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澄碧河水庫水質保護條例

《百色市澄碧河水庫水質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17年8月24日百色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17年12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頒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百色市澄碧河水庫水質保護條例
  • 批准日期:2017年12月1日
  • 實施日期:2018年3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澄碧河水庫水質保護,改善水庫生態環境,防治飲用水水源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澄碧河水庫(以下簡稱水庫)水質保護範圍的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水庫水質保護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綜合防治、合理利用、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公眾參與、確保全全的原則。
第四條 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劃分為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具體範圍為:
(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範圍:水庫壩首上溯2000米正常水位線(珠江基面高程,正常水位線185米)以下的水域和該水域正常水位線以上200米範圍內的陸域。
(二)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範圍:一級保護區水域以外水庫正常水位線185米以下和入庫支流澄碧河從匯入口上溯10000米、水庫以北區域(百一山至永樂林場下塘分場)入庫支流全長以及其他入庫支流各上溯3000米的水域(水域寬度為澄碧河和各入庫支流兩岸10年一遇洪水淹沒區)以及水庫正常水位線以外徑向距離2000米的匯水區域(一級保護區陸域除外)和澄碧河、入庫支流二級保護區水域河段1000米的匯水區域。
(三)准保護區範圍: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以外的水庫庫區及其匯水區域,准保護區具體範圍的劃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區、凌雲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宣傳牌,在顯著位置設立警示標誌,並根據需要設定防護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的地理界標、宣傳牌、警示標誌、防護設施。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區、凌雲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庫水質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保護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水庫水質保護工作。
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水庫水質進行保護。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區、凌雲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的下列工作:
(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水質污染防治統一監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功能區劃編制以及劃定、水資源保護、河道綜合治理等監督管理;
(三)市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
(四)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農藥、化肥、農膜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防治農業面源污染;
(五)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源林營造、濕地保護、原生灌木植被和防護林的保護以及森林安全等監督管理;
(六)水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漁業資源增殖放流。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區、凌雲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旅遊、交通運輸、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督、審計、工商、商務等有關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水庫水質保護工作。
第八條 水庫管理機構負責水庫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水庫水質保護有關法律法規;
(二)參與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核工作;
(三)對其管理範圍內的水庫進行日常巡查管理;
(四)負責清理庫床淤積物,打撈和處置垃圾、廢舊板材、水浮蓮、樹枝、雜草等漂浮物;
(五)協調有關部門、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保護水質。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動會商機制,協調解決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的下列重大事項:
(一)重大水污染事故處理;
(二)綜合整治;
(三)污水、垃圾、畜禽養殖等問題處理;
(四)林業生態保護和發展問題;
(五)水環境質量監督和信息發布;
(六)旅遊開發利用問題;
(七)跨縣(區)的水事糾紛處置;
(八)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區、凌雲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下列途徑籌集水庫水質保護經費:
(一)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資金;
(二)通過投融資等平台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
(三)與社會資本合作;
(四)社會各界捐贈;
(五)合理開發利用獲得的部分收益;
(六)其他途徑依法籌集。
水庫水質保護經費應當專項用於水質監測、水污染防治、生態補償等與水庫水質保護有關的事項。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市本級其他有關部門和右江區、凌雲縣人民政府編制水庫生態環境保護總體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
本市和右江區、凌雲縣與水庫水質保護相關的土地利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資源利用、林地保護利用、自然保護區、濕地保護、風景名勝區等規劃應當與水庫生態環境保護總體方案相銜接,確保水庫水質保護科學可持續發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庫水質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水庫生態環境以及相關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有權對負有水庫水質保護管理責任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對污染水庫水質、破壞水庫生態環境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水庫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水質不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入庫河流水質不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第十五條 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除遵守國家、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占河床造地種植農作物;
(二)使用燈光誘捕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三)污染水質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水庫正常水位線185米以下消落區種植農作物;
(二)向水體或者在水岸亂扔塑膠泡沫、包裝袋、玻璃瓶、飲料罐等垃圾。
第十七條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與防汛等搶險救災、水質監測保護或者水利工程管理需要無關的船舶駛入、停靠;
(二)露營、野炊、水上運動等其他可能污染水質的休閒娛樂活動;
(三)在水體中清洗衣物。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區、凌雲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採取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封山育林、營造水源涵養林等措施,增強森林植被水源涵養功能,防治水土流失,維護生物多樣性,改善水庫生態環境。
在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對林木進行撫育或者更新性質的採伐,應當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採伐許可證確定的範圍、樹種、數量進行採伐。
在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鼓勵民眾將經濟果木林改造為有益於生態保護的林分;禁止新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的林木,現有屬於商品林的速生桉應當在主伐期後限期改造,恢復為鄉土闊葉等其他樹種。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樹種改造的林地符合國家級、自治區級規定的公益林區劃界定標準的,由林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徵得林權權利人的同意並與林權權利人簽訂管護契約,按照有關界定程式認定為國家級或者自治區級公益林,並依照國家級、自治區級公益林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禁止在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進行旅遊開發。
