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側電力市場秩序監管與評價是指對發電側電力市場進行評價與管理。電力市場秩序是伴隨著電能交易產生的,只要有電能交易,就存在電力市場秩序,也就必然帶來如何監管電力市場秩序的問題,因此廣義上的電力市場秩序監管客體應該包括參與電能交易的各方:發電商、輸電商、配電商、售電商、調度交易機構、用戶以及將來可能出現的各種電能交易中介機構。為保證監管行為有效,電力市場秩序監管體系應該圍繞既定的監管目標,遵循合理的監管原則,建立完善的監管組織和監管法規體系,運用科學的監管手段來實施監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發電側電力市場秩序監管與評價
- 外文名:Regulation and evaluation of power market order
- 類型:電力市場監管
- 作用:保證電力市場穩定運行
- 領域:能源
- 學科:電氣工程
簡介,市場秩序的基本概念,國外市場秩序監管的構建實踐,我國電力市場秩序監管的構建情況,發電側市場秩序監管評價理論研究動態,發電側電力市場秩序監管體系的組成,監管目標,監管原則,監管組織體系,監管法規體系,監管手段,發電側電力市場秩序監管體系的層次結構,發電側電力市場秩序監管評價的重點,
簡介
2002年電力體制改革以來,我國成立了電力監管機構一一國家電監會,引入了現代監管制度,初步形成了國家電力主管部門和電力監管部門共同管理各有側重的產業管理制度〔‘〕。幾年來電監會在完善監管法規體系、豐富監管內涵、提高監管能力、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監管道路等方面進行了大膽實踐,取得了豐碩成果。但科學完善的監管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各級政府、電力行業大多數市場主體、學術界、乃至全社會對進一步完善電力監管制度、發揮監管作用充滿了期待。
當前,構建與完善廠網之間(即發電側)市場秩序監管體系十分必要性。
一是利益主體多元化使發電側市場秩序監管成為必須。2002年的電力體制改革將國家電力公司拆分為兩大電網公司和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五大發電集團,原來國家電力公司內部問題如今轉變為各發電集團和電網企業間的問題。經過近幾年各類投資主體在全國各地“跑馬圈地”的電源建設後,五大發電集團總發電裝機容量在全國所占份額不升反降,包括五大發電集團在內的中央發電集團己不再占有較大的優勢,他們與現有眾多的地方和民營發電企業也將可能出現越來越激烈的競爭和利益衝突。可以說,發電市場主體己多元化,發電市場初步形成了競爭格局。作為獨立核算的現代企業,隨著國資委考核力度的逐年增加,各發電集團及其下屬發電企業控制成本的動力進一步增強,都希望在規範的電力市場秩序下通過公平的競爭提高自身的實力,做大做強自己。與國外實行電力監管的緣由類似,電力體制改革造成的利益主體多元化以及市場主體市場地位的強弱動態變化,使得當前發電市場秩序監管成為必須。
二是發電市場秩序監管能夠促進競爭性區域電力市場的建立。首先,從我國目前的監管實踐來看,發電市場秩序監管對於區域電力市場建設意義重大。發電市場秩序監管是競爭性電力市場建立的前提;沒有規範的市場秩序,競爭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將大受影響,競爭性電力市場運營的實際效果甚至可能還不如原有的計畫手段。其次,在競爭性電力市場運行後,發電市場秩序監管仍然適用,只是相關的監管行為為適應市場競爭需要進行了從計畫到市場的轉換。
三是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是提高監管能力關鍵。建立完善科學的監管體系是電力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它不僅關係到發電市場秩序是否正常,競爭是否公開、公正、有序、有度、有效,電力資源規劃是否最佳化,要素配置功能是否有效;而且還關係到電力市場秩序的結構、監管對象行為及監管績效即有效性三者協調機制的形成,更關係到政企監分開、公平競爭、開放有序、健康發展的電力市場體系的建立。電力市場秩序監管體系的作用從巨觀上體現於電力工業作為帶公共事業性的能源基礎產業作用,服務於國計民生,惠及於全面小康社會;從微觀上體現於規範電力市場行為,保障電網安全經濟穩定可靠運行,兼顧電力投資者、經營者與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電力市場秩序監管體系的完善是提高監管能力、樹立監管權威、切實做好電力市場秩序監管工作的關鍵。
如何構建科學的廠網市場秩序、營造和諧的廠網關係,既是政府與監管部門、電力企業同面對的現實問題,也是市場秩序監管相關領域學者的研究焦點問題之一。開展發電側市場秩序監管的理論與實務的專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用價值。
市場秩序的基本概念
