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實踐指南(2016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破產法實踐指南(2016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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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實踐指南》是2016年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徐根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破產法實踐指南
  • 作者:徐根才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6年1月
  • 頁數:352 頁
  • 定價:5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1887580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將這些年審理過的破產案件以及探索實踐總結的論文,結合以前的講課稿,梳理匯總後原生態地呈現出來。尤如法院、管理人破產工作流程的說明書,既有對法條的理解把握,又有案例、方法的具體指引,更有對需要特別注意事項的強調提示,是從事辦理破產案件實務工作者的實用工具書。

作者簡介

徐根才 男,1962年生,大學本科畢業,浙江大學法學理論研究生結業。現任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四級高級法官。曾任法庭庭長、民事審判第*庭長、紀檢組長兼執行局長,江山市第五屆政協委員,榮立過個人三等功二次。列入《浙江法院調研人才庫》名冊(第*期)執行調研人才庫、(第二期)商事審判調研人才庫,國家法官學院浙江分院、浙江法官進修學院兼職教師。在《人民法院報》、《浙江審判》、《破產法論壇》等發表論文多篇,獲全國、省、市等獎項。兩次參與省級調研課題分別在《法治研究》、《浙江藍皮書(法治卷)》發表。

圖書目錄

序言
第一章破產法總則
CHAPTER
第一節導論
第二節破產法的宗旨
第三節破產能力
第四節破產案件的管轄
第五節程式的法律適用
第六節破產法的域外效力
第七節職工合法權益保障
第二章參與人
CHAPTER
第一節債務人
一、破產能力
二、準破產能力
第二節債權人
一、職工債權人
二、欠繳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的職工債權人和稅務機關
三、普通債權人
四、別除權債權人
第三節破產法院
一、管轄
二、職責
第四節破產管理人
一、管理人
二、管理人職責
三、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第五節政府協調小組
一、職能
二、司法外的分工
第三章破產程式的啟動
CHAPTER
第一節破產申請
一、債務人申請
二、債權人申請
三、負有清算責任人的申請
四、執破銜接的破產申請
第二節破產申請的受理
一、破產申請的審查
二、裁定受理與債務人提供資料
三、裁定不受理與駁回申請
四、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後的工作
第三節管理人入場接管
一、組成團隊、編組
二、管理人辦公場所的安排
三、刻制印章、開設賬戶
四、場所形象設計
第四章破產程式啟動的效力
CHAPTER
第一節對債務人財產的影響
一、破產財產保全
二、債務人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的義務
三、保全措施的解除
四、執行程式中止
五、債務人個別清償無效
第二節對債務人相關人員的影響
第三節對其他程式的影響
一、對已經進行民事訴訟、仲裁程式的影響
二、對後續與債務人有關的民事訴訟的影響
三、對有關次債務人、連帶責任人的訴訟的影響
第四節先前契約的繼續履行與解除
一、繼續履行契約與解除契約的選擇
二、管理人繼續履行契約的選擇
三、管理人解除契約的選擇
第五節債務人的民事訴訟的管轄
第六節對破產債權人的效力
第五章管理人
CHAPTER
第一節管理人的選任
一、管理人名冊
二、管理人的選任
第二節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一、管理人的權利
二、管理人的義務
三、管理人的責任
第三節管理人的報酬
一、管理人報酬的依據和確認主體
二、管理人報酬的計算
三、管理人報酬的確定及支付程式
四、無產可破案件報酬的處理
第四節法院與管理人的關係
一、法院與管理人的關係
二、法院指導、監督與管理人職責
三、法院如何指導、監督管理人
四、管理人破產工作的抓手
五、管理人的業績考評
第六章債務人財產
CHAPTER
第一節債務人財產的追收
一、破產前的可撤銷行為
二、破產前的無效行為
三、欠繳出資的繳納
四、管理人員非正常收入的追回
五、管理人取回質物、留置物
第二節債務人財產的減少
一、權利人財產的取回
二、在途買賣標的物的取回與交付
三、破產抵銷權
四、別除權
第七章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CHAPTER
第一節破產費用
一、破產費用的範圍
二、破產費用列入依據
第二節共益債務
一、共益債務的範圍
二、共益債務列入依據
三、視同共益債務
第三節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
第八章破產債權
CHAPTER
第一節債權的申報
一、債權申報的規則
二、債權申報的範圍
三、債權申報期限
四、未到期債權的申報
五、附條件、附期限債權的申報
六、連帶債權債務的申報
七、解除契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申報
八、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請求權的申報
九、票據債權的申報
第二節破產債權的確認
一、管理人的審查
二、編制債權表
三、債權人會議核查
四、裁定確認
第九章債權人會議
CHAPTER
