手續。
9.承擔援外任務的外派人員和接受聯合國援助需派往國外考察項目或培訓人員,由省主管部門或地市憑上級批件辦理出國手續。
10.赴非建交國家(新加坡除外)和敏感地區的團組,各審批機構應上報外交部(抄報省外辦),經外交部批准後方可辦理批件。
為了便於辦理出國(境)手續,除福、廈、漳、泉、莆以市政府名義、省交通廳以本廳名義下達批件外,其他授權單位,均以省政府辦公廳統一刻制的“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出國審批專用章”行文。
二、下放頒發因公護照和申辦簽證權
除福州、廈門市外事辦自行辦理因公護照、申辦前往國家或地區簽證手續外,授權漳州、泉州市外事辦頒發本市(含市管縣)因公臨時出國人員護照,並可直接申辦簽證手續。
三、簡化政審手續
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地委委員、市委常委、省直單位副廳級以上幹部由省委組織部辦理,縣委書記、縣長由地委組織部辦理,其他幹部按管理許可權由地、市、縣委組織部和省直單位人事部門辦理。沿海地、市商務人員出境政審由審批機關的同級人事局辦理。政審批件的有效期為五年。對於再次出國人員在有效期內如無特殊情況,可不再辦理政審,憑有效期內的政審批件複印件申辦護照。
勞務人員(含援外工人、勞務海員,民間勞務除外)出國(境)政審,由各地、市經貿委負責辦理。
四、做好統計和總結工作
各審批機關必須分季度將因公出國(境)人員審批情況表(統計表附後)上報省外事辦匯總,並抄送省政府辦公廳、經貿委、財政廳和外匯局,以便了解全省因公出國(境)人員審批情況。各審批機關還必須於年終對全年審批情況進行總結。
五、下放邀請外國人入境審批權
凡邀請與我國有外交關係或官方貿易往來關係的國家和地區(含港澳)的非官方外國籍人員,來華進行經濟貿易或科技交流活動,均下放各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行審批(福州、廈門已有審批權),並將《外國人入境審批表》抄報省外事辦、公安、安全部門備案。為便於對外發邀請或通知簽證函電,由省政府刻制《福建省人民政府邀請函專用章》,交各地、市(福州、廈門除外)保管使用。
出境人員審批許可權下放後,各地市和省直有關部門在審批出國人員的過程中,要堅決貫徹執行中共中央中發〔1987〕21號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廳函〔1988〕8號等檔案精神,嚴格控制黨政機關幹部出訪,對出境團組必須進行認真的審查,堅持“少、小、精”的原則,防止巧立名目組團和照顧“關係”安排出訪等不正之風,切實把好審批關。並加強對出國(境)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嚴格執行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對已批准出境的團組,如出現問題,上級審批機關可責成原審批機關予以糾正,必要時可調案重批。
本通知於六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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