市場秩序〔2〕是在特定的時空範圍內,市場交易活動中的市場主體在市場規則體系的影響下所形成的群體行為狀態,並反映了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
市場秩序具有多樣性,從市場秩序的形成上可分為自發秩序和人為秩序。從具體的市場形式上可分為商品市場秩序、勞動力市場秩序、技術市場秩序和金融市場秩序等各專業市場秩序。按遵循的規則體系不同可分為習俗秩序、道德秩序、規章制度秩序和法律法規秩序。
市場秩序是一種公共產品,良好的市場秩序是市場穩定、繁榮的象徵和尺度,是市場經濟高效運行的前提,是市場機制有效發揮作用的結果。在良好的市場秩序中市場主體不僅能尋找到利益最大化的機會,整個社會利益也會得到增進和提高。在混亂的市場秩序中,沒有人會得到持久的利益。
根據電力工業的特徵,電力市場從嚴格意義上可分為發電、輸電、配電和供電四個環節的市場。根據我國的國情和慣例,為研究方便,本文中的電力市場指打破電力行業壟斷後,在發電企業之間以及發電企業和輸電企業(含電力調度交易機構)之間進行的電力及相關服務的市場競爭和交易活動,這些相關服務包括發電服務、輸電服務、運行調度服務及一系列其他的輔助服務如自動發電控制、無功電壓控制等。
因此,在當前情況下,我國的發電側電力市場秩序是指發電企業和輸電企業、調度交易機構按照相關法規的要求,在從事與發電、輸電相關的活動中兩者之間形成的相互關係。
國外市場秩序監管的構建實踐
國外在電力市場秩序監管的構建上十分注重法律體系的完善,注重發揮政府的監管作用。在20世紀80年代的國際電力產業市場化改革之前,各國政府對於電力產業的傳統體制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以英國為代表,對國有電力企業進行政監合一的監管,即由多個部委以及每級政府的相關機構對國有電力部門實行廣泛、直接、遲緩、非透明的管理;另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適合私有電力資本的政監分開的電力監管,即允許電力企業自主經營,政府只負責制定電力法律、法規,並設立電力或能源管制委員會對電力產業進行集中、有限和透明的監管。
本世紀初期,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產業特點採取了不同的電力監管體制改革措施以提高電力監管的效率、適應本國的制度環境,促進電力產業的可持續發展〔與〕。不同歷史傳承的政府監管體制決定了國際電力監管改革具有不同的側重點和進程。在主要西方國家的電力監管改革中,英國和美國的經驗可謂最具代表性:英國政府在電力私有化和結構重組的同時對政監合一的電力管理體制進行了徹底的改革,建立獨立的監管制度;美國的監管改革重點則是在原有監管制度的基礎上,採取放鬆管制的措施,促進競爭。兩國具體監管模式如下:
英國的天然氣和電力管制辦公室是非政府機構,獨立於英國貿工部。該機構在全國設有12個辦公室,執行貿工部制訂的電力與天然氣的發展政策、法規及規劃;依法對電力工業和天然氣的供應進行管理;對發電、輸電、配電和售電企業分別頒發內容詳盡的許可證並對其經營進行監督;對壟斷的輸配環節進行嚴格管制,對電價進行直接監督和管理,在發電市場主要是採取強制措施,防止壟斷的單個公司操縱市場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售電市場逐步放鬆價格管制,同時,最終讓用戶擁有選擇供電商的權利。
在美國,近年來,電力管制呈現放鬆趨勢。美國採取雙重管制:州一級由州公用事業委員會(PVC)對本州的電力公司實施管制,內容包括電力選址、投資、零售價格,主要還是管制電價;聯邦一級由聯邦能源委員會(FERC)實施,主要管制任務是州際電力交易的價格。各州的公用事業委員會由3至5個委員組成,任期3至5年;聯邦能源委員會是隸屬能源部的一個獨立機構,採用委員會負責方式,委員由總統直接任命。美國的雙重管制也有很大弊端,時常發生衝突。如:規定獨立電力生產企業的銷售電價必須要獲得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的批准,但還要通過州管理者對項目是否合理的審查,理由是州當局有權過問購買者採取行動的“慎重性”。
英美兩國的電力體制市場化改革遵循著不同的演變路徑,但有一些共同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鑑。首先,明確規定的法律制度確保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其次,監管上更多地引入競爭的優勢,使市場機制儘可能成為主導,一是區分競爭環節和壟斷環節,放鬆對競爭環節的經濟性規制,二是由壟斷性規制向激勵性規制轉變,採用最高限價等一系列的規制方式;再次,採用聽證會、政策的公示制度,加強對監管機構的監管,將監管機構的一切行為都置於法律和監管規則的框架下,依法監管,儘可能減少其中的任意性和不確定性。
總結改革比較成功的國家在市場秩序監管的法規建設中的經驗,主要在於:
一是明確了市場主體接入和使用電網的統一性條件。不少國家在特許經營許可中,明確規定輸電企業有義務為任何發電商、用戶等市場主體接網,而且必須根據統一性條件允許任何一方使用電網。
