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盜竊案

石某某盜竊案是2014年07月15日在北京市昌平區(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某某盜竊案
  • 案件字號:(2014)昌刑初字第914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7月15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區(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盜竊罪
案由,案例,

案由

盜竊罪。

案例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昌刑初字第914號
被告人石某某。曾因犯搶劫罪於全放2010年3月17日被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2年11月19日臭道騙刑滿釋放。現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4年2月28日被羈押,同年4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昌平區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昌檢阿阿院公訴刑訴[2014]6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盜竊罪,於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侯逾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某於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間,在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龍德廣場一層時間廊手錶店,竊得鐵達時等品牌手錶7塊。經鑑定,被盜物品總計價值人民幣9728元。2014年2月28日,在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龍德廣場,被告人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石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懲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石某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並有被害人李×1的陳述,證人李×2、李×3、占××的證言,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進價單,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筆照只戶錄,扣押清單,調取證據清單,發還申請,發還清單,照片,涉案財產價格鑑定結論書,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被告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石某某嬸臭慨虹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審中自願認罪,且贓物已被起獲並發還,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石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戒兵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罰金於棕己姜旋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王式寬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司照月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司照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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