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背景
近幾十年來,社會責任理念進入中國並得到廣泛認同。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研究社會責任,相關專著和論述層出不窮。各類組織也越來越重視社會責任,很多組織建立了專門的社會責任部門,培養社會責任專業人才,有的還制定了社會責任戰略規劃,並建立了管理體系。各類組織定期發布社會責任報告,加強與利益相關方的溝通。
國家也很早就開始重視社會責任了。國家領導人多次強調企業要承擔社會責任。早在ISO26000制定之初,國家就組建專家組全程參加標準制定,使我國利益訴求體現在最終文本中。ISO26000發布以後,組織本領域專家譯製唯一由ISO組織授權的標準中文版,並起草國內首份基於ISO26000編制的社會責任報告。一些地方、行業也制定了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這些標準的實施為組織履行社會責任提供了指導,但由於標準不統一,也的確造成了一些混亂現象。所以,國家以ISO26000為藍本,著手制定社會責任國家標準,為組織履行社會責任提供統一的指導。2012年,國家標準委正式啟動了社會責任系列國家標準制定程式。標準歷時三年,經過多次徵求意見,終於2015年6月向社會發布。
基本信息
2015年6月2日,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聯合發布了社會責任系列國家標準。系列標準包括《
社會責任指南》《
社會責任報告編寫指南》《
社會責任績效分類指引》。系列標準中,《社會責任指南》是最核心的標準,主要對什麼是社會責任、包含哪些內容、如何履行給出指導。其內容基本沿襲了ISO26000的理念,但也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了調整。
框架
《社會責任指南》主要對什麼是社會責任、包含哪些內容、如何履行給出指導。其內容基本沿襲了ISO26000的理念,但也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了調整。該標準結構如下表:
表格1《社會責任指南》國家標準結構表
標題
| 章節
| 內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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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 第1章
| 明確本國家標準的適用範圍及特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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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引用檔案
| 第2章
| 羅列本標準所引用的規範性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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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和定義
| 第3章
| 給出本標準所用關鍵術語的定義。有助於理解社會責任和使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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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社會責任
| 第4章
| 闡述社會責任的歷史背景和發展趨勢。同時闡述社會責任的基本特徵,包含利益相關方的重要作用及社會責任融入組織,還包括中小組織使用本標準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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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責任原則
| 第5章
| 介紹和闡釋社會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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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責任基本實踐
| 第6章
| 闡述組織社會責任兩大基本實踐:社會責任辨識,利益相關方的識別和參與。本章對組織、利益相關方和社會三者間關係,認識社會責任核心主題和議題,以及組織的影響範圍提供了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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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會責任核心主題的指南
| 第7章