二是加強電網運營的成本監管。國外對於調度機構、交易機構和輸電企業的監管主要集中在成本監管,明確它們的非贏利性。無論是基於回報率管制還是基於業績的管制,監管機構或其他部門對調度機構、交易機構和輸電企業每年定期成本審核都是基礎性工作。
三是公開電網運營信息。對於大多數國家,信息公開己經不再列入討論的話題,因為除了參與競爭的發電企業和配電企業的報價信息屬於私有信息外,調度機構、交易機構和處於壟斷的輸電企業的信息全面開放。市場主體可以方便地得到調度與交易等各類市場信息,甚至普通公眾的知情權也得到了保證。調度機構、交易機構和輸電企業自身的成本與收益情況每年也全面地對社會公布。
我國電力市場秩序監管的構建情況
在規範檔案尚不齊全、監管手段不完備的情況下,電力市場秩序受電力供需形勢影響比較大。如2003年一2005年我國遭遇了新一輪的電力短缺,各發電企業的發電機組利小時數均很高,其經濟效益普遍較好,在契約協定簽訂、信息披露、調度等方面發電企業沒有很高的要求,廠網間利益衝突不明顯,在市場秩序監管法律檔案不健全的條件下廠網關係達到初級水平上的和諧。但隨著電力工業的快速發展,自2006年下半年缺電局面得到很大的緩解,初級的廠網關係和諧的重要基礎
一發電機組利用小時數均很高一逐漸消融,發電企業為追求自身利益,在電力市場秩序規範方面對輸電企業、電力監管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要求進一步加強“三公”調度、加強信息披露、規範契約協定的簽訂、發電量計畫制定要求公平等一系列與電能生產、輸送、調度相關的內容。
為規範電力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從2003年先後出台了《購售電契約》和《併網調度協定》的示範文本、《關於促進電力調度公開、公平、公正的暫行辦法》、《電力監管信息公開辦法》、《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規定》、《併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範電力市場秩序的檔案。
在實際執行中,由於發電企業、電網企業、調度交易機構(目前都隸屬電網企業)在電能生產、輸送、調度相關方面存在信息不對稱,加之電網企業或多或少的有利用電網的壟斷優勢的傾向,使得當前的電力市場秩序存在一些問題,如“無契約交易”和“無協定運行”,契約和協定簽訂時間較晚,部分己簽訂《購售電契約》和《併網調度協定》中的內容未參照兩個示範文本;電力調度機構未能及時、充分開展信息披露等。
2007年4月國家電監會還首次發布了《2006年度全國電力“三公”調度交易情況通報》,((2007年度電力“三公”調度交易及網廠電費結算情況通報》也於2008年4月底發布,監管報告在肯定成績的同時,對企業存在的各類問題向社會予以公開與曝光,這種監管信息公開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比較好的規範了我國的電力市場秩序。
發電側市場秩序監管評價理論研究動態
2002年以來,隨著我國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國內學術界和電力工業界對電力監管體制及有關監管方法與手段等技術問題進行了多角度的分析和探討。國外在電力市場化的實施過程中,更是展開了豐富的研究、實踐和探索。
如何對電力工業實行有效監管,是關係到提高電力行業整體效率和效益的關鍵問題。文獻以相對電價、實際電價和備用三個指標為出發點,將中國實際情況同國際進行了比較,從而得出中國電力工業的監管績效低於國際水平,中國的電力監管部門尚無法實現對電力工業的有效監管的結論。為了探究經濟性監管與環境監管兩者之間的協調發展模式,運用規制經濟學原理,建立了電力工業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監管模型。通過對模型均衡的分析,得出協調監管比獨立監管更能夠增加整個社會的總福利,進一步刻畫出發電企業最優的減排程度,緊接著進行算例分析,得出了結論。
開展監管就要分析透徹監管對象的行為。就市場成員市場力、串謀等問題分析了電力市場運營監管思路及其相關措施;從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導則、繼電保護及安全控制原則、發電機組檢修計畫等方面分析了電力系統可靠性的監管思路及其相關措施;討論了電力市場投機行為及其監管措施。文獻[14〕運用多頭髮電企業壟斷的博弈模型,分析發電寡頭壟斷競爭的效率性問題,對發電寡頭壟斷市場中進入的廠商數目配製的管制提出一種思路,並在此基礎上建立發電寡頭壟斷競爭管制的博弈模型,同時確定出發電市場競爭管制問題的社會最優解。分析表明該文的方法為政府對發電市場的管制提供決策依據。
電力市場秩序是伴隨著電能交易產生的,只要有電能交易,就存在電力市場秩序,也就必然帶來如何監管電力市場秩序的問題,因此廣義上的電力市場秩序監管客體應該包括參與電能交易的各方:發電商、輸電商、配電商、售電商、調度交易機構、用戶以及將來可能出現的各種電能交易中介機構。
