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藏資源保護法

礦藏資源保護法,調整開發、利用、管理、保護礦藏資源過程中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之總和。礦藏資源,亦稱礦產資源,指自然生成於地殼之中,具有開採、利用價值的礦物和岩石,包括呈固體、液體或氣體狀態的各種金屬、非金屬礦產,燃料礦產和地下熱能等,是發展國民經濟的重要物質基礎。由於礦藏資源是地球在億萬年發展演化過程中生成的,是一種不可更新的自然資源;同時,利用礦藏資源,從調查勘探、礦山建設,到採礦、選礦、冶煉加工和礦山關閉的全部過程,都涉及到對礦藏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所以,開發利用礦藏資源和管理保護礦藏資源二者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6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對開發利用以及管理保護礦藏資源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是我國礦藏資源保護法的基本法律。該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採和綜合利用的方針;開採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應當提高技術水平,提高礦產資源回收率;禁止亂控濫采,破壞礦產資源。還規定了違反該法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此外,國務院批准或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礦產資源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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