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府州縣等官閱俸升調

知府州縣等官閱俸升調是一種官制名。清代授官制度內,凡屬題補及調補之官缺,均由各省督撫於本省屬官內揀選適合補授之員,然後用題本奏請皇帝準予補放, 不必經過吏部銓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知府州縣等官閱俸升調
  • 類別:官制名
  • 所屬年代:清代
乾隆十三年(1748)議準,各省知府及州縣官內,凡有應題請升補者,必須在本任內閱俸五年以上,方準題升。閱俸,即實任時期之意。凡有應調補之員,必須在本任內閱俸三年以上,方準題調。各省督撫並應於每年年底對所屬知府及州縣官細加查訪,將曾經升調各員,在任又滿三年,並且才守兼優、政績卓著者,保題到吏部,知府加道員銜,直隸州知州加知府銜,知州加同知銜,知縣加通判銜註冊。遇有應升之缺,即行題升。但向例凡曾有降革及革職留任處分者,一概不準題升;業經加銜註冊之員,任內如有降革留任之案而例無展期參劾者,督撫可於題本內聲明,仍準其題升, 並將處分帶至新任, 接算年限開復。又議準,對於那些緊要官缺,非幹練之員不能勝任,而該員又不符三年準調、五年準升之例,應予不得已而量為變通者,該督撫可將人地實在相需之處,或應調補,或應升署,詳細聲明,專摺奏聞。除奉特旨準行者外,一般應交吏部議奏。奉旨後,由吏部查明該員確無別項不合例事故,即可請旨準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