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制,元代社會基層組織制度。世祖至元七年(1270),依農村立社法令,縣邑所屬村瞳,以自然村為基礎,每50戶編為1社,逾百戶者另立社,不足50戶者,與近村合為一社,地遠人稀不能相合者各自為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制
- 性質:組織制度
- 朝代:元代
- 職責:專以教督農民為事,勸課農桑,督理社眾勤惰,掌義倉,主社學,諭解本社一般婚姻、家財、田宅、債務糾紛
沿革,職責,
沿革
由社眾推舉年高、通曉農事、家有兼丁者為社長。隸屬鄉之里正、都之主首。本人豁免雜役。社內遇有病患災喪,社眾之間、社與社之間協同周濟,合力助之。同時,城市亦推行社制,隸於坊下,《通制條格·立社卷長》:“在城關廟見住諸色戶計……並行入社。”也有蒙古探馬赤軍與民共同編社者,社制初行於北方,元滅南宋後,於全國普遍施行。
職責
專以教督農民為事,勸課農桑,督理社眾勤惰,掌義倉,主社學,諭解本社一般婚姻、家財、田宅、債務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