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

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

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英文譯名:FUJIAN PROVINCIAL FOUNDATION FOR CONSTABULARY HEROES & MARTYRS,譯名縮寫:FPFCHM。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是依法登記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由福建省民政廳登記管理、福建省公安廳業務主管的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堅持以“撫慰民警、凝聚警心、弘揚正氣、激勵鬥志”為宗旨,主要任務是依法接受捐贈、組織募捐,開展對公安英烈家屬、民警及相關人員的優撫補助等公益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
  • 外文名:FUJIAN PROVINCIAL FOUNDATION FOR CONSTABULARY HEROES&MARTYRS
  • 宗旨:撫慰民警、凝聚警心、弘揚正氣、激勵鬥志
  • 業務範圍:發放因公傷亡民警撫恤補助金等
  • 性質: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發展歷程,辦會宗旨,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理事長,組織章程,所獲榮譽,
2024年1月11日,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廈門交警辦事處揭牌暨捐贈儀式在廈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大院舉行。
撫慰民警,凝聚警心,弘揚正氣,激勵鬥志。
(一)組織募捐,接受捐贈,開展基金保值增值、投資活動;
(二)開展對福建省公安民警及公安機關相關人員等的傷、殘、亡、病、困、災等撫助慰問和關愛活動;
(三)開展對福建省公安民警及公安機關相關人員因參與搶險救災、重大安保、執行重大任務、執法維權等的撫助慰問活動,並可對公安機關執行搶險救災、重大安保等重要任務給予必要的公益支持;
(四)開展國家倡導、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倡議的公益活動;
(五)開展宣傳公安英烈事跡和英烈基金工作,傳播慈善文化,建立志願者服務隊伍,拓寬公益活動廣度和深度;
(六)開展符合《慈善法》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法定代表人、理 事 長:李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英文譯名:FUJIAN PROVINCIAL FOUNDATION FOR CONSTABULARY HEROES & MARTYRS,譯名縮寫:FPFCHM。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性質: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撫慰民警,凝聚警心,弘揚正氣,激勵鬥志。
本基金會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本基金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公安廳、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監督。
第六條 本基金會原始基金數額為500萬元(人民幣,下同),來源於福建省人民政府資助。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鼓屏路41號。郵政編碼:350001。
網址是:www.fjgayl.org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募捐,接受捐贈,開展基金保值增值、投資活動;
(二)開展對福建省公安民警及公安機關相關人員等的傷、殘、亡、病、困、災等撫助慰問和關愛活動;
(三)開展對福建省公安民警及公安機關相關人員因參與搶險救災、重大安保、執行重大任務、執法維權等的撫助慰問活動,並可對公安機關執行搶險救災、重大安保等重要任務給予必要的公益支持;
(四)開展國家倡導、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倡議的公益活動;
(五)開展宣傳公安英烈事跡和英烈基金工作,傳播慈善文化,建立志願者服務隊伍,拓寬公益活動廣度和深度;
(六)開展符合《慈善法》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身體健康,熱心本基金會工作;
(四)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二)聽取和審議本基金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等;
(三)執行本基金會決議,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履行本基金會賦予的職責,參加本基金會活動;
(四)努力為本基金會募集基金;
(五)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計畫;
(四)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六)制定基金募集、使用、管理及其他重要制度;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八)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本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組織。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本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除須經理事會會議集體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以外的所有職權,領導基金會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監事長參加。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成員不少於3名(必須為單數),其中監事長1名,必要時可設副監事長。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二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理事長辦公會議等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本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理事、監事履行職責時產生的必要費用,由本基金會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本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長)、名譽副會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和榮譽會長(榮譽理事長)、榮譽副會長(榮譽副理事長)、榮譽理事,按屆期聘請有關人士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重要日常工作由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理事長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擬制年度工作計畫;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四)決定由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各內設機構副職、專職工作人員;
(五)制定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長辦公會議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相關人員組成,監事會成員列席。會議由理事長或受理事長委託的副理事長主持。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組織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和理事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常務理事會決議和理事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擬訂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決定各內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或解聘;
(五)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檔案;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常務理事會決議和理事長辦公會議決議;
(二)組織擬訂基金會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經理事長授權,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檔案;
(三)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四)協調本基金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各內設機構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黨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黨組織。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黨組織是黨在本基金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本基金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本基金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本基金會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支持黨組織對本基金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與使用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基金保值增值、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範圍、對象和方式的捐贈,可設立專項(定向)基金,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時,本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在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慈善公益活動支出;
(二)為保證本基金會正常運轉所發生的費用支出;
(三)其他合法合規的必要支出。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一次募集超過500萬元的募捐活動。重大投資是指動用超過2000萬元基金投入實業並取得股權或債權的資金運作。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會在確保年度慈善活動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贈財產及時足額撥付的前提下,可以開展投資活動。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本基金會接受的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定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於投資。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須嚴格按《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執行。
本基金會聘任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酬及相關福利,按照《民政部關於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民發〔2016〕101號)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五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款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七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六章 慈善項目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條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條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六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六十一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2/3。
第六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畫;
(二)超過300萬元的慈善項目。
第六十三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階段之前,應當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備。
第六十四條 本基金會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
第六十五條 本基金會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六條 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六十七條 本基金會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本基金會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信息公開義務。
第六十八條 本基金會應當依照《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第六十九條 本基金會對外公開有關機關登記、核准、備案的事項時,應當與有關機關的信息一致。
本基金會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間應當一致。
本基金會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應當與本基金會在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七十條 本基金會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
第八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七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本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應當終止的。
第七十二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七十三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四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開展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的慈善公益活動;
(二)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三)由登記管理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2年3月2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獲榮譽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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