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公共建築分散式供能系統暫行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公共建築分散式供能系統暫行管理辦法》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2012年6月19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公共建築分散式供能系統暫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2年6月19日
  • 發布文號:石政發〔2012〕14號
通知,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項目管理與建設,第三章附則,

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石政發〔2012〕14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公共建築分散式供能系統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石家莊市公共建築分散式供能系統暫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內容

石家莊市公共建築分散式供能系統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本市行政區域內能源結構最佳化調整,平衡燃氣和電力供需,提高能源綜合利用效率和電力、熱力安全保障水平,緩解區域用熱壓力,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定》和《河北省會生態環境治理工作實施方案》要求,以及國家《關於發展天然氣分散式能源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1〕219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天然氣分散式能源是指以天然氣為燃料,通過冷熱電三聯供等方式實現能源的梯級利用,能源綜合利用效率在70%以上,並在負荷中心就近實現能源供應的現代能源供應方式和天然氣高效利用的重要方式。與傳統集中式供能方式相比,天然氣分散式能源具有能效高、清潔環保、安全性好、削峰填谷、經濟效益好等優點,並在國際上發展迅速。“十二五”期間,國家將發展天然氣分散式能源作為提高能源綜合利用效率、實現節能減排的重要措施。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建築設施規劃、建設、經營活動和用熱用冷活動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項目管理與建設