| 闡述社會責任核心主題和議題,針對每一個核心主題,本章對其與社會責任的關係、相關原則與考慮,以及相關行動與期望提供了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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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將社會責任融入整個組織的指南
| 第8章
| 提供社會責任在組織中付諸實踐的指南。本章包括:理解組織的社會責任,將社會責任融入整個組織,社會責任溝通,提升組織的社會責任可信度,評價進展、提高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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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略語
|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 包括本標準所用的縮略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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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與ISO26000:2010章條編號變化對照一覽表
|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 本標準與ISO26000相關內容的章條號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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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與ISO26000:2010的技術性差異及其原因一覽表
| 附錄C (資料性附錄)
| 本標準相對於ISO26000的實質性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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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性區別
《社會責任指南》國家標準是以ISO26000為藍本制定的,基本沿襲了ISO26000的結構和內容,但也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做了一些調整。這裡只總結實質性內容區別,不涉及無實質內容的形式變化。更為詳細的中英文對比表可在社責觀察網下載。
第3章術語和定義
ISO26000國際標準中的術語和定義是按照英文首字母的順序進行排序,國家標準中的術語和定義是按照的術語第一個字漢語拼音的首字母進行排序。本章實質性變動包括以下三點:
——去掉了“社會責任倡議”、“原則”、“工人”三個術語,術語由ISO26000中的27個變為為24個。
——根據中國國情和習慣,將“社會對話”變更為“集體協商”,相應的定義也發生變化。
——“合乎道德的行為”術語名稱不變,定義發生變化。
第4章理解社會責任
本章實質性變動如下:
——4.3節“社會責任的基本特徵”中去掉了ISO26000中3.4節“國家與社會責任”的論述。
——將ISO26000中的“框3ISO26000與中小型組織(SMOs)”所述內容,調整為獨立的正式條文“4.3.6中小型組織的社會責任”,作為單獨的一個專題出現。我國是人力資源大國,很多行業和產業是勞動密集型,企業規模較小。因此,在我國中小組織是很龐大的組織群體,這些組織由於尚處於生存期,經濟基礎薄弱,還不具備履行社會責任的能力,如何幫助這些組織履行社會責任是很重要的一個內容。
第5章社會責任原則
本章實質性變動如下:
——對5.7節“遵守國際行為規範”原則的論述做了相應調整,凸顯對國家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在適當情況下對國際行為規範的遵守。
——5.8節的“尊重人權”原則,國家標準從我國基本國情和新的實際出發,參照我國《憲法》和人權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檔案,提出以我國法律法規為準,認可的國際行為規範只是作為補充,不能作為替代;在尊重人權的普遍性原則時,也要考慮各國國情、文化等差異,從實際出發促進人權的實現;並強調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的協調發展。
第7章關於社會責任核心主題的指南
本章實質性變動如下:
——核心主題“人權”的議題由8個調整為3個,分別是“公民和政治權利”、“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
——將“人權”主題下的“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議題中的“結社和集體談判的自由”修改為“工會組織和集體協商”,“結社和集體談判的自由”修改為“工會組織和集體協商”。
