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政辦〔2013〕120 號印發《關於“十二五”機動車氮氧化物減排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淘汰老舊機動車、加強機動車報廢管理、強化機動車源頭污染控制、實施機動車環保標誌管理、強化在用車環保定期檢測、開展在用車停放地和道路抽檢、完善機動車減排保障措施7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十二五”機動車氮氧化物減排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閩政辦〔2013〕120 號
- 印發時間:2013年9月28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3年9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十二五”機動車氮氧化物減排工作的意見》。
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十二五”機動車氮氧化物減排工作的意見
閩政辦〔2013〕120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機動車減排是氮氧化物減排重點領域,關係到“十二五”氮氧化物減排目標的實現。目前我省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量大,對環境污染重,是造成PM2.5污染的重要因素。為確保實現我省“十二五”機動車氮氧化物減排5%目標和城市空氣品質達到《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淘汰老舊機動車
(一)對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一律強制報廢,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強制註銷檔案,並公告牌證作廢。
(二)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底以前註冊營運的“黃標車”。
(三)各市、縣(區)政府要加快公車、計程車更新,新增、更新的公車、計程車須達到國Ⅳ排放標準,鼓勵使用LNG、CNG等新能源和混合動力。
(四)省經貿委要結合擴大內需牽頭研究制定鼓勵老舊機動車提前淘汰的政策。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可根據實際制定鼓勵本地老舊機動車提前淘汰的政策。
二、加強機動車報廢管理
(一)報廢的機動車應依法交由有資質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拆解並辦理註銷登記,對實行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的地區,應一併提供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保合格標誌作廢證明。回收拆解企業應建立健全車輛拆解台帳。
(二)已有機動車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車主在申請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前,應依法辦理報廢機動車註銷登記手續。
(三)經貿、環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最佳化回收拆解企業布點,依法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註銷登記、環保合格標誌作廢工作的監督管理,及時做好回收拆解企業拆解車輛數、註銷牌照數和環保合格標誌作廢數的數據核對工作。
三、強化機動車源頭污染控制
(一)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加快成品油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提升車用燃油品質。具體由省經貿委組織落實。
(二)嚴格執行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對未列入公告或公告撤銷後銷售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污染物排放水平未達國Ⅳ排放標準或在用車尾氣檢測不合格的輕型車、重型柴油車,不得轉入我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轉入登記手續。
(四)機動車使用年限距強制報廢年限不足一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四、實施機動車環保標誌管理
(一)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要組織制定、實施在用機動車環保標誌分類管理實施辦法,全面開展機動車環保標誌(綠、黃標)核發工作。
(二)縣級以上政府可根據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對無環保標誌或持黃色環保標誌的機動車,採取限制行駛區域或限制行駛時間等交通管理措施。
五、強化在用車環保定期檢測
(一)從事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的機構須通過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計量認證,並取得省環境保護廳的委託。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從事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
(二)2015年1月1日起,全省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採用工況法。由省環境保護廳牽頭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六、開展在用車停放地和道路抽檢
(一)加強對高排放車輛和排放明顯可見污染物車輛的排氣抽檢。其中,停放地抽檢由各地環保部門負責;道路抽檢由各地環保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環保部門要將抽檢結果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二)對抽檢排氣不合格的車輛,由環保部門責令車主或使用者限期治理,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同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根據環保部門抽檢結果,督促營運單位對排氣不合格車輛進行治理。
七、完善機動車減排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明確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管機構,具體承擔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機動車排氣檢測機構要加強對黃標車及抽檢超標車輛的復檢。
(二)充分利用現有部門信息網路資源,加快建設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和數據傳輸。
(三)各地要安排一定資金支持機動車氮氧化物減排工作。
(四)各級各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眾對機動車減排的認識,促進購買使用節能低排放型機動車,支持並參與機動車減排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