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安達共和國憲法

盧安達共和國憲法是盧安達於1962年7月1日宣告獨立,同年11月24日頒布第一部憲法。1973年7月5日政變後,宣布成立第二共和國,並於1978年12月經公民投票通過新憲法,廢止原憲法。現行憲法共5篇97條。憲法規定,盧安達是一個民主的、社會的、主權的共和國。其原則是:“民有、民治、民享。”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種族、膚色、出身、部族、集團、性別、信仰或地位的差別而受歧視。所有公民有權自由組織團體和協會。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武裝部隊總司令和憲法的最高捍衛者。由直接普選產生。全國發展革命運動(執政黨)主席是共和國總統的唯一候選人,若他得不到多數票,則需指定1名新的全國發展革命運動主席。總統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在總統辭職、逝世或其它原因中止職務的情況下,可由全國發展革命運動總書記代行其職,直至選出新總統。

總統的主要職責是:與國民議會共同行使立法權;頒布法律法令;在必要時解散議會;制定和指導政府總方針,主持政府會議,任免部長,在部長和國務秘書協助下行使國家行政權;任命、派遣駐外使節,代表國家談判、簽訂和批准各項條約與協'定。在總統不稱職時,經全國發展議會4/5多數確認後,經憲法法院批准,由憲法法院宣布免除其職務。國民發展議會由普選產生,每屆任期5年。有權通過法案,對政府提出質詢,決定國家預算,並可對部長或國務秘書提出不信任案。總統經徵詢政府意見後可解散議會,但在同一任期內第二次宣布解散飲會時,即導致總統自己辭職。總統無論何故停止行使職權,均導致議會解散,議會解散後90天內舉行選舉。司法權由法院和其它司法實體行使,共和國總統保證其獨立性。總統和議會有權修改憲法。任何修改建議應不少於2/3的國民發展議會議員通過,由3/4多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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