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用電平衡

在電力系統運行中應保證發用電平衡,以保證電能質量和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

應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安排電網使用者的發電和用電,滿足發用電平衡。

a)電網調度機構應當編制和下達發電、供(用)電調度計畫。

b)發電、供(用)電調度計畫的編制應當依據政府下達的有關調控目標、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節能調度和電力交易計畫,綜合考慮社會用電用熱需求、檢修計畫和電力系統設備能力等因素,並保留必要的備用容量。調度計畫必須經過安全校核。

c)在滿足發用電平衡的同時,電網調度機構應按有關規程規定安排足夠的備用容量,以利於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電網備用容量不能滿足要求時,電網調度機構應進行調整,直至滿足備用容量要求。

d)發電企業應按照發電調度計畫和調度指令進行發電;主網直供用戶應按照供(用)電調度計畫用電。對於不按照調度計畫和調度指令發電的,調度機構應當予以警告;經警告拒不改正的,調度機構可以暫時停止其併網運行。對於不按照調度計畫和調度指令用電的,調度機構應當予以警告;經警告拒不改正的,調度機構可以暫時部分或者全部停止向其供電。

e)當電網運行出現異常情況時,為保證系統安全運行,電網調度機構可以對發電企業的發電計畫及供電企業的用電計畫進行調整。

發用電平衡包括中長期平衡、短期平衡和實時平衡。

電網調度機構應對發用電平衡結果進行安全校核。如有必要應對平衡結果進行調整,直至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需要。

——引自GB/T 31464-2015《電網運行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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