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的暫行規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的暫行規定。1988年11月2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1988年11月02日
  • 生效日期:1988年11月02日
名稱,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名稱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的暫行規定
(1988年11月2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精神,聯繫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為省人大常委會的派出工作機構,受本地區黨委和省人大常委會雙重領導。

第三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的任務與職權:
(一)檢查、督促憲法、法律和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實施;
(二)檢查、了解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及本地區審判、檢察機關的執法情況,並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三)建立與本地區的省人大代表的聯繫制度,經常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組織本地區的省人大代表進行視察;督促本地區有關部門認真辦理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代表的來信來訪;
(四)對省人大常委會準備任免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正副院長、正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和檢察分院正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進行了解,並提出建議;
(五)檢查指導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六)作好省人大常委會與縣(市)人大常委會之間的聯繫工作;
(七)總結交流縣(市)人大工作經驗,並給予業務上一定的指導;
(八)省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下設辦公室、聯絡處。配備十五名左右專職工作人員(含主任、副主任),人員編制在各地區的總編制中解決。

第五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成員由地區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辦公室主任、聯絡處長等五至七人組成。

第六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可列席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和行署的重要會議;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七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的正、副主任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命。委員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任命。辦公室主任、處長及處以下幹部的職務由地區工作委員會任命。

第八條

經費由本地區財政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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