由於我國的電力監管事業剛剛起步,從監管能力來看,難以在短時間內覆蓋所有電能交易,因此根據我國實際,本文著重研究區域內大宗電能交易中的電力市場秩序監管問題,根據我國目前的大宗電能交易情況以及輸配售一體的電力體制現狀,監管客體主要應該包括發電企業、網省級電網企業和調度交易機構。如前所述,電力市場秩序監管是指監管機構按照特定目標,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則對發電企業、輸電企業、調度交易機構(三者即為監管對象)在電力工業經濟活動實施的直接或者間接干預行為,電力市場秩序監管的監管內容就是各監管客體及其之間的關係,因此為做好監管客體的分析,有必要先描述清楚各監管客體在電能交易中的職責。
發電企業:按照有關規則參與電能交易,履行購售電契約;執行併網調度協定,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履行系統安全責任,按規定提供輔助服務;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信息。
電網企業:根據電網規劃,建設和經營管理所屬電網,運行和維護所屬電網;按規定公平開放電網,為市場主體提供輸配電服務;按有關規則參與電能交易,履行購售電契約;管理網省級電力調度中心,執行併網調度協定,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履行系統安全責任,按規定提供輔助服務;按有關規定提供市場信息。
調度交易機構:按照調度規程和併網調度協定實施電力調度,組織、協調、指揮電網運行,確保電網安全;按規定進行安全校核,執行電能交易結果,組織制定並實施電網調度運行計畫,維持電網實時平衡;按規定對各市場主體執行調度計畫的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按規定報告電網運行及電能交易執行情況,發布電網運行和調度信息,並保證信息披露及時、準確、真實和完整。
無論是己開展還是未開展發電側競爭電力市場的區域,事實上三者的主要職責都是類似的,不同點主要在於三者都必須共同遵守的規則不同,在競爭性電力市場中,三者必須遵守有關市場規則,在非競爭性電力市場中,三者必須遵守的是原有的計畫手段。
從以上的描述中我們可以看出,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和調度機構在電能交易中的關係簡而言之就是:電網企業作為一定區域的唯一購電方,遵循一定的規則(市場規則或計畫手段),由調度機構作為執行代理,向作為售電方的發電企業購買電。
我國當前的電力體制改革沒有像英國、美國、巴西等實行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國家那樣將調度機構從電網企業分立出來,我國的電力調度機構作為大宗電能交易執行層卻是電網企業的下屬機構,給我國的電力市場秩序監管帶來了一定的困難。調度機構沒有成為單獨機構和電網公司目前仍保留一定容量的發電企業是當前發電企業對電網企業(含調度機構)產生矛盾、認為存在一定程度上調度不公和造成廠網關係不和諧的重要原因。
發電側電力市場秩序監管體系的組成
為保證監管行為有效,電力市場秩序監管體系應該圍繞既定的監管目標,遵循合理的監管原則,建立完善的監管組織和監管法規體系,運用科學的監管手段來實施監管。
監管目標
建立規範的電力市場秩序,促進電力工業健康、快速、和諧發展,更好地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
監管原則
依法監管,監管機構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來實施電力市場秩序監管,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高效透明,提高監管工作效率,促進市場交易信息和監管信息的公開透明;
公平公正,各方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電能交易,交易結果執行公正。
監管組織體系
要落實電力市場秩序監管,必須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監管組織體系。由於我們的監管客體主要是網省級電網企業、調度機構及有關發電企業,應該建立區域和省兩級監管機構,區域監管機構負責省間電能交易的監管,省級監管機構負責省內電能交易的監管。
監管法規體系
要使監管工作有法可依,以《電力監管條例》為基礎,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電力市場監管法規體系。結合以上的監管目標和監管原則,應建立的監管法規主要如下:
(1)要在國家層面制定監管各客體的法規,包括((電網企業監管辦法》、((發電企業監管辦法》和《調度機構監管辦法》,主要對各市場客體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管。