——核心主題“勞工實踐”中,將ISO26000中的“社會對話”議題調整為的“民主管理和集體協商”,更適合我國國情和開展實踐。
——核心主題“公平運行實踐”的議題由5個調整為4個,分別是“反腐敗”、“公平競爭”、“在價值鏈中促進社會責任”、“尊重產權”四個議題,沒有保留ISO26000中的議題2“負責任的政治參與”。
第8章關於將社會責任融入整個組織的指南
第8章及附錄A中,鑒於我國國情以及國家標準的立場和考慮,作出如下實質性變動:
——去掉了
ISO26000中的7.8節“自願性社會責任倡議”。
——去掉了附錄A“自願性社會責任倡議和工具示例”。
標準核心要點
要點一:理解社會責任
1.什麼是社會責任。通俗來講,就是組織要對自身的影響負責任。有三個特徵:一是責任主體。主體是組織,不光是企業。組織是大於企業的概念。二是責任客體。組織對什麼負責任?標準說得很清楚,對“影響”負責任。是對自己決策和活動對社會和環境產生的影響負責。包括實際影響和潛在影響,也可以分為正面影響和負面影響。組織要處理實際影響,管理潛在影響,強化積極影響,避免、減輕、消除負面影響。三是責任方式。組織怎么對影響負責呢?就是通過透明且道德的行為,對影響負責。這種行為體現著組織主動擔責的意願,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充分考慮利益相關方的利益,且要符合法律法規和國際行為規範。
2.社會責任兩大基本實踐。上面說的是,怎么在理論上,認識社會責任,下面要說在實踐中,怎么認識社會責任。做好社會責任,最重要的兩點:一是弄清自己的責任是什麼;二是弄清自己對誰負責任。這就是國標中說的社會責任兩大基本實踐:社會責任辨識、利益相關方識別和參與。(1)社會責任辨識。就是弄清自己的責任是什麼。前邊說了,組織的責任是由影響產生的,所以要弄清自己的責任,第一個辦法就是弄清自己的影響。包括對社會的影響,以及對利益相關方的影響。比如,通過自己現有的義務。包括法定義務,比如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的義務。還有其他義務,比如組織對社會的承諾等。第二個辦法是,根據社會責任核心主題及其相關議題。組織可以根據這些主題議題,來確定自己的影響。(2)利益相關方識別和參與。就是要弄清組織對誰負責任。利益相關方是利益受到組織影響而與組織產生關係的團體或個人。受組織影響的是利益相關方的利益。這種利益既可以是實實在在的東西,也可以是某項權利,甚至可能只是希望被傾聽而已。要根據這些利益,來確定組織的利益相關方。他們可能是團體,也可能是個人,有的能被識別,有的不容易被識別。為了識別利益相關方,可以問自己幾個問題:組織對誰有法定義務、誰受到組織影響、誰比較關注組織的活動,等等。識別利益相關方後,還要動員利益相關方參與。參與是雙向溝通,所以要與利益相關方多互動,多聽取他們的意見。在參與範圍上,要堅持普遍性與針對性統一的原則,儘量擴大參與的範圍,同時確保利益相關方的針對性。
要點二:社會責任原則
基於社會責任定義和其兩大基本實踐,標準中提出社會責任應遵循的七大基本原則:擔責、透明、合乎道德的行為、尊重利益相關方、尊重法治、尊重國際行為規範、尊重人權。擔責原則,要求組織要對自身影響負責,不光要有擔責意願,還要有擔責行為,對擔責行為監督並對監督做出回應。透明、合乎道德兩個原則,是對組織擔責行為的進一步要求,要求組織全面、準確、及時地披露社會責任相關信息,確保企業文化和理念符合道德要求,治理程式和結構符合和體現道德標準。尊重利益相關方原則,要求組織尊重利益相關方的利益,並對其關切作出回應。尊重法治和國際行為規範兩個原則,是對組織履行社會責任的基本規範,要求組織首先要遵守法律法規,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缺失的情況下,儘量遵守相關國際行為規範。尊重人權原則,要求組織從實際出發,切實尊重人權,促進人權的實現。
要點三:社會責任核心主題和相關議題
社會責任七大核心主題包括:組織治理、人權、勞工實踐、環境、公平運營、消費者問題、社區參與和發展。下設31個議題,議題下包括若干行動和期望。
核心主題和相關議題,內容非常繁雜,讀者很難在短時間掌握。首先,要掌握主題議題的用法。主要有三個用途:一是通過主題議題,組織可以確定自身的社會責任。二是組織在編制社會責任報告時,可以根據主題議題確定報告主題內容。三是組織在評估自己社會責任績效時,可以根據主題議題確定考核指標。其實,國標中第三個標準,就是根據主題議題確定的評價指標分類。對主題議題和第三個標準的對比,可以在社責觀察網下載。現在很多企業,是根據ISO26000、G4,編制社會責任報告的。需要特別注意他們和國家標準的區別,這也可以到社責觀察網下載。
要點四:將社會責任融入整個組織
在ISO26000中用的是“integrating”,翻譯成中文是一體化、整合、完整的意思,而且是時刻在進行的。因此,在國家標準中用“融入”來表達這兩層意思。組織要想履行好社會責任,都要把社會責任的理念滲透到組織的文化、制度和體系中,使組織各項活動都體現社會責任理念和精神。當然,融入並不是要組織重新建立一套體系,而是要將其滲透到現有的政策、制度、結構中去。融入需要四個步驟:
1.確定組織特徵和影響範圍。雖然社會責任是通用的,但由於各個組織的性質、規模等不同,履行社會責任的方式方法也會不同,所以在融入前,要先根據組織的性質、現有和以往的社會責任活動等,確定組織哪些特徵是與社會責任相關的,影響範圍是什麼樣子的。
2.確定社會責任議題。確定了組織特徵和影響範圍後,要逐條梳理社會責任核心主題及相關議題,確定與組織相關的議題有哪些,並確定議題的重要性和優先順序。在此過程中,要重視利益相關方的參與。
