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實行配房買債券暫行辦法

《福州市實行配房買債券暫行辦法》是福州市人民政府1991年8月3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實行配房買債券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榕政[1991]023號
【生效日期】1991-09-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福州市實行配房買債券暫行辦法
(1991年8月31日榕政〔1991〕023號)
第一條為了改革無償分配住房制度,積累住宅建設資金,逐步改善民眾住房條件,推進住房商品化,根據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和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鼓樓、台江、倉山、馬尾(含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郊區範圍內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含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凡使用財政撥款或自有資金建房、購房或調整房屋新分配給幹部、職工的,住戶均應按本辦法認購住宅建設債券(以下簡稱債券)。
第三條住戶認購債券的總額,根據新分配的住房建築面積和債券認購基數確定。
債券認購基數按不同房屋類型確定,隨每年工資、物價指數變動情況作相應調整,由市房改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年公布一次。1991年債券認購基數見附屬檔案1。
住房認購債券總額的計算辦法,見附屬檔案2。
第四條住戶認購債券時,應當先向新房產權單位領取“福州市住宅建設債券認購通知單”,由原住房和新住房管理部門核定認購總額(租住單位自管房的須由市房改辦批准),然後持通知單向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福州市中心支行房地產信貸部(以下簡稱信貸部)認購債券。新房產權單位憑信貸部認購債券的簽章證明,方可辦理住房租賃手續。
第五條住戶經認購債券後,方可獲得住房使用權,並應按照規定繳納租金。
第六條債券由住戶個人認購。任何單位不得使用公有資金代購或採取發補貼等方式變相代購。
第七條社會救濟戶、人均月收入在45元以下的職工住本單位房的、住房交換戶和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職工住本單位房屋的,免予認購債券。私房拆遷戶仍按拆遷安置的有關規定向建設單位繳費,免予認購債券。
第八條確有經濟困難的幹部、職工,經所在單位批准和擔保,可分兩年或三年購買債券,但分期兩年購買的,須購買債券總額的110%;分期三年購買的,須購買債券總額的120%,其中第一年購買債券不得低於債券總額的40%。
第九條提倡已有住房的住戶和社會各界人士購買債券,支持住房建設。
第十條債券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發行、使用和償還,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負責擔保。
第十一條債券的發售和償還事宜,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託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福州市中心支行代理。
第十二條債券面值分別為500元、100元、50元、10元四種,每年發行一期,年利率為3.6%,不計複利,期限五年,期滿一次償還本息,逾期不另計息。
第十三條債券不記名、不掛失,不實行提前領取,不得作為貨幣流通,但可以在信貸部抵押、轉讓。
第十四條購買債券的利息收入,免交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十五條債券資金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專項用於住宅建設。原則上根據單位職工認購的債券總額,向單位發放建造職工住宅的低息貸款,由借貸單位定期償還;也可以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統一周轉使用,用於幫助無力建房單位解決職工住房。
第十六條建房單位在領取施工通知書之前,應向信貸部交納工程投資額的3%作為押金。不交納押金的,建設部門不發給施工通知書。認購債券後退還押金,並按銀行正常存款利率付息。
第十七條新建房屋產權單位不執行配房買債券制度的,水電供應部門不予辦理水、電供應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