硯山縣財政局

硯山縣財政局

硯山縣財政局是硯山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財政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硯山縣財政局
  • 所在地區: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
  • 所屬部門:硯山縣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韋述鷹(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局長、縣人民政府金融辦主任) 
硯山縣財政局
一、主要職責
(一)擬訂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綜合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的建議;擬訂縣對鄉(鎮)財政體制政策,完善鼓勵企業、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章草案;按照規定負責辦理涉及財政、稅收、地方政府性債務等方面的事務。
(三)承擔各項財政收支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全縣和縣本級年度財政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硯山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硯山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和縣本級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硯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承擔財政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辦理中央、省、州對硯山縣的轉移支付,制定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四)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和政策;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管理財政票據;監管彩票市場,按照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負責實施,承擔國庫資金管理有關工作;統一管理財政專戶;建立和完善政府採購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組織起草地方稅收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提出地方稅收政策調整方案;研究提出對地方財政收入影響較大的地方稅收臨時和特案減免的建議。
(七)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照規定管理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八)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監繳縣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照規定負責地方金融企業資產和財務監管工作;完善地方金融企業改革發展有關財稅政策;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制度;負責信用擔保制度建設和信用擔保行業的監管工作;按照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縣級財政經濟發展支出、縣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縣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具體實施辦法;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負責制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統一管理政府性外債;管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贈)款及償還工作;代表硯山縣人民政府開展財稅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一)負責管理全縣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監督執行會計法規、會計準則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擬訂地方會計管理制度和辦法;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二)負責制定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有關制度和辦法,建立和完善財政績效評價體系,組織開展縣級財政績效評價工作。
(十三)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十四)擬訂我縣金融發展規劃,提出服務和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機構的合作、聯繫、溝通工作,承擔融資擔保管理工作,推進融資平台建設,牽頭協調有關部門規範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維護地方金融穩定。
(十五)承擔硯山縣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職責。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硯山縣財政局機關共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和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組織起草和修改有關重要報告和檔案;負責財政信息、財稅法規宣傳工作;局負責機關文電、文秘、宣傳、信息、辦公自動化、印鑑、文印、保密、檔案、接待聯絡、安全保衛、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局機關工作作風及制度建設;財政系統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工作;全系統幹部職工的考核、獎懲及幹部職工檔案管理;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財政幹部教育規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預算股。執行國家財政預算的方針、政策和制度;擬定地方預算管理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辦理中央、省、州對我縣的轉移支付,制定地方財政轉移支付方案; 提出編制年度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匯總編制全縣年度預算草案;審定匯總縣級部門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審查和批覆部門預算;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統一辦理預算追加(減)事宜;研究並制定縣對鄉財政管理體制,指導、檢查鄉鎮預算管理工作;承擔縣人大財經委員會聯絡事宜,負責起草人大報告、財政決算報告、年度預算調整報告及報告說明;協調收入征管部門組織財政收入;負責政府性債務的統計工作;辦理與財政審計有關的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經濟建設財務管理股。負責經建口國債專項資金、政府信用貸款資金、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等賬務的日常業務管理工作;及時下達經濟建設口各項專項資金指標,按照上級的布置和要求認真完成月報、季報和決算匯總的上報工作;對經濟建設口專項資金進行跟蹤問效,積極配合發改、監察、審計部門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建設項目單位的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做好石油價格改革補貼、危房改造資金有關數據審核、資金撥付和兌現的監管工作;負責新增綜合農資補貼項目資金的申報、財務決算的審核匯總和縣級財政報賬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國庫集中收付財務管理股。負責執行金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財政資金調度;負責聯繫人民銀行國庫並協調有關工作;編制縣級財政總決算;匯總編制和批覆鄉鎮級財政預決算;對縣級單位預算外收支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匯總縣級單位和全縣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編制縣級預算執行分析;分月報告預算執行情況;會同預算股對縣級預算收支進行檢查和監督;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綜合計畫財務管理股。負責全縣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工作,做好全縣低收入家庭住房情況的調查,強化財政部門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專款專用,防止擠占和挪用;負責彩票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彩票管理條例》及其相關配套制度,做好彩票公益金資金使用及項目預算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供給單位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工作,對全縣供給單位住房公積金的人員變動、工資變動及財務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規範機關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相關工作;負責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的收費立項審批及基金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做好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管理工作,提高財政監管收入、控制支出能力,實現土地出讓收入應收盡收、支出合理;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文教行政財務管理股。負責文教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做好縣級行政、民主黨派、社會團體、政法、教育、文化、計生等部門及所屬單位經費、事業費、專項資金及基本建設資金的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參與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會同相關股(室)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標準建議,研究提出下年度部門預算編制需考慮的因素,研究提出下年度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支出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並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對專項資金進行跟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和配套資金的落實、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門、單位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年度財務決算;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提高公共財政管理能力;負責協調各有關部門積極推進農村義務教育改革、鄉鎮機構改革、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社會保障財務管理股。