癱船啟動

癱船啟動

癱船狀態是指由於缺少動力,致使主推進裝置、鍋爐和輔機不能運轉的狀態。癱船啟動應提供措施以保證在沒有外來幫助情況下使機器從癱船狀態運轉起來。此外,發電機組應保證任一發電機或其初級電源失效,其餘發電機組仍能向主推進裝置自癱船狀態啟動所必需的設備供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癱船啟動
  • 全稱:國際海事組織
  • 時間:2005 年5 月11~20 日
  • 地區:倫敦
公約,基本概念,癱船狀態,啟動要求,啟動方式,

公約

國際海事組織(IMO)第80 屆海上安全委員會於2005 年5 月11~20 日在倫敦召開。會議批准的通函MSC/Circ.1176中第3.1條對SOLAS公約Ⅱ-1章26.4款進行了解釋。SOLAS公約Ⅱ-1章26.4款原文是這樣的:“應設有措施保證在沒有外來幫助的情況下能使機器從癱船狀態運轉起來”。在該解釋中,主要對癱船狀態的定義和癱船啟動方式,即什麼是癱船狀態和如何從癱船狀態恢復機器運轉進行了說明。癱船啟動的要求在SOLAS公約中多次提及,在各船級社規範中也有明確規定,但由於癱船啟動的方式多種多樣,在實際套用中還存在許多誤解。本文結合MSC/Circ.1176通函中統一解釋對癱船狀態的定義和癱船啟動的方式進行總結。

基本概念

“癱船啟動”概念的出現和變化
SOLAS公約81修正案首次提出了癱船啟動的要求。81修正案第26條《通則》第4條提出:“應提供措施以保證在沒有外來幫助情況下使機器從癱船狀態運轉起來。”81修正案第41條《主電源和照明系統》第1.4條提出:“此外,發電機組應保證任一發電機或其初級電源失效,其餘發電機組仍能向主推進裝置自癱船狀態啟動所必需的設備供電。如應急電源單獨或與任何其他電源組合的功率足以同時向第42條之2.1至2.3或第43條之2.1至2.4所需的設備供電,則此應急電源可用作自癱船狀態啟動的目的。”並對應急發電機的啟動裝置提出了具體要求。
SOLAS公約96修正案對癱船啟動時間首次提出了要求:“1998年7月1日或以後建造的船舶,如果應急電源對恢復推進是必要的,為恢復推進所必須的電源,其功率應能在全船失電後30分鐘內,使其連同其他機械一起從癱船狀態恢復船舶的推進。”
從上述條款不難看出,癱船啟動的要求適用於81修正案生效後(即1984年9月1日)建造的船舶,而癱船狀態30分鐘恢復只適用於96修正案生效後(即1998年7月1日)建造的船舶。對於蒸汽輪機船,30分鐘是指從船舶失電開始到第一台鍋爐點火成功為止。
對癱船啟動時間提出要求,也就是對用於癱船啟動的應急空壓機排量和應急空氣瓶容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應急空壓機排量過小或應急空氣瓶容積過大,導致充氣時間過長,就有可能導致不能滿足30分鐘啟動的要求。

癱船狀態

在SOLAS2004綜合文本第Ⅱ-1章,A部分通則第3條“定義”中,癱船狀態是這樣描述的“癱船狀態系指由於缺少動力,致使主推進裝置、鍋爐和輔機不能運轉的狀態。”
MSC/Circ.1176第3.1條對癱船狀態解釋為“癱船狀態系指主推進裝置、鍋爐和輔機已停止運轉,且在恢復推進的過程中,假定已沒有儲存的能源能啟動和運行推進裝置、主發電機和其他重要的輔機的狀態。”
該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癱船狀態的條件。從該解釋中可以看出癱船狀態的兩個要素。第一,在“癱船狀態”下,船舶主推進裝置、鍋爐和輔機是停止運轉,而不是不能運轉。(英文原文為“not in operation”,而不是“out of operation”)如果機器不能運轉,那就談不上恢復運轉了,也就是真正的死船了(Dead ship)。第二,在“癱船狀態”下,啟動和運行主推進裝置、主發電機和其他重要的輔機能源已喪失。

