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省人民政府在部分市縣暫時停止施行《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

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省人民政府在部分市縣暫時停止施行《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5.28
  • 實施時間:2014.07.01
(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快推進居住證制度改革,完善和創新流動人口管理服務,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授權省人民政府在開展居住證制度改革試點的部分市縣暫時停止施行《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試點市縣由省人民政府確定;試點市縣的居住證申領和發放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上述暫時停止施行在一年內試行。
本決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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