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州貪污賑災款案

知州貪污賑災款案,此案發生於明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二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知州貪污賑災款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康伯泰、柴琳等
  • 出處:《御製大誥續編》第六十
案件經過,案件分析,

案件經過

洪武十六年至十八年,河南連續三年發生水災,民不聊生。朝廷三年皆派官員攜鈔到河南,會布政司、按察司、當該府、州、縣對災民進行賑災。洪武十八年,鄭州知州康伯泰,原武縣丞柴琳各將賑民錢入己:“康伯泰一千五百貫,柴琳二百貫,布政使楊貴七百貫,參政張宣四千貫,王達八百貫,按察司知事謝毅五百貫,開封府同知耿士能五百貫,典吏王敏一千五百貫,鈞州判官弘彬一千五百貫,襄城縣主簿杜雲升一千五百貫,布政司令史張英一千五百貫,張岩五百貫。”賑濟款被上述官吏剋減貪污後,災民生活艱難:“賑濟未及終歲,朕聞之,民有賣兒女者,陳州民亦有易其妻者。”“貪匿之後,天寒地凍,其嚴凝之氣御非其宜,則有墜指裂膚。其災民腹肌,被體之衣且薄,更兼日無可飲之糧,老幼艱辛,未免號呼於天。”上述官吏貪污之情敗露後,被逮下獄。朱元璋認為;“其貪婪之徒,豈不天討有罪乎?其鄭州知州康伯泰,原武縣丞柴琳,布政司參政張宣,開封府同知耿士能,鈞州判官弘彬,襄城縣主簿杜雲升等,坐視民患,略無慚色。由是捕鞫之,情理昭然。”最後,上述貪污各人,除參政張宣等系功臣之子,免死充軍外,其餘官吏皆處死。

案件分析

此案反映出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的國策,嚴厲鎮壓官吏的貪污犯罪的是法律打擊的重點,此案及其它許多關於懲治貪污的案例都被收入《御製大誥》,成為一種特別法律。這些法律採用法外用刑等非常手段,嚴厲打擊了貪官污吏,對抑制官場腐敗、緩和社會矛盾起了一定作用,但它畢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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