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福建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的決定在2014.07.29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福建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的決定》已經2014年7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7月29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福建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
本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福建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的決定在2014.07.29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
的決定》已經2014年7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福建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本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地方規章(類別)
《福建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在1989.12.21由福建省政府頒布。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製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九龍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暫行規定》(閩政[1982]14號)第七條 (五)《福建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閩政[1989]55號)第三十條 (六)《福建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32號令)第六十九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