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區土地復墾利益關係與政策研究》是由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擔任第一完成單位,由孫習穩、南雪玲、蘇迅、方敏、乾飛、劉晶、馬靜、王印傳、盧靜、杜新波、張慧君、楊景勝、周進生、胡杰、蓋靜擔任主要完成人的科研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區土地復墾利益關係與政策研究
- 成果登記號:20040211
- 第一完成單位: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
- 項目類別:科研項目
成果信息,成果摘要,
成果信息
成果登記號 | 20040211 |
項目名稱 | 礦區土地復墾利益關係與政策研究 |
第一完成單位 | 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 |
主要完成人 | 孫習穩、南雪玲、蘇迅、方敏、乾飛、劉晶、馬靜、王印傳、盧靜、杜新波、張慧君、楊景勝、周進生、胡杰、蓋靜 |
研究起始日期 | 2002-06-01 |
研究終止日期 | 2003-11-01 |
主題詞 | 礦區土地復墾;利益關係;政策研究 |
任務來源 | 01;02; |
計畫名稱和編號 | 無 |
成果摘要
我國礦業的發展,礦山環境問題日益突顯,礦區土地復墾是解決礦山環境問題的一項重要措施。目前我國礦區土地復墾機制不完善,復墾土地投資積極性不高,嚴重製約著我國土地復墾的大力發展。造成礦區復墾土地是礦業發展不可避免的,由於我國特殊的土地及礦業政策,對於計畫經濟時期開採的礦山企業形成的復墾土地,國家沒有制定相關的法律,企業沒有復墾的動力,形成了一部分歷史遺留的復墾土地。解決復墾土地的理論依據是外部性理論,解決途徑是明晰土地產權和收取土地復墾費。怎樣明晰復墾土地產權,合理的土地復墾費收取標準是多少是本報告研究的重點。所謂明晰復墾土地產權,是指確定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本報告分為三個部分探討,第一部分是歷史遺留下的復墾土地,第二為投資人怎樣取得礦區復墾土地使用權,第三是未來開採礦山復墾土地權屬的確定。時間界限劃分是確定歷史遺留復墾土地的重要依據。收取土地復墾費的最大困難是缺乏確定最優土地破壞量標準所必須的信息,實行有相當的難度。實踐中可以找到某些替代的辦法,最常用的是倒推算法算出的土地復墾費,即按土地復墾實際的總費用,倒推算出每噸礦需要收取土地復墾費的方法。我國礦區土地復墾的資金來源有政府出資、礦山企業出資、投資者的經營性投資、社會公眾出資有及捐助資金。政府出資復墾的土地一般為礦山企業可以不承擔復墾責任、投資經營者無積極性、社會公眾對環境的治理願望不強烈或無資金治理又沒有捐助資金的復墾項目。為了調動各級政府復墾土地的積極性,充分利用土地後備資源,異地復墾也是一種途徑。實行異地復墾的前提是一方有復墾土地而無資金,另一方有資金而無復墾土地,要把握好易地土地置換和指標流轉的相關政策。由於此政策實行起來有難度,只有區域內即省內可以適當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