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人拍腿相謔羞忿自盡案,此案發生在清道光十年(公元183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男子被人拍腿相謔羞忿自盡案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高建順
- 出處:《刑案匯覽》卷十二、《大清律例》
案件詳情,案件審理,
案件詳情
山西省有民高建順開一靴鋪,僱傭杜萬倉在鋪做飯。但二人之間並無主僕的名分,平日裡相處融洽,並常開玩笑。一天,高建順到杜萬倉屋內閒坐,見杜萬倉已經睡覺,便揭開杜萬倉的被蓋,用手戲拍其腿並以“好白的腿臀”之言相謔。杜萬倉生氣,聲稱高建順不應這樣戲謔使他無臉。後同屋的夥計魚得水把此事向呂泳真講,並隨口恥笑。杜萬倉聽聞後,氣憤之極,自刎而死。
案件審理
案發後,該巡撫將高建順照“調姦婦女未成”和“息後因人恥笑本婦追悔自盡滿流例”量減一等,判高建順杖一百、徒三年;呂泳真、魚得水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事後,刑部審理認為,男子與男子群居共處無嫌可避,故互相戲謔也是常有之事,婦女被男子戲謔或穢語褻狎致其自盡,有例明文治罪。但是男子除調奸之外並沒有“穢語褻狎致令自盡”之條例。杜萬倉與高建順素日玩笑,高所為不過是言語輕薄而已,高建順並沒有圖奸之心。後來杜萬倉因魚得水向人談及恥笑而追悔自盡,並非高建順意料所及。如以高建順戲語釀出人命定罪,以不應重杖,酌加枷號足已。於是對高建順改判杖八十,酌加枷號一個月。刑部的審理判決比較合情理,對該撫混淆男女之間穢語褻狎與男子之間開玩笑釀出人命的判決,加以改正。