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事故進程 在日本標準時間2011年3月11日14時46分,日本發生了9.0級大地震,震源深度約25公里(15英里),震中位於仙台以東130公里(81英里)的海域,在東京東南約372公里。這次地震造成東北海岸四個核電廠的共11個反應堆自動停堆(女川核電廠1、2、3號機組;福島第一核電廠1、2、3號機組:福島第二核電廠l、2、3、4號機組和東海核電廠2號機組)。地震引發了海嘯,海嘯浪高超過福島第一核電廠的廠址標高14米(45英尺)。此次地震和海嘯對整個日本東北部造成了重創,約20000人死亡或失蹤,成千上萬的人流離失所,並對日本東北部沿海地區的基礎設施和工業造成了巨大的破壞。
福島核電站位置 地震發生之前,福島第一核電廠6台機組的中1、2、3號處於功率運行狀態,4、5、6號機組在停堆檢修。地震導致福島第一核電廠所有的廠外供電喪失,三個正在運行的反應堆自動停堆,應急柴油發電機按設計自動啟動並處於運轉狀態。地震引起的第一波海嘯浪潮在地震發生後46分鐘抵達福島第一核電廠。海嘯衝破了福島第一核電廠的防禦設施,這些防禦設施的原始設計能夠抵禦浪高5.7米的海嘯,而當天襲擊電廠的最大浪潮達到約14米。海嘯浪潮深入到電廠內部,造成除一台應急柴油發電機之外的其它應急柴油發電機電源喪失,核電廠的直流供電系統也由於受水淹而遭受嚴重損壞,僅存的一些蓄電池最終也由於充電接口損壞而導致電力耗盡。第一核電廠喪失所有交、直流電喪失。
海嘯來襲和退去後福島第一核電站的情況 海嘯來襲和退去後福島第一核電站的情況 海嘯及其夾帶的大量廢物對福島第一核電廠現場的廠房、門、道路、儲存罐和其它廠內基礎設施造成重大破壞。現場操作員面臨著電力供應中斷、反應堆儀控系統失靈、廠內廠外的通訊系統受到嚴重影響等未預計到的災難性情況,只能在黑暗中工作,局部位置變得人員不可到達。事故影響超出了電廠設計的範圍,也超出了電廠嚴重事故管理指南所針對的工況。
由於喪失了把堆芯熱量排到最終熱阱的手段,福島第一核電廠1、2、3號機組在堆芯餘熱的作用下迅速升溫,鋯金屬包殼在高溫下與水作用產生了大量氫氣,隨後引發了一系列爆炸: 2011年3月12日15:36,1號機組燃料廠房發生氫氣爆炸; 2011年3月14日11:01,3號機組燃料廠房發生氫氣爆炸; 2011年3月15日6:00,4號機組燃料廠房發生氫氣爆炸。
爆炸對電廠造成進一步破壞,使操作員面臨的情況更加嚴峻和危險,現場的搶險救災工作愈加困難。現場操縱員採取的干預措施主要包括利用汽車電瓶、小型發電機和消防泵等,嘗試部分恢復電源和供水,以讀取電廠關鍵安全參數、實施反應堆冷卻劑系統卸壓、實施壓力容器卸壓、冷卻反應堆堆芯和乏燃料水池。由於現場工作環境非常惡劣,許多搶險救災工作往往以失敗告終。現場淡水資源用盡後,東京電力公司分別於3月12日20:20、3月13日13:12、3月14日16:34陸續向1、3、2號機組堆芯注入海水,以阻止事態的進一步惡化。3月25日,福島第一核電廠建立了淡水供應渠道,開始向所有反應堆和乏燃料池注入淡水。
事故特點 福島核事故對福島核電廠以及周邊的環境造成十分重要影響,事故的發展過程了電站各方考慮的範圍,事故主要表現出來的特點有:
1.極端外部自然災害導致事故發生。
2.地震及其引發的海嘯造成福島第一核電廠多機組、長時間的全廠完全斷電和喪失最終熱阱,超出了核電廠設計考慮的範圍。
3.地震、海嘯對核電廠及其周圍基礎設施造成了嚴重破壞,外部救援不能及時抵達,搶險救災活動不能有效展開,導致事故不斷升級。
4. 主控室沒有操控手段、沒有電廠狀態指示、核電廠局部位置不可到達,核電系統損傷狀態超出了嚴重事故管理指南的覆蓋範圍。
5.在未預計的位置發生氫氣爆炸現象,造成最後一道安全螢幕障的破壞。
6.大量放射性廢水處理問題。在福島核事故初期,為緩解事故後果,向其4台機組的反應堆、安全殼和乏燃料水池內注入了大量海水和淡水,雖控制了反應性、對燃料進行了有效冷卻但隨著放射性廢液的泄漏、大量放射性廢液的處理問題逐漸顯現。
7.應急撤離區域問題。福島核事故的應急撤離範圍是周圍20公里,超出預期。
