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組織擬訂全縣有關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政策、計畫。組織實施質量強縣、食品安全和標準化等政策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負責全縣各類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信息,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全縣各類市場生產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
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依法實施契約行為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監督管理拍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承擔指導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其網路體系建設工作,指導白河縣消費者保護組織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四)負責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據授權負責全縣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監督,並依據委託開展調查。負責全縣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非法直銷和傳銷活動,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
(五)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貫徹執行實施質量發展的措施辦法,組織實施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組織參與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實施
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六)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風險防控工作,落實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負責纖維及其製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督查檢查鎮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考核評價。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擬訂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指導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實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組織落實食品安全檢查制度計畫、重大整頓治理方案。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查、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
風險交流防控工作。監督管理特殊食品和食鹽質量安全。
(十)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執行國家計量制度,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依法承擔縣級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編號和發布等工作,受理企業標準、團體標準、聯盟標準的備案,負責管理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商品條碼和標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工作。負責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工作。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三)貫徹國家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依法查處化妝品經營、使用和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環節違法行為。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指導承擔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糾紛調處等工作,監督管理商標印製企業。
(十五)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工作。
(十六)負責組織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承擔政務和日常工作組織協調職責:負責文秘、會務、機要、保密、政務公開業務工作;負責信息、檔案、公車、離退休幹部、考勤考核管理業務工作;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的協調督辦工作;承擔後勤保障工作職責:負責統計、勞資、財務、勤務、公務接待、機關安保、環境衛生管理等工作;承擔黨務工作職責:負責全系統黨建、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信訪、綜治、維穩和工青婦等業務工作;指導局屬單位政務、黨務和後勤保障工作;領導和管理所屬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
(二)執法監督與宣教股。擬訂貫徹執行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措施和辦法;負責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備案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系統法制宣傳、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或參與同級案件核審、案件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組織普法、執法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全系統業務培訓工作;負責輿情監測、新聞發布和外宣工作。
(三)質量計量標準與價格監管股。負責全縣產品質量監督、質量管理工作;擬訂生產和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重點監督的產品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的措施辦法,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貫徹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開展服務質量監測工作,參與重大質量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管理全縣計量、認證認可、檢驗檢測和標準化工作;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依法規範認證市場,對認證從業機構及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標準的實施組織監督檢查;承擔市場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商品條碼和標識管理工作;擬訂貫徹執行實施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的措施辦法、規則指南,組織實施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工作。
(四)食品安全協調應急與監管股。擬訂貫徹執行推進食品安全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分析預測並編制食品安全總體狀況報告;擬訂食品安全監督抽查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發布相關信息;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防控;負責食品安全應急工作,組織排查風險隱患;組織開展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制度;負責指導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食鹽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負責組織實施食品生產經營市場主體許可申請的現場核查工作;組織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五)綜合監管與智慧財產權保護股。負責組織實施上級安排的隨機抽查等綜合業務工作;負責擬訂貫徹執行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縣級註冊商標的管理工作;依法保護
商標專用權和查處
商標侵權行為;負責原產地地理標誌、特殊標誌、官方標誌專用權的保護;依據授權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監督,並依據委託開展調查;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負責依法監管契約和拍賣行為;指導全縣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負責公益廣告工作的規劃、規範公益廣告管理相關工作;配合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六)登記註冊與信用監管股。負責全縣各類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工作;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及相關許可證照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察、論證、檢驗、檢測、審核等相關工作;擬訂貫徹執行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實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工作;組織查處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貫徹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負責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負責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
(七)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管股。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和化妝品生產、經營環節的監管工作;負責全縣藥品責任體系建設、考核評價、應急管理、風險監測與安全狀況評估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市場主體許可申請的現場核查工作;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和質量管理規範;依法對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監督實施藥品使用單位藥品相關管理制度;負責化妝品市場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八)特種設備監管股。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
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負責特種設備的改造、維修、充裝、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組織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資質資格的監督管理;負責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相關職能任務。
(九)網路交易監管與信息化股。擬訂貫徹執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措施辦法;監督管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工作;實施網路商品交易日常監管;協調網路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協助指導網路市場消費環境建設;負責本系統規範化建設工作;負責系統網路和軟體系統建設;承擔系統市場主體信息公示技術保障工作;承擔縣級企業電子影像檔案的掃描管理、數據收集和查詢服務;指導系統基層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消費者權益保護股。擬訂貫徹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辦法;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指導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工作;開展消費維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