3.融入組織長效機制中。接下來,就要將社會責任融入組織的制度、程式、體系等長效機制中。比如,通過培訓和專項活動等方式讓員工了解社會責任的原則、內容等,產生認同感,尤其是讓最高管理層重視社會責任。又如,在組織的核心價值觀、使命、願景和戰略中體現社會責任理念,根據確定的社會責任議題制定詳細的社會責任目標,為組織社會責任實踐指明方向。
4.評審和改進。在融入的過程中,少不了實時監測,隨時發現偏離既定目標的地方病糾正,還要定期根據目標評審實施情況,不斷改進。
在融入的過程中,還有兩點需要注意。第一,在各個關節點,利益相關方的參與必不可少。一方面要注意聽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改進組織社會責任實踐;另一方面也要通過利益相關方參與,提高組織社會責任可信度。第二,注意採用一些方法,提升組織社會責任活動的可信度,包括上面提到的利益相關方參與,還包括對不同的社會責任議題進行認證,如環境認證、產品安全認證等,還有就是加入有關協會,以及提高透明度。
需要解釋問題
社會責任涉及的內容非常繁雜,有的問題在理論界也還沒有形成共識。起草組在制定標準過程中,對這類問題也非常糾結,無數次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對內容進行無數次地修改,才形成了最終發布的版本。在這裡,把幾個有代表性的列出來。
(一)為什麼是“組織”社會責任,而不是“企業”社會責任
國家標準調整的對象是組織社會責任,而不只是企業社會責任。如果按照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把組織劃分為兩類,那么一類是營利性組織,也就是企業。一類是非營利性組織。顯見,組織的涵義比企業要廣一些。那就會有人問了,現在企業社會責任這么流行,幹嘛不叫“企業社會責任”,非叫“組織社會責任”呢?
的確,現在對社會產生最大影響的是企業。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企業的社會行為,更令人關注。特別是現在
環境污染、產品質量等問題頻發,使企業社會責任廣受關注。人們說到社會責任,往往就是指企業社會責任。但我們也應當看到,非營利性組織,也在社會問題上,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也有很多人呼籲,要關注非營利性組織的行為,特別是要引導他們在社會問題上發揮更大的作用。
另外,國家標準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去規範社會中每個組織的行為。其目的是讓每個組織實施對社會有益的行為。所以,國家標準關注的是行為性質本身,即是否有益於社會。至於這種行為是誰實施的,並不是國家標準關注的重點。
最後,國家標準希望能給各種類型的組織提供行為指引。組織可以根據自己的性質、特點,從國家標準中選擇適合的行為方式。如果國家標準一開始就把自己局限於某種類型的組織上,那其他類型組織想要套用國際標準,就很困難了。
綜上,國家標準沿用ISO26000做法,將調整對象定為組織社會責任,而不僅僅是企業社會責任。
(二)社會責任與法律責任
自從上海自貿區實行“負面清單”制度以來,“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理念就深入人心了。意思就是,只要法律沒禁止的,就是企業可以做的。但真的是這樣么?在法律語境下,的確是這樣的。但在社會責任語境下,就不是了。在法律語境下,法律沒禁止的,都是企業可以做的。但在社會責任語境下,法律禁止和“企業可以做”之間,還有一類行為。這類行為,雖然不是法律要求的,但社會普遍期望甚至要求企業去做。如果不做,雖然不會遭受法律制裁,但會遭到社會譴責。比如,習俗的要求,等等。這類行為沒有法律強制性,但並非完全沒有強制性,並非真的是企業可以自願選擇的行為。
經常聽到人說,企業的法律責任,
法律都規定了,社會責任國家標準就寫法律之外的就行了,不要把屬於法律責任的東西也寫進去。其實,社會責任是包括兩方面要求的:不要做不該做的事,做好該做的事。前者是為了不損害社會,後者是為給社會做貢獻。法律主要規範前者,社會責任國家標準要規範兩者。雖然法律已經規範了前者,但並不能改變兩者都是社會責任規範對象的事實。而且,即使是同一行為,社會責任國家標準規範的角度和法律也是不一樣的。社會責任國家標準說的是“要怎樣”,法律說的是“不要怎樣”。社會責任國家標準追求的是社會利益最大化,法律追求的是對社會的傷害最小化。法律替代不了社會責任國家標準,社會責任國家標準也不能因為法律從另一個角度規範了一個行為,就對這個行為置之不理了。否則,就是缺位。
另外,即使是法律規範了的行為,企業為或不為這一行為,也未必是因為懼怕法律制裁。比如,企業不隨意排污,可能不是因為懼怕法律制裁,而是出於對社會的責任感。也就是說,在排污這個問題上,雖然有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起到制止隨意排污行為的,不是法律,而是社會責任。所以,社會責任國家標準重申組織法律責任,對促進組織承擔法律責任,作出有益社會行為,有著重要意義。特別是在人們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監督缺位,執法力量不足的地方,更是如此。
(三)誰來確定組織的社會責任
哪些是組織的社會責任。哪些是該做的,哪些是不該做的。哪個是負責任的組織,哪個不是。這誰說了算?