災情匯總 在核事故發生以後由於福島核電廠1、2、3號機組壓力容器失效,放射性氣體向大氣環境釋放。直至2011年4月12日,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員會(Nuclear Safety Commission,NSC)估計從2011年3月11日至4月5日期間福島第一核電廠總的大氣釋放量:碘-131為1.5×10Bq,銫-137為1.5×10Bq。2012年5月24日,福島核電站所有者東京電力集團公布福島核事故所釋出的輻射量。從2011年3月12日至31日估計總共有5×10Bq碘-131、1×10Bq銫-134與1×10Bq銫-137釋入大氣層;從2011年4月到2011年年底所釋出的輻射劑量是3月份的1%。從2011年3月26日至9月30日,共有18×10Bq的輻射劑量釋入大海。共有1.1×10Bq碘-131、3.5×10Bq銫-134、3.6×10Bq 銫-137釋入大海。根據事故發生後向環境釋放放射劑量。2011年8月24日本原子力安全保全院(NISA)將福島核事故最終確定為核事故最高等級7級(特大事故)與1986年車諾比核電站事故同等級。
在事故發生當日,日本官方要求核電廠周圍半徑3km範圍內的居民進行撤離。2011年3月20日當地核事故應急市局指揮中心總幹事要求撤離距離福島第一核電廠20km半徑範圍內的居民。從目前對居民的檢測結果來看,日本政府採取的應急行動是及時和有效的,迄今為止福島核事故沒有對工作人員和周圍居民造成不可接受的放射性照射,亦沒有一例因為核事故導致的放射性照射死亡案例。
事故後,日本政府官員宣布,在東京與其它5個縣府境內的18所淨水廠偵測到碘-131超過嬰孩安全限度。2011年7月,在320公里範圍內,包括波菜、茶葉、牛奶、漁蝦、牛肉在內,很多食物都偵測到放射性污染。2012年情況有所改善,包心菜、稻米、牛肉,沒有檢驗發現顯著放射性。東京的消費者安全認證並接收了一批福島生產的稻米。
根據法國放射線防護與原子力安全研究所於2011年10月發表的報告,從3月21日至7月中期,事故大約造成27PBq銫-137釋入大海約82%是在4月8日前釋入大海。這是有史以來,觀察到的最大量人造放射性物質釋入大海。且由於福島海岸附近海流較活躍,造成放射性物質大量彌散。從分析海水與海岸沉積物的測量數據,科學家認為,至2011年底為止,核事故造成的後果並不嚴重,海水放射性濃度很低微,沉積物放射性累積有限。
2013年2月,
世界衛生組織 發表報告顯示福島核事故造成的周邊人口總癌症發病率預期不會出現顯而易見的增加,但是某些特定族群可能會出現較高癌症發病率。例如,居住在
浪江町 與
飯館村 的嬰兒在核事故發生後第一年大約受到12至25毫希沃特有效劑量。因此,女嬰得
乳癌 、
甲狀腺癌 (thyroid cancer)等的相對機率分別會增加6%、70%,男嬰得
白血病 的相對機率會增加7%。但由於這些疾病在當地絕對發病率很低,因此雖熱相對發病率增加較大,但絕對發病率增加並不顯著;例如,由於甲狀腺癌的基線發病率很低(~0.75%),絕對發病率增加很少(~0.5%)。另外,參與核事故救難的緊急員工中,三分之一的員工罹患癌症的機率會增加。
2011年3月30日由於事故對核電廠造成巨大的影響日本官方宣布永久關閉福島第一核電廠1、2、3、4號機組,並在後期工作過程中制定並修改了福島第一核電廠未來40年的中長期退役路線。
2018年3月,日本會計審計署公布的檢查結果顯示,東京電力公司因福島核事故支付的賠償總額,包括臨時預付補償在內,截至2017年底,已達76821億日元(約合人民幣4619.95億元)。其中,有從受理索賠到支付為止,超過5年達1847天的情況。在支付金額中,法人等最多,為33697億日元,其後為個人賠償數,達33661億日元,團體為7933億日元。檢查結果顯示,支付件數總計2792576件。
事故處置 福島核事故以後國際組織和各主要核電國家高度關注,紛紛採取回響行動,著手制定應對類似事故的對策。
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在事故發生第一時間啟動事故應急中心,時刻密切關注事態發展。2011年5月,IAEA領導國際專家小組赴日本進行事件調查,並於6月編制了一份初步安全評價報告——《IAEA國際事實調查專家組針對日本東部大地震和海嘯應發的福島第一核電廠核事故調查報告》,並列出15個調查結論和16個經驗教訓。後期IAEA召開一系列會議針對福島核事故的經驗教訓對核安全提出新的要求。
歐洲國家2011年3月23日歐盟委員會和西歐核監管協會(Western European Nuclear Regulatory Association,WENRA)發表倡議,要求展開歐洲範圍內的核電廠風險和安全評估(壓力測試),並得到認可。歐洲核安全監管組織(ENSREG)在廣泛、透明的基礎上根據福島後經驗教訓開展“壓力測試”並於2012年6月提交最終報告。
