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女離婚案

石女離婚案,發生於1919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女離婚案
  • 發生時間:1919年
  • 發生地點:河南省新鄉縣
  • 涉及人物:甲、乙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1919年冬。河南省新鄉縣某甲將其女乙嫁與丙為妻。立婚約時,丙不知乙有暗疾,成婚後方知乙為石女。丙盤問甲為何不早說,甲言稱自己從前也不知道。二人趕緊請醫生為乙調治,醫生丁探明乙病後,認為乙系內石,非藥力、人力所能治好,言下之義,乙沒有生育的能力。丙以傳宗接代為重,於是提起訴訟,要求離異。初審時對此有兩種看法,一種認為,現行律男女婚姻條有這樣的規定,男女婚姻,若有疾病、殘疾兩家應明白通知,願意則成,不願意即罷。若訂了婚約而反悔,則要處以七等罰。若已經成婚,則要處以八等罰。若婚前隱埋病情,則即使成婚也可離異。本案乙的疾病,不在表面,不同於殘廢疾病,甲怎么會知道而去通知丙呢?所以不屬於隱埋病情,不應判以離異。而另一種看法認為,男女婚姻,傳宗接代是頭等大事,丙可以因乙無生育能力而請求與其離異。況且甲作為乙的父親,能不知道乙的病情嗎?甲顯然在隱埋真情,據此可以判決離婚。另外,大理院1915年有個與本案相似的解釋例,那個案件中某甲為天生不育,而某女不知,婚後才發覺,女方提起訴訟,大理院當時就以甲隱埋病情為由而準許二人離異。故可依據此例,準許乙、丙離異。以上兩說何者為是,事關法律解釋,最後只得轉呈到大理院裁斷。大理院查明案情後認為:乙女的疾病應依法重新鑑定,如其病確實無法醫治,可以按照初審中第二種看法處理。只是此種案件,似以設法調處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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