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州之獄案

相州之獄案,此案發生於宋神宗治平四年(1067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相州之獄案
  • 發生年代:宋代
  • 涉及人物:馮言
  • 出處:《宋會要輯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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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過

宋神宗治平四年(1067年),有三人搶劫民戶,被鄰里驅逐而逃,而後為首者對二徒說:“以後再劫人有救者,先殺了他。”其徒答應。一日三人又劫一家,抓住其家老婦,拷打要其交出財物,鄰人不忍聽其號呼,過來對賊說“此姥沒有其他財物,打死了可惜。”為徒之中有一叫馮言者當即將鄰人殺死,官府判三人皆死。

案件審理

五年以後,王安石作了宰相,允許中書省的刑房堂後官對審刑院、大理寺和刑院已斷案件進行核查,查出一個用法不當的案件,就升一官,“故刑房吏日取舊案,吹毛以求其失”。有一名周清的堂後官將此案翻出,他說:“新法幾殺人雖已死,其為從者被執,雖經拷掠,若能先引服,皆從按問欲舉律減一等。今盜魁即令其徒云:‘有救者,先殺之’,則魁當為首。其徒用魁言殺救者則為從:又至獄先引服當減等,而相州殺之。刑部不駁,皆為失入人死罪。”此案交給大理寺,大理寺認為,魁首所言是要殺執乒杖宋救人者,而鄰居以好言相勸,非以兵杖相救,馮言出於己意,將人親手殺死,不可為從犯,相州所斷正確。周清以其前議再駁,而後案刑部,刑部適逢新官,也以周清所議為是,大理寺不服。當時相州原判此案的官吏潘開,陳安民先後來到京城打通關節,陳安民的外甥文及甫是文彥博的兒子、吳充的女婿,正作大理寺評事,後帝今蔡確和御史台同審此案,斷周清正確,將大理寺詳斷宮竇萍、周孝恭枷縛曝曬於外五十七日,陳安民怯刑曲服,御史中丞鄧潤甫與監察御史官均因此貶謫,宰相吳充被迫辭職待罪,聿得赦免。但此案牽連人多達數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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