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楊靖宇將軍殉國地保護條例

白山市楊靖宇將軍殉國地保護條例

白山市楊靖宇將軍殉國地保護條例於2020年6月24日白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白山市楊靖宇將軍殉國地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白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8/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楊靖宇將軍殉國地保護,傳承和弘揚東北抗聯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楊靖宇將軍殉國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楊靖宇將軍殉國地,是指位於白山市靖宇縣濛江鄉保全村楊靖宇將軍犧牲地。
第三條 楊靖宇將軍殉國地的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楊靖宇將軍殉國地保護工作的監督指導。
靖宇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楊靖宇將軍殉國地的保護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加強組織領導,確定保護工作機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依法協調解決重要事項。
楊靖宇將軍殉國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楊靖宇將軍殉國地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靖宇縣文物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楊靖宇將軍殉國地文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靖宇縣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楊靖宇將軍殉國地日常保護管理等工作。
靖宇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楊靖宇將軍殉國地林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靖宇縣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楊靖宇將軍殉國地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依法設立楊靖宇將軍殉國地保護基金,專門用於楊靖宇將軍殉國地保護。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楊靖宇將軍殉國地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毀殉國地紀念設施等行為進行舉報。
對在楊靖宇將軍殉國地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和管理
第八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可以在楊靖宇將軍殉國地保護範圍周圍依法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經依法批准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予以公布。
第九條 靖宇縣人民政府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楊靖宇將軍殉國地保護標誌和界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楊靖宇將軍殉國地保護標誌和界樁。
第十條 楊靖宇將軍殉國地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保護、管理和利用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但是,保護性維修、恢復原有紀念性建築以及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報經批准。
第十一條 在楊靖宇將軍殉國地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餐飲、娛樂、野炊、露營、垂釣等有損環境和與紀念、瞻仰、悼念烈士無關的活動;
(二)非法採挖、獵捕野生動植物資源等行為;
(三)毀林開墾、盜伐林木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
(四)存放易燃、易爆等危及安全和環境的物品;
(五)為英雄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遺體;
(六)擅自從事爆破、鑽探、挖掘、取土、挖沙、採石和修築溝渠等活動;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在楊靖宇將軍殉國地紀念場館及其他公共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大聲喧譁、嬉戲打鬧,著裝不整潔、不規範;
(二)吸菸、隨地吐痰、丟棄廢棄物等;
(三)攀爬樹木、採摘花草、踐踏草坪等。
第十三條 禁止刻劃、塗污、攀爬、損壞紀念塑像、紀念塔、護碑亭等紀念設施。
第十四條 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楊靖宇將軍的事跡和精神,從事有損烈士英名的演講、集會、散發宣傳品等行為。
第十五條 在楊靖宇將軍殉國地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經批准。
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築規模、體量、功能、風格、色調等應當與楊靖宇將軍殉國地整體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整體風貌。
第十六條 開展紀念活動,應當隊伍整齊、肅穆,儀表著裝整潔規範,服從工作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利用楊靖宇將軍殉國地拍攝影視作品的,應當經有關部門同意,並在工作人員引導監督下進行。涉及文物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靖宇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楊靖宇將軍殉國地保護管理等記錄檔案,落實檔案管理責任制。
第三章 傳承和利用
第十九條 市、靖宇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楊靖宇將軍遺物及史料的挖掘、整理、徵集、研究、保護、利用等工作,可以通過依法購買、交換、接受捐贈等方式取得有關藏品,不斷豐富紀念資源。
第二十條 在保證楊靖宇將軍等抗聯遺址安全和不破壞歷史風貌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有效整合東北抗聯遺址資源,並利用遺址資源發展文化事業、紅色旅遊業。
第二十一條 應當依託楊靖宇將軍殉國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廣泛開展傳承和弘揚東北抗聯精神宣傳教育活動,擴大對外交流和影響。
鼓勵教育研究機構、文史研究機構和民間組織通過出版書籍、拍攝影視作品等形式,再現東北抗聯精神。
第二十二條 楊靖宇將軍殉國地保護工作機構應當為傳承和弘揚東北抗聯精神的活動提供支持、幫助。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積極開展瞻仰、緬懷楊靖宇將軍活動,銘記楊靖宇將軍的光輝事跡,傳承和弘揚東北抗聯精神。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保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由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原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由文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由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由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被刻劃、塗污、損壞的紀念設施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尚不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保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楊靖宇將軍殉國地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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