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眾股承銷商職責是承銷商在承銷社會公眾股過程中承擔的職責。主要有:①應當與發行人簽署承銷協定; ②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③在承銷期內,應當盡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④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時,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⑤應當在承銷期滿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