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門縣14周歲以下兒童免費乘坐城區公車實施辦法

《石門縣14周歲以下兒童免費乘坐城區公車實施辦法》是石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門縣14周歲以下兒童免費乘坐城區公車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石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石門縣14周歲以下兒童免費乘坐城區公車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體現全社會對兒童的關愛,根據《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湘發〔2022〕11號)、《湖南省交通運輸廳等六個部門關於落實14周歲以下兒童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公交捷運工作的通知》(湘交運輸規〔2023〕11號)和《常德市交通運輸局關於落實14周歲以下兒童免費乘坐公交政策的通知》(常交發〔2023〕13號)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14周歲以下兒童免費乘坐城區公車(以下簡稱兒童免費乘坐公車)線路區域為東至石門汽車站、新合作物流園(湘佳永興學校站點);東南至陳氏祠社區站點;南至公園世家;西南至矽砂礦站點;西至楚江汽車站;西北至三江口、新星社區站點;東北至紅土坡站點。
第三條 縣交通運輸局牽頭負責兒童免費乘坐公車工作的實施,會同縣發改、財政、教育、市場監管、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門制定政策,做好政策指導、宣傳工作,督促公交運輸企業落實相關政策;縣發改局負責落實兒童免費乘坐公車政策列入城區公交票價檔案;縣財政局負責擬定相關財政補貼政策,及時撥付補貼資金,加強財政資金監管;縣教育局負責以學校為單位,落實人臉識別系統錄入工作;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監督公交運輸企業落實價格政策工作。
第四條 公交運輸企業與縣交通運輸局簽訂兒童免費乘坐公車的管理協定,明確各自權利義務、服務質量、監督管理、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章 乘車規定
第五條 從2023年12月1日起,石門縣戶籍14周歲以下兒童實行人臉識別系統認證免費乘坐城區公車。
第六條 現行定製公交、城區以外延伸站點線路,不納入本次兒童免費乘坐公車政策範圍。
第三章 資金承擔
第七條 依據《湖南省交通運輸廳等六個部門關於落實14周歲以下兒童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公交捷運工作的通知》(湘交運輸規〔2023〕11號)對兒童乘坐公交享受優惠政策的規定,縣財政對兒童免費乘車按照每人次1元的標準予以補貼,每季度按實際乘車人次據實結算。
第八條 兒童免費乘坐公車財政補貼資金必須保證專款專用,公交運輸企業應根據各車輛所乘兒童人數將補貼資金足額補貼到車,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條 公交財政補貼資金由縣交通運輸局、縣教育局共同負責數據審定並監督發放,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等部門負責稽核、審計。
第四章 監管與處罰
第十條 縣交通運輸局依照《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對公交運輸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督促公交運輸企業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駕駛員、乘務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崗位職責、操作規程、服務規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等基本知識與技能的培訓和考核,組織培訓、考核合格人員上崗。
第十一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駕駛員怠慢、刁難、謾罵免費乘車兒童,拒載或變相拒載免費乘車兒童的,經查證核實,由公交運輸企業照章批評教育和處理,處理結果除向投訴人告知外,按管理協定追究相關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公交運輸企業按照內部管理規定對所屬車輛進行停業整頓。
第十二條 公交運輸企業或司乘人員通過非法手段,涉嫌惡意刷臉套取財政補貼資金的,經查證屬實,由縣交通運輸局召集企業負責人約談警示,並納入企業誠信考核內容,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公交運輸企業應當在公車、公交站點張貼“14周歲以下兒童免費乘車”標識和投訴電話。
第十四條 在校免費乘車兒童由縣教育局負責組織學校集中進行人臉識別APP系統錄入。本縣其他免費乘車兒童持戶口簿或身份證,到縣交通運輸局指定地點辦理人臉識別信息錄入。
第十五條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兒童免費乘坐公車人臉識別軟體開發、系統維護等相關工作,確保兒童免費乘坐公車工作平穩運行。
第十六條 兒童免費乘坐公車相關規定由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執行中國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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