在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內進行旅遊開發的,應當嚴格控制開發利用強度。旅遊服務設施、服務網點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範設定,並符合水庫生態環境保護總體方案。從事旅遊、餐飲服務等活動,應當具有防止污染水體的環保設施,並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水資源利用應當優先保護水生態環境,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防洪、發電等方面的需要,合理分配水資源。
水庫水位在165米死水位以下時,除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以外,不得向庫外調水或者取水。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或者設施。
在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准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水電站的,應當符合自治區中小水電水能資源開發規劃。
在水庫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範圍內進行跨河、穿河以及臨水臨河等工程建設,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庫水質。
第二十二條 在水庫水質保護範圍使用化肥、農藥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區、凌雲縣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農藥、化肥等的使用,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生物防治技術,遞減化肥、農藥的使用量,引導農作物種植者施用有機肥料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做好農膜等農業生產廢棄物回收和生產技術培訓,減少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三條 右江區、凌雲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止區域和限制區域。畜禽養殖限制區域可以建設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或者家庭散養畜禽。建設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應當配套建設糞便、污水、廢水綜合利用處置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轉,確保污水達標排放。
在畜禽養殖禁止區域內禁止新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已建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限期搬遷或者關閉,並依法予以補償。
在畜禽養殖限制區域內應當實行畜禽糞便和污水等養殖廢棄物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鼓勵和支持自然村、畜禽散養戶建設三級化糞池,對畜禽糞便、污水等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採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種植業消納畜禽糞便、污水等養殖廢棄物,實現畜禽糞便、污水等養殖廢棄物就地就近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條 右江區、凌雲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垃圾處置,保障和監督垃圾收集和轉運工作。
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街道、村屯設定生活垃圾收集點和轉運站, 負責生活垃圾收集和轉運,清理河道兩旁和水面的垃圾。
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已建成的水電站應當負責站區生產生活垃圾以及水面垃圾的收集處置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區、凌雲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的企業應當採取環保措施,確保直接或者間接排放的工業廢水符合國家工業污水排放標準。
右江區、凌雲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在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的鄉鎮、村屯建立污水收集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可以通過第三方治理方式,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委託給具有資質和相應治理能力的單位獨立運營,並實施有效監督,確保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右江區、凌雲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的村屯建設淨化沼氣池、人工濕地等設施,增強治污能力,防止生活污水、不達標的中水直接排入水體。
第二十六條 進入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水上船舶,應當報水庫管理機構備案登記,並服從水庫管理機構管理。
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的水上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船舶的殘油、廢油和垃圾應當回收,不得違反規定向水體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庫水質保護數據平台,實現負有水庫水質保護管理責任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共享水庫水質監測等相關數據信息。
負有水庫水質保護責任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的水質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數據信息及時上傳水庫水質保護數據平台。
負有水庫水質保護責任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公開水庫水環境質量、水質監測、排污單位名錄、行政處罰情況、水污染突發事件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區、凌雲縣人民政府水行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和水庫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通訊地址,受理對污染、破壞水庫水質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對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立即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依法處理。
有管轄權的單位應當在處理完畢後五個工作日內向移送的單位和舉報人、投訴人反饋處理情況。有關單位應當對舉報人、投訴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區、凌雲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管理機構,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污染、破壞水庫水質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二)未落實水庫水質保護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的;
(三)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庫水質保護經費的;
(四)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五)發生重大污染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侵占河床造地種植農作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燈光誘捕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庫管理機構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在水庫正常水位線185米以下消落區種植農作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恢復原狀,按照種植面積,可以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罰款。
(二)船舶非防汛等搶險救災、水質監測保護或者水利工程管理需要駛入、停靠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責令駛離並給予警告;仍不駛離或者多次停泊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個人清洗衣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範圍內對污染水源、危害水庫安全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委託水庫管理機構行使。
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的行政管轄權有異議的,報請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澄碧河系屬珠江流域西江水系鬱江上游,被稱為老區人民的母親河。隨著城鎮化進程的不斷發展、人口的持續增多,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增加、粗放的農業生產方式、不合理的施用化肥,庫區內旅遊業的發展帶來各類污染物負荷排放等一系列環境問題,據環保監測統計數據表明水體中總氮、總磷含量持續上升,在飲用水一級保護區內總氮含量已經超過Ⅱ類水的標準。百色市委市人民政府對此高度重視,為保障民眾飲用水安全,2017年初,百色市正式啟動《條例》的立法工作。2017年8月24日,《條例)經百色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2017年12月1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條例》的實施,將成為百色市澄碧河水庫水質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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