第四條石家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整體產業布局、項目管理、能源發展規劃、資源協調等具體工作。
為切實推進我市分散式能源利用項目建設工作健康有序開展,市政府成立全市分散式供能系統推廣工作領導小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空港工業園區管委會,市發改委、市建設局、市城鄉規劃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城管委、市園林局、市物價局、市交通局、市質監局、市安監局、市工信局、市供電局、市消防支隊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以下簡稱“市推進辦”),負責日常的推進和協調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空港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公共建築供能系統的監督管理。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天然氣利用和公共建築供能系統管理的相關工作,並協助發改部門做好分散式能源推廣工作。
第五條鼓勵新建公共建築(含政府投資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如醫院、車站、賓館、學校、大型商場、商務樓宇(含居民樓宇建築的裙樓)、工業園區、大型企業(含廠房和辦公樓)等大型建築物或建築群的用熱、用冷系統,採用節能、高效、清潔的熱、電、冷分散式能源供能系統;在項目立項和可行性研究階段,其設計、建設單位要優先考慮使用分散式供能系統方案,並進行充分比選論證;具備安裝使用條件的,要優先使用分散式供能系統。2012年起,全市新建面積在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築(群),必須優先設計、建設、使用分散式供能系統,集中供熱能力優先保障居民用熱;新建面積在2~5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築(群),經充分的經濟、技術論證後,優先採用分散式供能系統,嚴格把住項目建設和市場準入關。
為緩解市區集中供熱區域內負荷中心供熱壓力,平衡全市天然氣季節性負荷峰谷差,使有限的集中供熱資源向居民用戶傾斜,對本條所列的新建公共建築,發改、規劃、建設等管理部門要對項目的立項、規劃、設計和建設方案等進行嚴格的審查,對具備使用天然氣分散式能源供能系統條件的新建公共建築,必須採用分散式供能系統,嚴格控制大型公共建築以燃煤方式的集中供熱採暖;禁止新的以分散燃煤鍋爐方式的供熱採暖;嚴格限制單純以燃氣鍋爐方式的供熱採暖,把天然氣分散式能源供能系統作為首選;具備改造條件的在用、在建公共建築,要有序改用為分散式供能系統,置換出的集中供熱能力用於保民生。
第六條鼓勵在建和已建成大型公共建築使用單位,將其供能系統改造為分散式能源供能系統;單一的燃氣鍋爐供熱採暖不在此範圍內。
第七條在本市轄區內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市級以上醫院、院校、賓館飯店、大型商場、商務樓宇、工業園區、大型企業等建築物或建築群建成並投入使用,凡單機規模在1萬千瓦及以下,並納入分散式能源利用推廣計畫的項目,屬於本辦法鼓勵支持的項目。單一的燃氣供熱(冷)鍋爐項目不在此鼓勵範圍內。
第八條天然氣分散式能源供能系統的建設投資以用戶或經營主體為主;在“十二五”前三年項目示範推廣階段,各級政府要安排鼓勵資金予以扶持引導。鼓勵資金主要用於扶持分散式供能系統的燃機和發電機組的購置。
市區三環路內,鼓勵發展分散式能源利用項目。從2012起連續三年,市區分散式供能系統建設每年由市政府視財力情況適當安排政策引導資金;市發改委按年度統籌安排項目實施計畫、組織鼓勵資金的申請、項目審查、推進協調和資金使用督導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項目鼓勵資金的審核、批准、撥付、使用監督和審計等工作。
各縣(市)、區根據區域發展實際,由屬地發改部門按年度申報分散式能源利用項目計畫;市發改委負責項目審查,並根據天然氣資源、管網情況提出項目實施意見後,按項目建設程式和管理許可權審批或上報核准。
各縣(市)、區分散式供能系統項目建設投資以用戶或經營主體為主,按屬地原則,由當地政府視財力情況和根據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等適當安排政策引導資金,鼓勵扶持項目建設。
第九條對分散式供能系統用戶要優先保障天然氣供應,其使用氣價與城市現行的同類用戶氣價政策保持一致;遇上游管輸天然氣門站價格調整時,實行上下游價格聯動調整機制。
對分散式供能系統的燃氣管道工程,優先列入城市道路配套設施敷設計畫。管道工程需在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後5年內或城市大修道路竣工後3年內的道路上開挖施工的,市及縣(市)、區道路和公路管理部門掘路修復費按現行市政施工定額標準收取費用(不收取加倍掘路修復費)。
政府投資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其項目單位和設計單位要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比選論證分散式供能系統的可行性,並優先考慮使用分散式供能系統方案。具備安裝使用條件的用戶,要優先使用分散式供能系統。
項目經核准,建設符合《分散式供能系統工程技術規程》,並按照“以熱(冷)定電”原則運行的分散式供能系統,電網企業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受理客戶併網業務,與項目單位簽訂併網協定,積極為客戶提供相關服務。
積極支持燃氣、供熱等能源企業和節能服務企業,發揮技術、管理和資金等方面的優勢,組建專業的能源服務公司,促進能源結構調整、供熱多元化等工作開展。
第十條設備投資給予適當的扶持性鼓勵資金是示範推廣分散式能源利用項目實施的重要手段。項目單位使用鼓勵資金時,應提出申請,提供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設備購置契約、購置發票、項目可研、規劃、土地、環保、供熱、消防、安監、質監等相應意見,以及項目核准或審批檔案等必要的資料,按程式審批並取得鼓勵資金後,項目單位必須嚴格使用設備投資鼓勵資金。
第十一條由各區縣發改部門牽頭,會同財政、規劃、土地、環保、建設等相關部門及燃氣企業在每年6月底前,編制年度分散式供能系統項目建設計畫並報市推進辦。計畫包括項目投資、供熱(冷)面積、建設台數、總制熱(冷)量或發電量、燃氣需求量、設備參數、節能減排等基本情況。
市推進辦按照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要求,對各區縣分散式供能系統和燃氣空調計畫進行匯總平衡後,編制全市年度推進計畫,並在每年6月底前報石家莊市節能減排領導小組辦公室。
市推進辦在徵得市減排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意見後,正式下達年度推進計畫。各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與燃氣企業按照下達的年度推進計畫實施,按季度向市推進辦報送計畫落實情況。
市推進辦負責對推進計畫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與協調。
第十二條建立分散式供能系統實行績效跟蹤考評和監督管理制度,各級各部門按職責管理、落實責任。
市發改委能源辦負責本市分散式供能系統發展的協調推進等具體工作;組織制訂和實施分散式供能系統推進計畫;組織對年度鼓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抽查和評估。
市財政局負責鼓勵資金的撥付,並與市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市區新建大型建設項目前期階段,要將供熱方式納入規劃審批要件,規劃審批前要確定供熱方式,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制定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市規劃局負責新建公共建築的規劃審批,對需要建設分散式供能系統的報批項目預留規劃用地空間,並在項目總平面圖中明確具體位置。
市建設局負責新建公共建築熱力供應的統籌規劃,要求大型公共建築項目在設計、設計審查、建設階段嚴格執行建築節能標準的前提下,對其預留滿足分散式供能系統安裝布置空間的技術方案等情況進行審查;對在建或已建並具備改造條件的大型公共建築,推進實施分散式供能系統改造。
各縣(市)、區政府按屬地原則推進工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相應工作;燃氣企業和項目單位做好項目實施工作,共同促進全市分散式供能系統的示範推廣套用。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城鄉規劃局等負責相應事項的解釋說明。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五年。
主題詞:能源供能辦法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2年6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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