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牌錢

盾牌錢

盾牌錢是12世紀中葉英國國王亨利二世為加強王權而實行的軍事改革措施之一。他允許一部分騎士交納代役錢——“盾牌錢”,以免除每年對國王負擔的40天軍役。國王用此項收入召募常備僱傭軍,從而減少國王在軍事上對騎士的依賴。騎士漸漸成為專營農牧業的小地主。該稅在1646年被國會所廢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盾牌錢
  • 外文名:shield money
  • 別名:代役錢、免役稅
  • 屬性:騎士或自由民以錢來代替服役
  • 時期:中世紀
  • 地區:西歐
簡介,作用意義,歷史中的代役錢,後續影響,
國王用這項稅款召募僱傭軍,以代替原來臨時應召服役的騎士。盾牌錢的徵收促使騎士脫離軍職,成為專營農、牧業的鄉紳,對英國新貴族的出現有一定影響。無地王約翰在位時,因頻繁徵收盾牌錢,並不斷提高稅額,引起騎士不滿。至14世紀,改由國會撥款招募僱傭軍,停止徵收盾牌錢。17世紀,查理二世在位時,正式取消盾牌錢。
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和騎士集團內部隸屬關係得到的混亂,以錢代役方式悄然而生。以交錢代替服役現象的出現既有領主方面的原因,也有附庸方面的原因。
領主需要方便快捷的方式招募到更加強勁有力的軍隊,附庸方面的各種情況更加促進了這種現象的出現。騎士年老體衰無力服役、騎士突然死亡、其子年幼不能履行義務、擁戴多個領主無法分身效力等情況,主從雙方都會考慮用付錢的方式代替服兵役。以錢代役逐漸合法,代役錢又被成為“盾牌錢(shield money)。”
在德國,以錢代役的有關記載出現在11世紀。在法國,12世紀的城市市民在軍事服役中出現以錢代役的現象。到了十三世紀末,盾牌錢在法國已普遍實行。在英國,代役錢的實施有明確記載是在12世紀初亨利一世統治時期,然而這種形式在1100年的劉易斯(Lewes)修道院章程中已被提到。而且,從1130年的一份章程中可間接看到,早在威廉二世統治時期(1087-1100年)這種免服兵役稅就已經出現。到了十二世紀末,盾牌錢在諾曼第和英格蘭已成為普遍之事,而且在國家備戰過程中隨時可以徵收。
每名騎士一年的盾牌錢繳納多少,不同時間不同地區數額不一樣,經常隨著貨幣行情和僱傭兵的價碼浮動。
多佛(Dover),騎士每年15天的代役錢是10先令,而服役30天者為20先令。這一數目可以支付相同天數僱傭守衛者的費用,當時僱傭兵的薪金一天大約為8便士
在其他城堡中,這種收付比例與此有差別,薪金的高低除了受市場行情制約,還取決於所雇軍人的素質和裝備等。在12世紀初期的英國,僱傭騎士的薪金大致是每天6便士。在1162-1168年間他們的薪金則為每天8便士, 到了1173年,價格升至1先令。1205年時,這個數目升到了一天2先令。
代役錢後來從騎士擴大到自由民,並成為政府一項正常稅收。以錢代役現象的普遍出現,使騎士軍隊的內部組織關係發生變化,對騎士傳統觀念也造成衝擊。
與盾牌錢出現的同時,僱傭兵在各個國王和大貴族軍隊中數量越來越多。
僱傭兵大體有三種類型。一是,沒有采邑的騎士,國王或大貴族付薪金僱傭他們守護城堡和投入戰爭。二是,在戰爭期間受僱的步兵和弓箭手。三是,聯盟軍隊,這類士兵來自國內外,他們的內部成員之間或許有也或許沒有封建主從關係,由於從事戰爭職業,戰場上需要相互關照,他們便自發組織起來,以集體為單位受僱於國王或大封建主。
由於僱傭軍隊使用和調動方便,受到各國君主和大封建主的青睞。英國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時常需要海外作戰,僱傭兵制度較其他國家發展快。
僱傭騎士與傳統的采邑騎士雖在外表上沒什麼差異,但兩者在許多方面存在明顯不同。
兩者服役的經濟依託不同,對領主的依附程度也不同,而且其社會作用也不同。隨著采邑變成世襲領地,一些傳統騎士逐漸成了削弱君主權利,威脅國家統一的潛在勢力,而僱傭騎士可使君主們利用強大的稅收權利直接招募,有利於王權的加強和國家統一。
僱傭兵的發展壯大可謂西方中世紀軍事史的進步,僱傭騎士使軍隊的靈活調動能力、戰鬥能力、作戰效果較之傳統騎士有進一步提高,而傳統騎士則由於種種原因日趨衰落。僱傭軍隊的出現,是騎士制度走向衰落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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