第一節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第二節債權人會議主席
第三節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畫
七、通過和解協定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四節債權人會議的籌備
一、債權人會議通知
二、債權人會議的會場
三、債權人會議會場安排
四、債權人會議人員簽到
五、債權人會議注意事項
第五節債權人會議召開
一、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主持
二、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三、法院裁定與申請複議
第六節債權人委員會
一、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與職權
二、接受管理人的報告
三、債權人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十章破產程式概述
CHAPTER
第一節我國破產程式
第二節破產程式之轉換
一、破產清算與重整之間的轉換
二、破產清算與和解之間的轉換
三、和解與重整程式之間能否轉換
第三節破產程式之特點
第四節相關法律文書及送達
一、管理人的報告
二、法院的許可與裁定
三、送達、公告與通知
第十一章重整
CHAPTER
第一節重整申請與受理
一、重整申請的主體
二、重整原因
第二節重整申請的受理
一、重整申請的審查
二、重整申請的受理
第三節重整期間及其法律效力
一、重整期間的管理與營業
二、重整期間擔保權的行使
三、重整期間的取回限制
四、重整期間的收益分配與股許可權制
五、重整終止與破產宣告
第四節重整計畫的制訂與批准
一、重整計畫草案的提交
二、重整計畫草案的內容
三、債權分類與重整計畫草案分組表決
四、重整計畫草案的通過
五、重整計畫的批准
六、重整程式終止與非正常終止
第五節重整計畫的執行
一、重整計畫的執行
二、重整計畫執行的監督
三、重整計畫的終止與執行完畢
第十二章和解
CHAPTER
第一節和解申請的提出與審查
一、和解申請的提出
二、法院對申請的審查
第二節和解協定的討論與通過
一、由人民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定草案
二、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和解協定
三、和解協定表決通過的異議權
第三節和解協定的裁定認可與公告
一、和解協定的裁定認可
二、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定的法律效力
三、和解協定執行的終止
四、和解協定執行的完結
第四節和解終止與終結、程式轉換
一、和解的終止
二、和解的終結
三、程式的轉換
第十三章破產清算
CHAPTER
第一節破產清算程式概述
一、破產清算程式概述
二、破產清算程式的適用
第二節破產宣告
一、破產宣告的相關事項
二、破產宣告的法律效力
第三節破產財產的變價
一、變價財產清點與評估
二、擬訂變價方案前的市場調查
三、擔保財產分別與整體變價
四、擬訂破產變價方案
第四節破產變價出售方式
一、破產財產變價原則
二、前期的充分準備
三、競買人條件設定
四、變價出售前後協調
第五節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一、不同性質的別除權處理
二、破產財產的優先清償
三、可分配財產的清償順序
第六節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一、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擬訂
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通過
三、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裁定
第七節破產分配方案的執行
一、管理人執行與銀行的協助
二、提存、訴訟或仲裁未決債權的分配
三、特殊債權人的人性化處理
第八節破產程式終結
一、終結破產程式的法律事實
二、終結破產程式的申請與裁定
第九節管理人的後續事務
一、辦理註銷登記
二、印章的銷毀
三、補充分配
四、破產檔案與法院案卷
第十四章法律責任
CHAPTER
第一節債務人的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企業高管的法律責任
二、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配合義務的法律責任
三、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惡意逃債的法律責任
第二節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二、民事責任
第三節破產犯罪
一、有關破產方面的罪名
二、審理中發現其他常見涉嫌罪名
第十五章創新篇
CHAPTER
第一節破產財產的有效變價創新
一、引子
二、案例
第二節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創新
一、引子
二、案例
第三節執破結合簡易審的創新
一、引子
二、案例
第四節破產清算達到重整之目的的創新
一、引子
二、案例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006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
(2007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2007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11年9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13年9月16日)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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