(2>要制定切中廠網關係要害的幾個辦法:《契約協定備案審查辦法》,保證電網企業、調度機構和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和併網調度協定內容的公平;《調度交易信息披露辦法》,促進調度交易機構向發電企業等相關單位披露的信息的公開、透明、及時;《“三公”調度情況報告制度》,通過調度交易機構定期向監管機構報送調度交易信息,確保交易結果執行公正;《廠網聯席會議制度》,在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的主持下,為廠網及調度各方提供一個溝通和交流的平台。
(3)要統籌考慮,從影響廠網關係更廣的角度出發,監管機構還要在電源電網建設協調配套關係、新建機組併網發電過程中的關係、機組生產運行管理關係、廠網間的經濟關係等方面進行制定、細化各項監管法律。
監管手段
(1)監管方式
從市場交易過程來看,監管方式可以分為事前監管、事中監管和事後監管。事前監管是在電能交易發生前的監管行為,主要起到預防作用,如通過對契約的備案審查以避免契約中可能存在的不公平問題。事中監管是對電能交易及其執行過程的監管,如通過調查各發電企業發電進度情況反映調度機構執行交易的公正性。事後監管一方面是對各種己經出現的不合法或不規範的行為進行查錯處罰,另一方面也是對電力市場秩序情況的評價和總結。
從監管行為發生地點來看,監管方式可以分為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現場監管是在交易發生場所直接開展監管工作,其方式可以包括駐點、檢察、抽查、實地調研等,但隨著監管客體的不斷增多,現場監管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監管效率也難以提高。而非現場監管通過收集有關企業和運營機構各方面的數據材料,通過一定的技術方法(如各種模型或比較分析等),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通過非現場監管,能夠及時、持續地監管電能交易,並能為現場監管提供依據和指導,使現場監管更有針對性,從而有利於合理分配監管資源,發揮現場監管的最大效力。
從監管行為發生時間來看,監管方式可以分為實時監管和非實時監管。實時監管是對電能交易及其執行情況進行不間斷的監管,這需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採集各種實時數據。非實時監管是針對現存或者預測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管。
在實際開展監管工作時,由於信息數據量巨大,有關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調度交易機構)空間分布比較零散,單一的監管方式很難滿足實際需要。必須將各種監管方式有機結合,以達到最好的監管效果。
(2)監管平台
為了保證監管信息真實可靠,監管信息交流渠道通暢,必須充分利用現代信息,建立監管信息平台,一是要加快監管機構的監管信息網路化建設,改善信息傳遞方式和速度,創造條件實現監管部門與監管對象業務系統的信息聯網,二是要促進各監管對象的信息網路化建設,實現信息的同步輸送。
監管平台作為各種監管信息的數據中心,起到關鍵的樞紐作用,便於監管機構掌握第一手資料,及時了解電力供需的實際情況,了解市場交易的真實信息,使得監管機構的市場秩序監管工作有據可依,為監管部門公平、公正、公開地開展監管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和保證。
當然,在規劃建設監管信息平台時要實事求是。既要堅持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同時也要鼓勵大膽創新,發揮基層機構的能動性,避免久拖不議、議而不決、貽誤時機等情況的出現。
綜上,為了實施電力市場秩序監管,必須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監管體系,它在一定時期內應該是相對穩定的,否則將會影響監管的效力。但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電力監管機構監管能力的不斷強化,電力市場秩序監管的內涵將會不斷發展,監管體系也必須隨之發生變化,因此從長遠的角度來看,電力市場秩序監管體系應該是動態變化的。
發電側電力市場秩序監管體系的層次結構
1、改革的方向決定當前的監管體系分國家和區域兩個層次
2002年電力體制改革後,國家設立了電力監管委員會,在各地垂直設定了六個區域電監局和十一個城市電監辦,初步搭建了電力監管的組織框架。幾年來通過運行實踐,機構不完整、層次不清晰、人員編制偏少等問題逐漸暴露。
我國當前的市場化改革方向主要是推進區域電力市場建設,為了實現由計畫向市場的平穩過渡,保證電力市場的平穩發展,我國的電力市場秩序監管體系應分為國家和區域兩個層次。將來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配電、售電競爭逐步開展,電力市場秩序監管體系也可能隨之進行調整。
2、國家監管體系與區域監管體系的關係
(1)是上位體系和下位體系、決策和執行的關係
