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任務非靜止軌道衛星無線電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促進和規範短期任務非靜止軌道衛星(以下簡稱短期任務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申報、協調和投入使用,提高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相關法規規定,參照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制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於2021年5月10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為於2021年5月10日2021年6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短期任務非靜止軌道衛星無線電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公開徵求《短期任務非靜止軌道衛星無線電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為進一步促進和規範短期任務非靜止軌道衛星網路國際申報、協調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參照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組織起草了《短期任務非靜止軌道衛星無線電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於2021年6月15日前反饋意見。
聯繫人: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
聯繫電話:詳見參考連結(傳真)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郵編:100804),請在信封上註明“《短期任務非靜止軌道衛星無線電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
短期任務非靜止軌道衛星無線電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為促進和規範短期任務非靜止軌道衛星(以下簡稱短期任務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申報、協調和投入使用,提高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相關法規規定,參照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所稱短期任務衛星,應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一)衛星運行在非靜止軌道;
(二)單星(含星座系統中的單顆衛星)在軌壽命少於3年(不含3年),壽命到期後必須脫離運行軌道並墜入大氣層(以下簡稱離軌);
(三)所申請的衛星無線電頻率無需適用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第9條第II節(開始協調的程式)的規定;(四)星座系統所含衛星總數少於10顆(不含10顆),每顆衛星的質量不應超過100千克;短期任務衛星可用於通信、導航、遙感、業餘、空間天氣研究、高空大氣層研究、射電天文學、技術展示和教育等各種套用。其中,向外單位提供衛星話音通信、衛星物聯網和衛星網際網路服務的,應事先獲得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第三條[頻率使用要求]短期任務衛星操作單位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明確的業務種類、頻率劃分、使用條件及國家頒布的相關頻率規劃申請使用衛星無線電頻率,不得將衛星無線電頻率用於與相應無線電業務劃分無關的用途。鼓勵衛星操作單位使用國際電信聯盟為短期任務衛星劃分的測控頻段,並遵守《無線電規則》相關使用要求(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1)。短期任務衛星原則上不套用於涉及生命和財產安全的業務。
第四條[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建設短期任務衛星項目,應當在規劃階段或在衛星網路資料國際申報前,按照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可行性論證有關規定做好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方案論證工作。論證工作的重點是分析擬使用的衛星網路的協調狀態和協調內容,列出國內國際協調清單,並對其可能的干擾情況進行詳細技術分析;應重點做好同頻、鄰頻相關空間業務和地面業務的兼容共存分析。
第五條[資料申報]衛星操作單位應按照《無線電規則》第32號決議向國際電信聯盟報送短期任務類別衛星網路資料,並遵守第32號決議的有關規定(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2)。
相關衛星網路資料的國際申報、協調應遵守工業和信息化部《衛星網路申報協調與登記維護管理辦法(試行)》《衛星網路國際申報簡易程式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同一衛星操作單位在軌的短期任務衛星總數一般不得超過10顆(不含10顆)。
短期任務衛星需在提前公布資料向國際電聯報出後3年內(不含3年)完成首顆衛星發射,超過3年未發射的,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提請國際電聯刪除該衛星網路資料。
第六條[許可申請]衛星操作單位在申請辦理短期任務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時,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有關規定所列條件,開展必要國內協調和國際協調,並依法依規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包括衛星網路資料國際申報情況、開展國內和國際協調情況、與地位優先衛星網路或地面無線電業務的詳細電磁兼容分析報告(需提出技術可行的干擾規避措施並做出相應承諾)等;在申請辦理空間無線電台設定使用許可時,應符合關於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許可有關規定所列條件,依法依規提交申請材料,包括空間無線電台射頻技術特性、衛星搭載所有載荷情況,以及衛星壽命到期後的離軌措施等。
第七條[干擾消除]短期任務衛星須具有立即停止發射的能力,以消除可能造成的有害干擾。
第八條[地球站]設定使用短期任務衛星終端地球站的,仍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地球站無線電台執照,也可委託衛星操作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批覆期限]短期任務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和無線電台執照的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不含3年);使用同一份衛星網路資料的短期任務星座系統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有效期自系統內首顆衛星的頻率使用許可證生效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不含3年),星座系統中每個空間無線電台執照有效期不得超過該星座系統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
第十條[頻占費繳納]設定使用短期任務衛星的,須按照國家有關無線電台(站)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的規定繳納頻率占用費。
第十一條[搭載載荷]短期任務衛星在獲得衛星頻率和空間電台許可後,不得載入超過頻率許可範圍的任何射頻載荷。
第十二條[有效期屆滿]短期任務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和無線電台執照有效期屆滿時,衛星操作單位可以提出延期申請,但不得超過第九條規定的期限。到達第九條規定的期限後,衛星操作單位應立即採取措施關閉短期任務衛星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並實施離軌操作。
第十三條[離軌]衛星操作單位在實施衛星離軌操作時,應確保不會對其他在軌衛星造成影響,且符合國家關於空間碎片減緩和避碰等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事後監管]無線電管理機構將所有適用本辦法的短期任務衛星列入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必查範圍,一旦發現衛星操作單位存在違反本辦法操作短期任務衛星或違反已做承諾的行為,將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五條[年度報備]衛星操作單位應當於每年一季度末前,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要求報送上一年度的無線電頻率使用報告,包括上一年度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衛星網路內地球站設定使用情況等,並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操作短期任務衛星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有關無線電管理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國際電信聯盟關於空間操作業務頻率用於短期任務衛星的要求
2.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第32號決議關於短期任務衛星頻率指配的規則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