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公約

禁止酷刑公約,全稱《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984年12月10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並向所有國家開放簽字或加入,截止至1987年,公約共有56個國家簽字。中國於1986年12月12日作了有保留尚待核准的簽署。公約根據《聯合國憲章》原則,“承認人類大家庭一切成員均具有平等與不可剝奪的權利”,而“這些權利起源於人的固有尊嚴”。

公約規定:各國有義務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每一個締約國應採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理的任何領土內出現酷刑行為,並保護所有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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