負責管理對口單位的預算內資金和專項資金,提出財政支持社會保障的政策建議;負責組織對口管理單位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分管部門(單位)年度預算;審核分管部門(單位)各項預算經費撥款和專項經費撥款;會同預算股審核提出分管部門有關追加預算的意見;會同分管部門提出部門經費開支標準和預算定額的建議;研究下一年度事業發展的重點,提出下年度預算編制考慮的主要因素;負責分管對口管理單位部門預算的編制指導、審核匯總工作;監督和分析分管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負責財政統發工資有關業務,並監督分管部門(單位)人員編制管理和工資管理;預測社會保障資金收支對財政的影響,並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和措施;組織編制全縣社會保障收支預決算;管理財政安排的優撫安置經費,救災救濟補助費、殘疾人事業費、藥品監督經費、衛生專項補助經費以及基本養老保險、再就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等社會保障資金;組織執行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障基金和社會保障事業財務制度;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企業財務管理股。參與全縣產業政策的研究工作;參與研究國家與國有企業分配政策和提出調整建議;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金融企業財務通則》;負責監管國有企業財務並擬定相應的財務制度;參與歸口國有企業租賃、拍賣、兼併、破產管理和組建企業集團、實行股份制等改革工作,並制定相應的財務制度;負責管理糧食財務和專項資金;組織好企業財務信息資料收集統計上報工作;組織好項目申報工作,積極爭取資金支持,推進全縣新型工業化和大力發展非公經濟;加強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專項資金監督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負責指導幫助企業改革,推進企業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做好企業項目儲備工作;負責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工作;組織好各企業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對接州國資委各項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農業財務管理股。負責對農口單位財政政策、及法律法規宣傳工作;負責對農口單位經費預算編制、管理及撥付;負責對農業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使用及跟蹤問效;負責對農業項目及扶貧項目編制、審核及申報工作;負責對全縣惠民政策補助資金的兌現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他事項。
(十)財政監督檢查股。宣傳貫徹財稅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縣財政監督規劃及措施,提出改進和完善財稅政策和財政管理制度的意見或建議;監督檢查全縣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執行財稅法律、法規的情況,對違反財經法紀的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查處;跟蹤檢查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及效益情況;監督鄉鎮財政資金分配、預算執行情況和貫徹國家財政政策法規情況;監督檢查財政內部各業務主管機構在收支活動中執行有關法規和政策制度以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情況;檢查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國有企業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監督社會中介機構執行財稅法令、制度及履行社會監督工作公開性、合法性、公正性的情況;受理人民民眾舉報的違反財稅法律法規的案件;建立與紀檢、監察、法務部門聯合辦案制度和追究責任人員個人責任移送制度;督促各項違紀款額及時足額繳庫;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股。負責擬定我縣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的相關制度和辦法;制定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逐步建立完善我縣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會同相關業務股室研究確定全年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項目;擬定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實施工作計畫;按照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實施計畫,組織實施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及時擬定並出具項目績效評價報告;負責做好項目績效評價結果的反饋、確定和匯報工作;組織相關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單位自評、股室抽評項目的工作方案、績效評價報告等進行指導;負責撰寫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總結,並對財政資金績效評價中發現的有關問題,提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的意見或建議;完成省州及縣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對接州局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科各項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股。負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全縣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辦法和措施;組織縣屬清產核資工作;負責縣屬國有企業資產損失核銷、資產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縣屬國有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組織實施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基礎性管理工作;牽頭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參與本級行政事業罰沒資產的處置管理工作;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全縣國有資本(股本)及其他性質國家投入資本金的經營管理;負責全縣融資及貸款業務;負責國有資產拍賣業務;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股。貫徹執行《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及國家、省、州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縣實際,研究制定政府採購的具體實施辦法;編制和發布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制定縣本級集中採購範圍和限額標準;參與縣級採購預算的審核及批覆,審核單位的政府採購項目預算、資金來源和實施計畫,對政府採購計畫執行實施監督;審核政府採購方式,對採購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進行處理;管理政府採購資金,負責政府採購資金結算審核支付;審查政府採購契約的合法性,監督契約的履行;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審核登記進入本縣政府採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負責處理有關質疑和投訴事宜;負責政府採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政府採購單位、採購執行機構執行政府採購制度情況及供應商履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政府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實施監督檢查;管理、考核同級採購執行機構;負責政府採購宣傳、培訓與指導工作;做好政府採購報表編制、數據統計、分析工作;貫徹落實縣政府採購領導小組的各項決議,負責政府採購監管工作計畫、方案及總結;對縣屬各部門、鄉鎮、華僑管理區相關政府採購行為進行管理指導;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農業綜合開發的方針、政策,落實縣委、縣政府有關農業綜合開發的重要舉措,負責全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組織實施;扶持開發土地治理項目、產業化經營項項目;負責編制全縣農業綜合開發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及中、長期規劃、可行性研究、評估等事項;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和檢查監督;組織、編報全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統計報表,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效益;負責實施全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組織招投標,實行工程監理,工程驗收,工程移交,落實管護制度;組織和管理全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技術培訓、示範推廣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鄉(鎮)村開展橫向經濟協作,積極開展招商引資及其它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對外聯絡,負責爭取更多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投入我縣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會計行政事務管理股。負責宣傳貫徹實施各項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監督檢查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各單位的會計工作、會計資料以及會計人員、單位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止或者查處違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行為;管理和指導各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的報名、考試、申報、註冊登記(含變更、調離)的管理;負責組織會計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業務培訓,制定會計人員培訓規劃;管理和組織實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註冊會計師資格、會計從業資格和會計電算化考試的具體組織和業務指導工作;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監督、指導,並對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式和內容進行監督檢查;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各項財經法規、會計制度規定行為的檢舉事宜;對會計工作的其他事項進行管理和指導。
(十六)財政票據監督管理股。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票據管理政策,參與研究擬定全縣票據領取、發放登記、核銷、銷毀、年檢、稽查等財政票據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票據購領資格審核、辦證;負責財政票據的購領計畫編制、發放登記、票據實物核銷、期滿銷毀等管理以及定期盤點等管理工作;負責財政票據的年審、稽查工作,對財政票據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提出處理意見;負責指導縣屬各單位財政票據管理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中央和省、縣關於農業、農村工作的決定、指示和要求,統籌規劃,牽頭協調組織實施全縣的農村綜合改革工作;負責做好改革情況的反饋和匯報;負責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包括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做好農村綜合改革各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跟蹤監督,完善資金管理辦法;完成縣委、縣政府、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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