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
石家莊市代理記賬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ShijiazhuangBookkeepingAgencyIndustryAssociation.縮寫為SJZAIA(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石家莊市代理記賬行業協會,是由代理記賬機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發起成立的從事非營利性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黨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理論聯繫實際的方針,團結廣大代理記賬行業工作者,依法加強對代理記賬行業自律,維護代理記賬企業合法權益,發揮行業指導、協調、監督作用,提高代理記賬機構的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推動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為我市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協會受登記管理機關
石家莊市民政局和業務指導單位市財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住所為石家莊市長安區中山東路322號開元大廈A-2-1102。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貫徹國家有關代理記賬的法律法規,制訂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促進代理記賬機構的公平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樹立良好行業形象;
(二)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反應會員的意見和投訴,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幫助會員解決實際困難,對違反行業自律管理規範的行為予以警示、通報,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
(三)對行業的從業情況進行調查、收集、匯總和分析工作,研究行業發展方向,擬訂行業發展規劃,向政府提供行業經濟、技術政策和行業立法建議,參與行業重大問題的決策性諮詢評議;
(四)加強行業宣傳、市場開拓、信息交流、財稅政策研究;
(五)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相關培訓、專業諮詢等服務;
(六)承辦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會員委託承辦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榮譽會員;
(一)團體會員為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具有代理記賬許可證並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
(二)榮譽會員為對會計代理記賬行業做出重大貢獻的、並且關心代理記賬行業發展的有關領導、專家和知名人士。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協會,應提交下列檔案:
1.提交入會申請書,應載明申請機構的名稱、法定住所等,並承諾擁護本章程;
2.經營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複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檔案;
3.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二)個人會員申請加入協會,應提交下列檔案:
1.應由兩個以上理事推薦並填寫《個人入會推薦表》;
2.個人書面申請;
3.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4.個人資質證明,如:任職證明、專業技術職稱、榮譽稱號等;
5.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三)榮譽會員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條批准程式:
(一)申請入會會員的相關材料交由協會秘書長處初審;
(二)對符合入會條件的,報理事會批准;
(三)秘書長處進行會員註冊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申請者即正式成為協會會員。
(四)會員發展情況由會長在理事會會議上通報。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通過會員代表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的參與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反映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和合理要求;
(四)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獲得本協會提供的相關服務和有關資料;
(六)申請退出本協會;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接受本協會的監督、管理,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如實提供本協會要求的有關資料;
(五)積極支持、參加或協助本協會組織舉辦的各項活動;
(六)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相關負責人。會員代表如不能參加會員代表大會或者履行會員代表職責的應書面委託他人行使會員代表職責。
第十四條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十五條會員可以自願退會。會員退會應向秘書長處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無正當理由在一年內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會員如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七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
(三)選舉產生理事會;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原因提前和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審議協會機構的設定;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審議通過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批准授予本協會名譽會員稱號,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審議,取消其理事資格:
(一)理事單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刑事處罰;
(二)理事會員單位的合伙人受到暫停執業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理事會員單位代表利用擔任理事職務的便利為本人或本事務所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致使本協會或本行業聲譽和形象受到損害的;
(五)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六)違反協會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每屆任期三年,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對秘書長、副秘書長進行提名;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六條秘書長的職權:
(一)負責具體落實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協會的日常工作;
(二)負責協會財務、資產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
(三)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調研、宣傳、會刊、議案、建議、提案、保密、接待聯絡等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代表本會出席有關會議和參加有關活動;
(六)審核會員入會資格、頒發會員證書;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協會理事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誠實守信,規範經營;
(三)具有社會責任感和行業使命感,在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號召力;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挪用、轉移、私分、侵占。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修改協會章程由理事會提議,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章程的修改,應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協會因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申請。
第四十一條協會終止申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監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16年5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