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開展評議公安(邊防)派出所工作的決定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開展評議公安(邊防)派出所工作的決定

2001年11月1日福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開展評議公安(邊防)派出所工作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1年11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1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福州市人大常委會
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開展評議公安(邊防)派出所工作決定如下:
一、評議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民眾路線,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主體作用,進一步促進公安(邊防)派出所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為人民服務質量。
二、評議對象及主要內容是:全市公安(邊防)派出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行政、服務質量、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兩年組織市、縣、鄉三級人大代表開展一次對公安(邊防)派出所工作的評議活動。
四、在開展評議工作過程中,要組織人大代表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人民民眾的意見,堅持實事求是,體現客觀公正。對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等方面工作表現突出、得到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普遍讚譽的公安(邊防)派出所,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對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意見比較多、滿意率低的公安(邊防)派出所,市公安局、市邊防支隊應當予以通報批評;對評議中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提出的問題,市公安局、市邊防支隊應當督促限期整改。
五、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開展評議工作前成立評議公安(邊防)派出所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和指導具體評議工作。評議工作方案和“人民滿意派出所”具體標準由評議公安(邊防)派出所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提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後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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