區域監管體系是國家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監管體系是上位體系,區域監管體系是下位體系。國家層次是決策層,根據國家的整體情況,在體現國家意志的基礎上,制定和調整全國的電力市場秩序監管目標。而區域層次作為執行層,要根據各自區域的實際情況,負責落實既定的各項監管目標。對於國家監管體系來說,需要準確地把握全國電力工業的發展情況,電力工業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匹配狀況,並依此來調整監管目標。對於區域監管體系來說,應著力提高執行力,結合區域實際情況,積極貫徹落實監管目標。
(2)在體系的組成上不同
兩者的監管客體不同,國家監管體系的監管客體是國家級的有關電力企業和調度機構,從數量上來說相對較少,而區域監管體系的監管客體是區域區域網路省級的有關電力企業和調度機構,數量比較多。監管客體不同及監管客體數量的多寡,必然帶來監管組織體系、法規體系和監管手段的不同。從監管組織體系上來說,國家監管體系只需要一級監管就可實施監管,而區域監管體系必須建立區域和省兩級體系。從法規體系上來說,國家監管體系必須面對全國情況,法規要有普適性,而區域監管體系要根據國家監管體系中的法規,結合區域自身特點制定實施細則。從監管手段上來說,區域監管體系更有必要通過實時監管來落實監管目標,國家監管體系更多的是依靠區域監管體系的各項監管手段。
發電側電力市場秩序監管評價的重點
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是電力市場運行的中樞,它連線著各個市場主體,同時它行使著公共職能。在當前我國電力市場機制扭曲的現狀下,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的一舉一動都能引起市場主體甚至社會的關注。在現有電力運營體制下,監管機構對發電側電力市場秩序進行監管的核心對象應該在於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監管的重點就是調度“三公”。
電監會在《關於促進電力調度公開、公平、公正的暫行辦法》中指出,電力公開、公平、公正調度是指電力調度機構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在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的前提下,按照公平、透明的原則,在調度運行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平等對待各市場主體。同時指出,電力公開、公平、公正調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國家能源政策、環保政策和產業政策,認真執行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範;
(2)保障電力系統的安全、優質、經濟運行,充分發揮系統能力,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的電力需求;
(3)維護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和電力用戶的合法權益;
(4)發揮市場調節作用,促進電力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事實上,這也就是市場主體以及社會各界對於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的要求,做到了這些,各方之間就會建立互信。
根據“三公”的定義,其實可以清楚地看到監管的主要內容就在於信息公開、過程公平和結果公正。
(1>信息公開。由於電力調度交易機構隸屬於電網企業,因此電網企業相對於恰市場主體有著優勢,這可能妨礙市場的競爭公平性。對此,電監會己陸續發布了《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國家電監會令第13號)和《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 (國家電監會令第14號),明確了對電力企業特別是電力市場運營機構的信息公開要求。
(2)過程公平。這指的是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在市場運營過程中是否公平地對待各市場主體,特別是當前電網企業也擁有部分發電企業或在一部分發電企業中持股,運營過程中的公平問題必須認真對待,如調度交易機構對於新建發電企業進入商業化運營是否給予公平待遇、電網的公平開放是否無歧視、發電企業的電量計畫進度是否相當等等。本文將在第四章就發電企業年度電量計畫進度的公平性問題進行詳細研究。
(3)結果公正。這是事後監管的一條措施,在對運營前和過程中進行監管時沒有發現調度交易機構存在不正當行為後,還應該對運營結果進行監管以對前述過程進行進一步驗證,這是因為由於監管機構在事前和事中並不一定能發現全部問題,因此公平的過程並不直接等於公正的結果。通過對運營結果的監管,並進行反向推斷,還可以發現監管機構尚未意識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