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管標準研究》是由中國自然資源經濟研究院擔任第一完成單位,由鹿愛莉、孫志偉、吳偉宏、蓋 靜、王素萍、劉 敏、崔振民、羅小民、於銀傑、張維宸、孫映祥、李海婷、董曉東為主要完成人的科研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管標準研究
- 第一完成單位:中國自然資源經濟研究院
- 主要完成人:鹿愛莉、孫志偉、吳偉宏、蓋 靜、王素萍、劉 敏、崔振民、羅小民、於銀傑、張維宸、孫映祥、李海婷、董曉東
- 項目類別:科研項目
成果信息,成果摘要,
成果信息
成果登記號 | 20190105 |
成果名稱 | 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管標準研究 |
第一完成單位 | 中國自然資源經濟研究院 |
主要完成人 | 鹿愛莉、孫志偉、吳偉宏、蓋 靜、王素萍、劉 敏、崔振民、羅小民、於銀傑、張維宸、孫映祥、李海婷、董曉東 |
研究起始日期 | 2012-02-01 |
研究終止日期 | 2015-07-01 |
主題詞 | 礦產資源 勘查開採監管 制度體系 標準體系 |
成果摘要
項目總結了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管的理論與實踐,對監管制度的發展歷程進行了梳理和評價,從理順礦政監管關係等六個方面對監管制度長效機制給出建議。
針對監管制度的特點,結合標準體系構建的理論和方法,初步構建了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管標準體系,並對監管體系表的實施提出了建議。
對礦產資源""三率""指標進行了重新界定,提出了煤炭、金礦等8個礦種的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等指標標準,並編制完成標準草案。
從礦山企業的生產實際出發,按照煤炭和金屬非金屬兩大類,對資源儲量基礎、設計資源儲量等台帳內容的具體要求進行了分析研究,並在研究基礎上編制完成標準草案。
對我國礦產督察工作制度的演進進行了梳理,對比研究了西澳礦業督察和前蘇聯地質工作監察管理的情況,提出了完善我國礦產督察管理制度的建議,編制完成礦產督察管理規範。
研究報告分析了礦山儲量監督管理的制度建設情況,研究了礦山儲量監督管理與相關礦政管理工作的關係,提出了加強礦山儲量動態檢測等綜合監管手段,編制了礦山儲量監督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