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愛在行動”愛心公益組織

石家莊“愛在行動”愛心公益組織

石家莊愛在行動愛心公益組織為民間自發非盈利性公益組織,本組織由社會各界愛心人士組成,成員來自各地區,旨在幫助留守兒童、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失獨老人、孤殘兒童、抗戰老兵、特困群體等特殊群體,主要開展助學、助老等公益活動,我們以“行善有道,善行天下”為宗旨。為社會奉獻自己的力量。目前本組織開設的項目有“向日葵”公益助學項目、“守望者”公益助老項目、“帶山里孩子進城”大型圓夢行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愛在行動愛心公益組織
  • 外文名:Shijiazhuang love public welfare organization in action
  • 性質:民間自發非盈利性公益組織
  • 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
  • 成立時間:2014年3月
  • 創始人:楊璐瑤
石家莊市“愛在行動”愛心公益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石家莊市愛在行動愛心公益組織(以下簡稱“本組織”)
  第二條本組織的性質:本組織民間愛心人士、志願從事公益事業的人士自發組建的民間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奉行行善有道,善行天下的準則,遵守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是有意致力於社會公益事業的民間民眾互助性公益組織。 
本團體的宗旨本組織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基礎上,以行善有道,善行天下”為宗旨開展慈善事業和社會公益活動。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主要開展助學和助老等公益活動。通過社會公益活動提供志願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河北省石家莊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調查核實社會弱勢人群的基本情況,喚起社會對弱勢人群的關心與參與
  (二)組織社員提供業餘工作時間開展活動,不計報酬,服務社會
  (三)組織人力參與扶貧、幫困、助殘、救災、助學、助老等慈善公益活動
  (四)開展經常性的深入山區貧困老人家庭、敬老院、福利院、康復中心等,為孤寡殘弱群體提供生活服務,醫療保健,文化娛樂等各項活動;
  (五)展經常性的深入貧困山區、農村中國小、特教學校教育基地,為學生提供文化娛樂、心理輔導、精神引導等各項活動;
  (六)社會突發性災難事件的人道救助;
  (七)參與國家相關公益宣傳的主題活動;
  (八)、其他有助於喚醒社會助人風尚、共建和諧社會公益活動;
  ()積極完成上級管理機構交辦的義務服務工作。
()促進良好的社會風氣和健康和諧的人際關係,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
1、承認和遵守石家莊市愛在行動愛心公益組織章程。
2、必須自願加入石家莊市愛在行動愛心公益組織
3、具有較高的社會責任心,關心社會、品行優良,自願無償為社會服務,身體健康的社會各界熱心人士和團體。
4、年滿16周歲(即正式擁有中國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以上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加入正式會員。未滿16周歲人員可在監護人陪同下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5、具有崇高的奉獻精神和無私的思想素質。
6、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7、能有志願服務工作的時間。
8、社團為公益非營利性機構,參加者需自願。
9、不圖物質報酬。即動機上不追求物質報酬。
10、奉獻自己的力所能及。奉獻自己的時間、精力、智力、經驗的志願者。
11、崇尚平凡,把做公益當成人生的態度。只要你有時間,你就參加,不要過於刻意。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必須經過本組織的培訓,學習志願者的相關知識;
()必須參與本組織公益活動兩次以上
()經考核合格;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
  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x年。〔正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X年X月X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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