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損壞換領是由公安局派出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件損壞換領
- 辦理單位:福州市公安局
- 事項類別:公共服務
- 申報材料:戶口簿、原身份證
- 收費標準:40元
- 收費依據:發改價格[2003]2322號
- 辦理機構:福州市公安局下屬各派出所
- 辦理地址:戶籍所屬派出所視窗
- 辦理時間:正常上班時間
法律依據,辦理程式,辦理時限,辦理條件,注意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規定: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髮或者補領新證。
辦理程式
1、申領人攜帶戶口簿、原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視窗核對人口信息;(原採集的相片超過5年的要到戶口所屬區(縣)公安機關指定的人像採集點重新免費採集,人像採集點詳見附屬檔案)
2、人口信息有誤、需要更正: ①非審批項目憑提供的材料直接更正。 ②審批項目(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 憑提供的材料申請變更,按規定審批後予以更正;審批期間暫緩辦理身份證。
3、人口信息正確無誤,受理視窗受理後直接列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4、申領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籤字確認,交納證件工本費,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和收費收據。 5、30個工作日後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件(申請辦理加快證件的,10個工作日內由郵政快遞按指定地點投遞)。
辦理時限
30個工作日(加快證件10個工作日)
辦理條件
1、年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本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2、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注意事項
1、掛口掛戶人員應將戶口遷入實際居住地後辦理證件。
2、加快證件公安機關不另收取加急費用。證件在郵政速遞部門送達後,收件人自行與郵政速遞部門結算速遞費用(郵遞費用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