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執業處分是指對於濫用其職業或營業上的專有知識或特有關係而實施故意犯罪行為或破壞其職業上或營業上之義務者,禁止其在一定期間內或永遠從事該項職業或營業的保全處分措施。西方國家刑法中保全處分的一種。
禁止執業處分純粹是一種社會保全措施,而與犯罪人的再社會化目的有所牴觸。禁止執業處分的宣判具有很強的拘束力,行為人違反這一禁止而再度從事被禁止的職業或營業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如西德刑法規定,若行為人經禁止執業的宣判,而仍繼續該項職業或營業者,得處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竊金。
禁止執業處分是指對於濫用其職業或營業上的專有知識或特有關係而實施故意犯罪行為或破壞其職業上或營業上之義務者,禁止其在一定期間內或永遠從事該項職業或營業的保全處分措施。西方國家刑法中保全處分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