啟動要求

對於癱船啟動的要求,MSC/Circ.1176第3.1條是這樣規定的:
“如應急動力源是應急發電機組,且符合規範及SOLAS公約Ⅱ-1章第44條以及IACS SC185,IACS SC124的要求,則這台發電機可用於恢復主推進裝置、鍋爐和輔機的運行,但為發動機運行所必需的任何動力供應源應加以保護到啟動裝置的類似水平。”
“如未安裝應急發電機或應急發電機未滿足SOLAS公約Ⅱ-1章第44條的要求,則使主輔機械進入運轉的布置應能在沒有外界幫助的情況下,在船上提供初始啟動所需的壓縮空氣或電力和為發動機運轉的任何動力源。若為此而採用應急空壓機或發電機,則應採用手動啟動的柴油機驅動,或採用手動空壓機。”
“使主輔機械進入運轉的配置應有足夠的容量,以便啟動能量或為發動機運行的任何動力源在癱船狀態30分鐘內可用。”
從上述解釋可以看出,癱船啟動的方式與中國船級社《鋼質海船入級與建造規範》第三篇第九章規定的柴油機初始啟動方式基本相同。在啟動過程中,可以使用應急發電機組,也可以不使用應急發電機組,主要是根據應急發電機組的設定是否滿足相關要求。
這裡所講的應急發電機組滿足SOLAS公約Ⅱ-1章第44條以及IACS SC185,IACS SC124的要求,主要是指發電機組的容量和啟動方式,如果應急發電機組容量單獨或與其他電源組合足以對42、43條所述的設備供電(主要是應急照明、信號燈、通訊設備等)且啟動方式滿足要求,則應急發電機組可用於癱船啟動。
四.癱船啟動的方式
在實際布置中,癱船啟動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我們不妨從癱船啟動的目的來分析。癱船啟動的目的就是要使主推進裝置,鍋爐和輔機恢復運轉,且在沒有外來幫助下,只通過船上可用的設備來完成。要使主推進裝置,鍋爐和輔機恢復運轉,關鍵是要有供啟動和運行的能源,而癱船狀態恰恰是這種能源已沒有儲存。所以,癱船啟動的核心就是恢復能源,包括壓縮空氣和電力。而壓縮空氣和電力兩種能源是相輔相成的,只要有了一種能源,另一種也就能恢復了。另外,在癱船狀態及癱船啟動過程中,應急電源應始終是可用的。現在大型船舶的主輔機基本上都是採用壓縮空氣啟動,故恢復壓縮空氣也就是癱船啟動的必經過程。現在船上一般是採取先恢復主電源,再恢復主空壓機來產生壓縮空氣,即通過應急電源或其他方式先恢復主電源供電,有了主電源,壓縮空氣的恢復也就自然成功了。
下面就應急電源的種類不同來歸納一下

啟動方式

應急電源為應急發電機
方式1:發電機組由電啟動時,除用於正常啟動的兩組蓄電池外,還應設定一組由應急配電板供電的備用蓄電池,該蓄電池專門用於發電機組的啟動;
方式2:發電機組非自帶泵浦、及空氣啟動時,除應急發電機提供足夠應急電外還可帶應急空壓機向輔空氣瓶或應急空氣瓶供氣以啟動發電機,及為輔機服務的泵浦供電;
方式3:發電機組為自帶泵浦、及空氣啟動時,應急發電機足夠供應急電外,還可帶應急空壓機;
方式4:發電機組可以手動啟動;
方式5:手搖壓氣機或人工啟動應急空壓機(手搖啟動柴油機,手搖壓氣機、火藥填充筒啟動柴油機等)。
應急電源為蓄電池組
方式1:發電機由電啟動時,除用於正常啟動的兩組蓄電池外,還應設定一組由應急配電板供電的備用蓄電池,該蓄電池專門用於發電機組的啟動,或應急蓄電池足夠供應急電外還可啟動主發電機組;
方式2:發電機非自帶泵浦及空氣啟動時,可用手搖壓氣機或人工啟動應急空壓機(手搖啟動柴油機,手搖壓氣機、火藥填充筒啟動柴油機等) 向輔空氣瓶或應急空氣瓶供氣以啟動發電機及帶動一台氣動輔機燃油供給泵;
方式3:發電機為自帶泵浦及空氣啟動時,可用手搖壓氣機或人工啟動應急空壓機(手搖啟動柴油機,手搖壓氣機、火藥填充筒啟動柴油機等)向輔空氣瓶或應急空氣瓶供氣以啟動發電機;
方式4:發電機可以手動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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