法國在福島核事故發生以後肯定了發展核能是保證能源獨立的基本要素,並按照歐盟的標準和要求對境內所有核電廠進行壓力測試。英國在事故發生以後對英國核電廠的抗震與抗洪水災害能力進行審查,並對福島核事故經驗做出總結。德國在事故發生以後採取一系列的措施對核電廠進行安全檢測,並加強事故預防措施,但由於國內壓力德國政府於2011年6月30日宣布在2022年年底前逐步放棄德國核能發電。
美國在事故發生以後立即回響3月18日向各核電廠發布通告要求核電廠採取措施避免類似問題出現。並在後期加強核電廠安全監管,要求各核電廠評估其抵禦外部災害的能力並對不足之處採取措施。根據福島核電廠事故經驗要求各核電廠保證在長期超設計基準事故時的通訊。
中國在福島核事故發生以後立即採取措施。在事故初期時立即關注事故動態,並對環境放射性進行實時監測,穩定國內恐慌情緒;2011年3月16 日,國務院召開會議決定立即組織對我國核設施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切實加強正在運行核設施的安全管理,全面審查在建核電廠,嚴格審批新上核電項目。從2011年3月開始至2011年8月,核安全檢查團對所有在運行核電廠進行檢查。重點檢查:
(1)廠址選址過程中所評估的外部事件的適應性;
(2)核設施防洪預案和防洪能力評估;
(3)核設施抗震預案和抗震能力評估;
(4)核設施消防系統的檢查;
(5)核設施質量保證的有效性;
(6)多種極端自然事件疊加事故的預防和緩解;
(7)全廠斷電事故的分析評估以及失去應急電源後附加電源的可用情況及應急預案;
(8)嚴重事故預防和緩解措施及其可靠性評估;
(9)應對群體性事件預案;
(10)環境監測體系和應急體系有效性;
(11)其他可能存在的薄弱環節。
在安全檢查的同時借鑑日本福島核事故的經驗對我國核設施相關不足提出改進要求,並在環境保護部組織下編制了《福島核事故後核電廠改進行動通用技術要求》。
事故結果 關於東京電力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的災民訴訟案中,福島地方法院2017年10月10日作出判決,命令日本政府和東電向原告賠償損失。
針對因東京電力公司(東電)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主動到千葉縣避難的19人提出的集體訴訟,千葉地方法院2019年3月14日作出判決,否認國家負有責任,駁回原告關於國家賠償的要求。
事故影響 經驗教訓 2011年6月在維也納召開的核安全部長級會議上,日本政府向IAEA提交了福島核事故報告,將日本政府在此次核事故中的經驗教訓分為五類,主要有:
第一類教訓嚴重事故的預防
1、加強抗地震和海嘯的措施;
2、確保電力供應;
3、確保反應堆和安全殼可靠的冷卻功能;
4、確保乏燃料池的可靠冷卻功能;
5、全面的事故管理(AM)措施;
6、對多機組廠址的回響問題;
7、在基本設計中考慮核電站布置;
8、確保重要設備和設施的防水性。
第二類教訓應對嚴重事故的對策
9、加強防止氫氣爆炸的措施;
10、加強安全殼通風系統;
11、改善事故回響的環境;
12、加強在事故期間的輻射照射管理系統;
13、加強對嚴重事故回響的培訓;
14、加強反應堆和安全殼的儀表;
15、集中控制應急裝備和建立救援隊。
第三類教訓對核應急的回響
16、對重大自然災害和核應急疊加情況的回響;
17、增強環境監測;
18、中央和地方組織職責的澄清和分配;
19、加強關於事故的交流;
20、加強對其他國家援助的回響和與國際團體的溝通;
21、準確的理解和預測釋放的放射性物質的影響;
22、清晰定義大範圍疏散的準則和核應急中放射學防護標準。
第四類教訓加強安全基礎建設
23、加強安全監管和管理體系;
24、建立和加強法律結構,標準和指導方針;
25、核安全和核應急準備與回響方面的人力資源;
26、確保全全系統的獨立性和多樣性;
27、在風險管理中有效地使用機率安全評價(PSA)。
第五類教訓全面灌輸安全文化
28、全面灌輸安全文化。
影響 福島縣在核事故後以縣內所有兒童約38萬人為對象實施了甲狀腺檢查。截至2018年2月,已診斷159人患癌,34人疑似患癌。其中被診斷為甲狀腺癌並接受手術的84名福島縣內患者中,約一成的8人癌症復發,再次接受了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