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印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期貨市場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印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期貨市場的通知,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8-10-28。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辦[1998]27號
【發布日期】1998-10-28
【生效日期】1998-10-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期貨市場的通知
(1998年10月28日閩政辦〔1998〕27號)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期貨市場的通知》(國發〔1998〕27號)印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非法期貨經紀活動危害性很大,各級人民政府、工商部門、公安部門和省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要高度警惕,嚴加防範,及時嚴厲查處,堅決取締。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各級有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根據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非法期貨經紀活動的防範和查處工作。省證監會要努力防止和及時查處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非法從事外匯期貨(按金)、境外期貨和香港恒生指數期貨交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地查處除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以外的機構非法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案件。對國內期貨市場中以各種名義從事非法期貨經紀業務的機構的個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證管部門嚴肅查處,堅決取締。
二、省證監會要結合本次全國期貨整頓,加大監管力度,促使合法期貨經紀公司規範經營、安全運作;要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部門的部署做好全國期貨交易所整頓撤併工作,督促擬被關閉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單位如期終止在這些交易所的期貨交易、清退剩餘保證金和會員資格費。要督促非經紀公司期貨交易所會員單位儘快穩妥清理期貨經紀業務。非經紀公司期貨交易的民會員單位要主動清理期貨經紀業務,立即停止吸收新的客戶,不得接受新的交易委託單位,要在1998年12月31日前了結全部期貨經紀業務。
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嚴格核定從事投資諮詢、信息服務等企業的經營範圍,對沒有取得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從業資格證書》擅自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企業,要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逾期不辦的,堅決取締。
四、省經貿委和外經貿委要加強管理,嚴格控制國有企業參與境外期貨交易,要對工業、外貿企業已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情況進行清理整頓,並將結果於1998年12月31日前報告省政府,抄送省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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