社會說了算?既然是社會責任,就該社會說了算?的確,社會是有一個統一的認識的。但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組織,對於什麼是負責任行為,有著不同認識的。組織存在於社會中,但它也存在於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中。比如,南方風俗認為組織該這么做,那這么做就是組織社會責任。可到了北方,風俗就變了,這種做法可能就不是風俗提倡的了,也就不是組織的社會責任了。
組織自己說了算?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不一樣,組織沒有這么做的法定義務。但組織可以自願地去做一些並不為法律要求的事情。那么組織就可以按照自己興趣,確定自己社會責任了?也就是,哪些是自己社會責任,是由組織自己定了?恐怕不是這樣。從本質上說,社會責任是對別人負責。那你一點兒都不聽別人意見,不管別人的需求,就能確定自己責任了?顯然不是。
利益相關方說了算?有的人說,組織之所以有了社會責任,是因為組織行為對利益相關方利益產生了影響。所以,組織有什麼社會責任,得是利益相關方說了算。可我們換個角度想想,誰去承擔這個責任呢?組織自己啊。如果對於什麼是自己責任,不是自己說了算,而是別人說了算,這顯然也不那么恰當。
看來,對這個問題,不是任何一方能確定的。所以,在國家標準中,不但事無巨細地列出了組織普遍要承擔的責任,還要求組織了解社會期望和利益相關方訴求,綜合確定自己社會責任。
(四)為什麼不適用認證
通過產品認證和體系認證來確保本國消費者健康安全,是各國國家的通常做法,是確保經濟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但是,如果通過社會責任標準指標化,來衡量企業社會責任績效,則會使企業注重滿足指標要求,忽視將社會責任融入其日常決策和活動之中,融入其行為方式之中。認證方式將企業的注意力引向如何滿足認證要求,而非社會責任本身,這會影響社會責任標準對組織的指導作用的有效發揮,會使組織將有限的資源用於獲得認證等行為上,而偏離社會責任的最重要內容。因此,標準的目的只是為組織的社會責任活動提供相關建議和指南,但不用於認證。這也是承襲了ISO26000的觀點。
(五)為什麼要去掉社會責任自願性倡議相關內容
國家標準的第8章“將社會責任融入整個組織的指南”,基本承襲了ISO26000的內容,但是去掉了“自願性社會責任倡議”(ISO26000中的7.8節)和“自願性社會責任倡議和工具示例”(ISO26000中的附錄A)。7.8節與附錄A是一體的,7.8節的內容是為附錄A做鋪墊,沒有附錄A,7.8節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但附錄A的內容不適合在國家標準中體現,原因有二。第一,附錄A中列舉的社會責任倡議和工具中,很多都屬於認證性質的,例如“責任承擔AA1000系列”、“
SA8000”等,與國家標準中“不適用於認證目的”的精神不符,所以附錄A不適宜出現在國家標準中。第二,國家標準致力於在社會責任各個方面,為組織提供相同層次、均衡的指南。附錄A的倡議和工具水平參差不齊,有的要求過高,組織難以達到,有的要求過低,會讓組織誤以為達到這些倡議或工具的要求,就達到了國家標準的要求。所以,在國家標準中沒有保留這部分內容。
(摘自:郝琴.社會責任國家標準解讀[M],中國經濟出版社.2015年7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