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射仔

瞿射仔,生於1957年,是一個沒有身份證的人。在逃亡26年後,2018年3月23日,已年過六旬的瞿射仔去了監獄自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瞿射仔
  • 出生日期:1957年
目前狀況,人物事件,服刑改造,第一次越獄,第二次越獄,第三產越獄,投案自首,

目前狀況

自首的原因是:年輕大了,身體差,又因為沒有身份證,無法享受到社保、低保、醫保等社會福利,隱姓埋名的生活難以繼續。
而翻開瞿射仔的犯罪檔案發現:他因盜竊獲刑,又在服刑期間先後三次越獄脫逃。在1992年第三次脫逃之後,流浪在外,隱姓埋名,逐漸老去。

人物事件

服刑改造

他的犯罪歷史,要追溯到36年前。而其三次越獄的經歷也可謂少見。
判決書顯示,1982年9月25日,因犯盜竊罪,瞿射仔被江西省南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1982年11月9日,被投入江西省原第一勞改支隊(現饒州監獄)服刑改造。

第一次越獄

1983年5月27日,瞿射仔在服刑期間實施脫逃,當晚就被抓獲歸案。一個半月後,1983年7月14日,瞿因犯脫逃罪,被江西省波陽縣人民法院(現鄱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連同原判未執行余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零十一天。

第二次越獄

1984年10月11日,在服刑期間,瞿射仔第二次實施脫逃。一年八個月後,1986年6月19日,瞿再次被抓獲歸案。這次,瞿射仔犯了脫逃、盜竊兩個罪名。1988年9月25日,波陽縣人民法院(現鄱陽縣人民法院)以脫逃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連同未執行余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第三產越獄

四年後,瞿射仔在服刑期間再次實施脫逃,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
逃亡26年
判決書顯示,在原江西省第一勞改支隊(現饒州監獄)十一大隊三中隊服刑的瞿射仔,於1992年10月8日下午出工後,利用被安排牛工勞動到“十字河口”單獨牽牛之機實施脫逃。
據瞿射仔供述,其脫逃後沿鄱陽縣樂豐農場、萬年縣石鎮街鎮、弋陽、鉛山方向一路步行到達福建省武夷山市,從此隱姓埋名。
在武夷山市,瞿射仔化名謝忠水,靠幫人挖茶山、砍蘆葦、護花種草、挖水電槽等幫人打工和撿破爛為生,直至2004年6月潛逃回老家江西省南豐縣城,仍以謝忠水的身份靠騎三輪車和賣菜為生。
這一逃就是26年。瞿射仔也逐漸老了。

投案自首

由於沒有身份證,無法享受到社保、低保、醫保等社會福利保障,年已花甲且身體越來越差,難以繼續隱藏生存,2018年3月23日,瞿射仔自行前往監獄投案自首。當天,即被收監。
適用79刑法被判
2018年5月28日,江西省上饒珠湖地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瞿射仔犯脫逃罪,向鄱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在庭審中,瞿射仔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自願認罪,還表示自己系向監獄自動投案,希望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瞿射仔在服刑改造期間,不思悔改,多次趁在工地勞動時藉機逃離監管場所,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脫逃罪,應依法懲處。
因被告人瞿射仔的脫逃犯罪行為發生在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施以前,依照從舊兼從輕原則,對瞿射仔的犯罪行為應適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鑒於被告人瞿射仔在脫逃期間無犯罪記錄,且能到監獄自動投案,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瞿射仔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又犯新罪,依法應數罪併罰。2018年6月12日,鄱陽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瞿射仔犯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連同原判未執行刑罰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零十二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
如無減刑,瞿射仔將服刑至2022年5月22日。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判決書顯示,2018年6月12日,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瞿射仔犯脫逃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連同原判未執行刑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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