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州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對派出機構的負責人實施考核、任免;擬定全縣有關國土資源的政策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轄區內有關國土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依法監督實施;指導審核鄉鎮國土資源規劃;承辦國家、省、州、縣立項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報件;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有關科學技術的調查研究。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國土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轄區內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承辦需報省、州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征地、土地開發整理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組織並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工作。
(五)擬定轄區內地籍管理、測繪行政管理辦法並按規定實施;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承擔申報省、州、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中的土地勘測定界工作。
(六)組織實施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工作;建立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和儲備制度;規範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按規定對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和處置方案進行初審或確認管理。
(七)組織轄區內除分散、零星、小規模礦產資源儲量和普通建築材料用砂、石、粘土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負責小型礦山及其以下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壓覆礦產儲量的初審;查處不按規定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行為。
(八)負責轄區內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調查礦業權的設定情況,幫助協調解決地質勘查項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賠償等問題;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組織查處無證勘查、越界勘查、非法轉讓探礦權、非法進入勘查區採礦行為。保護合法探礦權,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九)依照發證許可權組織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按規定許可權參與採礦權招標、投標的有關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劃定礦區範圍、採礦權申請的審批、上報、頒發採礦許可證;依法辦理採礦權的變更延續和註銷登記等工作;依法收繳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協助上級機關劃定礦區範圍,採礦權授予及轉讓申請的初審;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工作;依法調處採礦權屬糾紛,組織查處無證開採、越界開採和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維護合法採礦權益,組織礦產開發和保護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
(十)擬定轄區內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做好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群測群防系統建設;組織或配合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督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治理;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用地和礦山開採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監督實施;組織專業單位開展地熱資源、礦泉水資源評價、監測,並對開發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參與擬定轄區內有關國土資源的財經政策,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費用的徵收、使用,並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國家、省、州和縣撥給的國土資源專項資金;制定本轄區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十二)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局機關職能股室
局辦公室、政策法規股、規劃股、耕地保護股、土地利用股、地籍測繪股、礦產股、地質環境股
局屬事業單位
祥雲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祥雲縣礦產資源管理所、祥雲縣土地儲備中心、祥雲縣土地評估諮詢服務中心、祥雲縣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祥城國土資源分局、雲南驛國土資源分局、下莊國土資源所、普棚國土資源所、鹿鳴國土資源所、沙龍國土資源所、劉廠國土資源所、東山國土資源所、禾甸國土資源所、米甸國土資源所
內設機構職責
辦公室
一、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文秘工作、會務的承辦和重大決定事項的督查督辦。
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收集和綜合有關信息,提供決策依據。
三、承擔本系統各部門編制和幹部人事、勞動工資、職稱管理;負責局管幹部的考察、考核、獎懲、任免紀檢監察等事務的承辦;
四、負責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預算的編制執行,負責各項經費、基金的預、決算管理,對有關規費的收繳、入庫、清算和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配合財稅部門搞好國土資源稅費徵收,搞好統計工作。
五、負責檔案管理、宣傳教育、保衛、計畫生育、後勤、車輛調配、公共財產管理以及組織值班、接待等機關事務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政府採購”。
六、組織協調辦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議案、提案和意見建議;組織開展對外合作交流。
七、負責全局信息、網路的安全及計算機日常維護工作。
政策法規股
一、 負責審核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環境、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組織國土資源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三、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承辦有關行政複議事宜。
規劃股
一、組織編制實施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以及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二、參與審核城鎮總體規劃。
三、組織實施國家省、州立項(備案)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查和上報,負責縣級立項(備案)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及上報。
四、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
五、負責國土資源的綜合統計工作。
耕地保護股
一、依法制定耕地保護和耕地開發整理的規定、辦法工作,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二、農用地用途管制及分等定級。
三、依法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徵用及報批工作。
四、依法組織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五、承辦局交辦的各項工作。
土地利用股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管理辦法。
二、組織制定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
三、組織劃定鄉(鎮)、村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四、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
地籍測繪股
一、制訂轄區內地籍管理、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辦法;
二、制訂土地調查、土地統計、動態監測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三、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調查、指導和審核土地登記發證;
四、承擔申報各級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中的土地勘測定界工作;
五、負責轄區內測繪行政管理和測繪執法檢查工作;
六、負責對各分局、所地籍測繪業務進行培訓、指導、審查、檢查;
七、具體業務上,凡超1000㎡的用地或不少於500㎡(形狀極不規則)的調查,由分局(所)配合地籍測繪股與勘測定界人員做好勘測定界與製圖工作。
礦產股
一、負責轄區內的礦產資源行政管理工作,制定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利用方案,組織轄區內管轄許可權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和登記、統計工作。
二、負責壓覆礦產儲量的初審。
三、按規定許可權參與採礦權招標、投標的有關管理工作。
四、依法辦理採礦許可證。
五、指導好各分局、所對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及規劃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礦產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地質環境股
一、組織編制並實施本轄區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與年度防治方案,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並實施本轄區地質災害防治辦法規劃。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轄區地質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三、審查建設項目用地和礦山開採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並監督實施。
四、組織協調本轄區地質災害防治和監測、指導群測群防系統建設。
五、參與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並監督地質景觀等自然保護區的開發利用。
六、核實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並組織統計上報工作。
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執法監察大隊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對遵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各分局、所行政執法監察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依法查處全縣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四、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舉報。
五、受理調處全縣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國土資源權屬爭議案件。
六、負責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移送、並配合司法機關對案件調查處理。
七、實施對全縣國土資源市場的監督檢查。
八、對違反土地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個人和單位,依法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九、指導各分局、所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和國土資源權屬爭議調處工作。
十、完成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及縣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礦產資源管理所
一、對全縣的礦業秩序整治工作的監督、指導;
二、負責協助上級在轄區內的礦區範圍劃定工作;
三、依法對全縣的礦業權進行公開“招、拍、掛”出讓工作;
四、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相關規費的徵收工作;
五、依法調處礦業權屬爭議、糾紛;
六、負責對全縣的非法採礦、探礦行為進行查處;
七、負責對全縣的地熱資源,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土地儲備中心
一、依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擬定土地的收購儲備年度計畫,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土地分批次徵用、收購中的協定洽談、費用測算、徵用、收購方案的擬定以及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的具體實施。
三、負責對儲備土地進行拆遷、平整等前期開發,依法將儲備土地出租、抵押或臨時使用。
四、負責儲備土地的登記造冊和信息發布。
五、負責土地出讓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招商、談判、土地預出讓等工作。
六、承擔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土地評估諮詢服務中心
一、本縣範圍內從事公益性土地評估業務
1、基準地價評估。
2、標定地價評估。提供法律、政策、地價、地產信息諮詢服務。
3、出讓底價評估。
二、本縣範圍內從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
1、承擔建設用地評估、論證、勘測定界工作。
2、承擔日常地籍變更調查。
3、承擔地籍圖、宗地測量、面積測算。
4、承擔控制測量,地形測量、市政工程測量、礦山測量。
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一、參與全縣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的編制;
二、參與全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申報;
三、參與協助搞好各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施工的招投標工作,並對中標施工單位進行組織與技術方面的管理及協助監理單位搞好工程施工中的質量檢查、監督;
四、參與全縣土地開發整理的實施,做好項目投資進度質量控制;
五、參與搞好土地開發整理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總結項目實施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